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是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9年5月21日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5月27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決定全文,修訂的決定,

決定全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為了全面清理、甄別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強化土地資源管理,推進城市化進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我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市、區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實施處理違法建築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全面摸底、區別情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甄別主體、寬嚴相濟、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全面推進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
二、本決定所稱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以下簡稱違法建築)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積的違法建築;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兩規”)處理條件,尚未接受處理的違法建築;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違法建築;
(四)1999年3月5日之後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類違法建築;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後至本決定實施之前所建的除經區政府批准復工或者同意建設外的各類違法建築。
三、市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帳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
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五、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市政府應當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畫的要求,分別採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六、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後,按規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房地產證。
確認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款的標準與程式、辦理初始登記的條件與程式等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七、市政府應當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最佳化和合理調整,然後根據本決定的基本原則,對占用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用地的違法建築,另行制定處理辦法。
八、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違法建築,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繼續按照“兩規”處理。其他違法建築依照本決定處理,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拆除:
(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農田的;
(四)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公共設施和公益項目用地,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拆除的情形。
具有上述(三)、(四)、(五)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其建設行為發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確定前的,拆除時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沒收: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建築物使用功能不違反城市規劃,或者違反城市規劃但可以採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過區政府批准復工用地範圍的工業及配套類違法建築;
(三)其他依法應當沒收的情形。
十一、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尚未按照本決定和相關規定處理前,可以允許有條件臨時使用。
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臨時使用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經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合格並符合地質安全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申請臨時使用的辦理程式、使用期限等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對違法建築拆遷的補償和補貼,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區別對待的原則,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體現向守法合規者傾斜的精神。具體補償和補貼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經處理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因實施城市規劃、舊城(村)改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時,依法予以補償。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除經處理確認產權或者未申報的外,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或者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但建設行為發生於農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依法拆遷時,給予適當補貼。
十三、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過“兩規”最低控制標準的,在實施相關改造、拆遷時,應當給予政策優惠。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四、市、區政府應當積極推進舊城(村)、舊工業區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設施,改善和提升舊城(村)、舊工業區環境;積極支持、引導股份合作公司、基層社區組織加強對原村民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
經市政府批准的舊城(村)、舊工業區更新改造範圍內且規劃部門核發《規劃用地方案圖》的違法建築,依本決定辦理普查記錄後,按照市政府舊城(村)、舊工業區改造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五、市政府應當強化土地資源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大閒置土地和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力度,完善土地監察制度,與普查工作同步完成全部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劃定工作和轉地補償工作,明確用地性質和土地權屬。
十六、有關違法建築的建設時間、清理和處理情況,應當在違法建築所處社區和市、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三個月,接受投訴和監督。
十七、有關當事人或者管理人申報違法建築有弄虛作假情形的,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當事人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市、區政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大巡查力度,建立並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各級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對違法建築的日常監管責任,不得推諉塞責。
市、區政府應當創新違法建築查處工作機制,整合行政資源、充實執法力量、明確工作責任,切實提高執行力。對搶建的違法建築及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堅決予以拆除。
十九、市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築清理和處理情況定期通報制度,並將本決定執行情況列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以及相關單位和部門年度考核項目。
二十、有關單位和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普查記錄、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拆除或者沒收、補償和補貼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不力或者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情形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區政府應當定期向市、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違法建築、拆除搶建的違法建築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
二十二、市政府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制定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實施辦法應當試點後再全面實施。
二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決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為了全面清理、甄別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強化土地資源管理,推進城市化進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我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實施處理違法建築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全面摸底、區別情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甄別主體、寬嚴相濟、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全面推進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
二、本決定所稱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以下簡稱違法建築)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過批准面積的違法建築;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兩規”)處理條件,尚未接受處理的違法建築;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違法建築;
(四)1999年3月5日之後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類違法建築;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後至本決定實施之前所建的除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復工或者同意建設外的各類違法建築。
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帳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
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五、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市人民政府應當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畫的要求,分別採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六、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給予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後,按照規定辦理首次登記,依法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確認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款的標準與程式、辦理首次登記的條件與程式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最佳化和合理調整,然後根據本決定的基本原則,對占用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用地的違法建築,另行制定處理辦法。
八、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違法建築,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繼續按照“兩規”處理。其他違法建築依照本決定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拆除:
(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農田的;
(四)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公共設施和公益項目用地,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拆除的情形。
具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其建設行為發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確定前的,拆除時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沒收: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建築物使用功能不違反城市規劃,或者違反城市規劃但是可以採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過區人民政府批准復工用地範圍的工業及配套類違法建築;
(三)其他依法應當沒收的情形。
十一、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尚未按照本決定和相關規定處理前,可以允許有條件臨時使用。
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臨時使用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經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合格並符合地質安全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申請臨時使用的辦理程式、使用期限等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對違法建築拆遷的補償和補貼,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區別對待的原則,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體現向守法合規者傾斜的精神。具體補償和補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經處理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因實施城市規劃、舊城(村)改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時,依法予以補償。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除經處理確認產權或者未申報的以外,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或者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但是建設行為發生於農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依法拆遷時,給予適當補貼。
十三、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過“兩規”最低控制標準的,在實施相關改造、拆遷時,應當給予政策優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四、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舊城(村)、舊工業區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設施,改善和提升舊城(村)、舊工業區環境;積極支持、引導股份合作公司、基層社區組織加強對原村民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舊城(村)、舊工業區更新改造範圍內且規劃部門核發《規劃用地方案圖》的違法建築,依照本決定辦理普查記錄後,按照市人民政府舊城(村)、舊工業區改造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五、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土地資源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大閒置土地和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力度,完善土地監察制度,與普查工作同步完成全部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劃定工作和轉地補償工作,明確用地性質和土地權屬。
十六、有關違法建築的建設時間、清理和處理情況,應當在違法建築所處社區和市、區人民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三個月,接受投訴和監督。
十七、有關當事人或者管理人申報違法建築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當事人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大巡查力度,建立並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各級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對違法建築的日常監管責任,不得推諉塞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違法建築查處工作機制,整合行政資源、充實執法力量、明確工作責任,切實提高執行力。對搶建的違法建築及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堅決予以拆除。
十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築清理和處理情況定期通報制度,並將本決定執行情況列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以及相關單位和部門年度考核項目。
二十、有關單位和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普查記錄、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拆除或者沒收、補償和補貼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不力或者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情形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違法建築、拆除搶建的違法建築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制定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實施辦法應當試點後再全面實施。
二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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