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在2012.07.05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7月05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2012年7月5日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