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經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907
-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34號
- 發布日期:2001-12-19
- 生效日期:2002-03-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34號
【發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2001年12月19日
若干規定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主管違法建築問題的處理工作;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環保、工商、文化、衛生、租賃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處理違法建築工作。
(一)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
(三)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違法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罰款;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企業或單位合作興建的違法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罰款;
(三)其他企業或單位的違法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30元罰款。
違法建築行為人繳納罰款後,應補辦征地手續,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確認產權,出讓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一)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違法建築免繳地價,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興建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列違法建築發生的非法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免予處罰,其他企業或單位已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的費用視為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違法建築行為人拒不補辦有關手續或者逾期不繳納罰款、地價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各區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備案。
本規定施行以前處理違法建築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