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等4項法規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等4項法規的決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等4項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6月25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等4項法規的議案》。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電梯、自動扶梯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酒類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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