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是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5日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了主任會議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結合道路周邊停車需求在道路上設定臨時停車位,運用現代先進技術,科學監管,並根據道路實際通行情況和停車需求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款刪除“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字樣。
二、第二十七條中的“三月”修改為“十二月”。
三、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腳踏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的專用標誌。”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在機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腳踏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的銷售場所,銷售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有關機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腳踏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四、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持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教練車上道路學習駕駛技能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
五、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餐飲、娛樂場所等服務單位,指派或者聘請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為其服務對象提供機動車代理駕駛服務的,應當登記代駕人和服務對象相關個人資料、目的地及車輛資料。
代駕人應當謹慎駕駛,將服務對象安全送達目的地。代駕人在代駕期間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代駕人和服務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橫過機動車道時,應該下車推行,並按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
七、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屬於行政性收費,應當上繳市財政專戶,並專項用於發展公共運輸以及交通安全隱患、交通擁堵治理。費用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八、第一百一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腳踏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的專用標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腳踏車,並處違法生產、銷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電動腳踏車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款改為第六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駕駛腳踏車等非機動車載人、載物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款:“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未在顯著位置張貼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公告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上道路學習駕駛技能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隨車教練處一千元罰款。”
十、第一百一十七條改為第一百一十八條,修改為:“餐飲、娛樂場所等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登記代駕人和服務對象相關個人資料、目的地及車輛資料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
十一、刪除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二)”字樣。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自願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的,可以免除罰款處罰。具體執行標準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有關條款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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