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於2002年2月25日在深圳市政府三屆五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 對象:深圳經濟特區
  • 施行時間:2002年3月1日
  • 通過時間:2002年2月25日
實施細則,定義,性質,套用,

實施細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三屆五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實施。市長:于幼軍,2002年2月25日。)
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處理違法建築領導小組,對全市的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處理進行統一管理協調。
各區人民政府成立處理違法建築領導小組,由區人民政府、規劃與國土資源、建設、城管、公安消防、環保、工商、文化、衛生、租賃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負責轄區內違法建築處理的統一組織和協調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
第三條列入舊城(村)改造規劃區域的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不予確認產權。
第四條違法建築補辦征地手續時,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協定。
第五條按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違法建築處理後進行產權登記時,必須辦理初始登記。申請違法建築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依照《規定》第五條規定補簽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繳清罰款證明、付清地價款證明;
(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建築質量檢測合格證明檔案;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檢測合格證明檔案;
(六)登記機關認可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宗地圖和房屋面積測量報告;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寶安區、龍崗區的罰款標準,由區政府確定。
第六條對違法建築收取的罰款和地價款,實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則,統一納入市國土基金進行管理,再逐級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為,特區內市、區兩級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區外市、區兩級按25:75的比例分配。區、街道(鎮)兩級分配比例由區政府確定。 上述費用必須按國土基金使用範圍的有關規定,專項用於各區城市建設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以改善城市整體環境。該項費用使用由財政部門監督實施。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寶安區、龍崗區政府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定義

目前官方認可的唯一鑑別方法就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和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處於許可面積內的建築就不是違章建築。目前城市、城鎮建設發展迅速,部分處於政府動遷安置開發範圍內、在開發規劃出台後新建的建築也會被冠以“搶建”“套取補償款”的名義認定為違章建築。

性質

無證照違規建設建築,城中村違建加建建築,老建築拆除重建違建建築

套用

違建建築的清拆指導檔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