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在2003.12.24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由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鑒於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頒布並將於2004年1月1日起實施,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同時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本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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