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經濟性裁減員工辦法》等19件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經濟性裁減員工辦法》等19件規章的決定在2004.09.13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經濟性裁減員工辦法》等19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9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9月13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經市政府三屆一二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屆一二五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下列規章:
一、《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經濟性裁減員工辦法》(1996年1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
二、《深圳經濟特區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三、《深圳經濟特區公眾無線電傳呼頻率有償使用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四、《深圳經濟特區下海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五、《深圳經濟特區高層樓宇消防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六、《深圳經濟特區建築設計施工防火審核管理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七、《深圳經濟特區企業事業單位保全工作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八、《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輛檢測管理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九、《深圳經濟特區除“四害”管理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十、《深圳經濟特區施工企業管理規定》(1996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發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修訂發布);
十一、《深圳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1999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發布);
十二、《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十三、《深圳經濟特區河道采砂管理規定》(1995年1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發布);
十四、《深圳經濟特區金銀市場管理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第二次修訂發布);
十五、《深圳經濟特區企業集團暫行規定》(1993年10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布);
十六、《深圳經濟特區私營企業暫行規定》(1995年4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發布);
十七、《深圳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式規定》(1994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發布);
十八、《深圳市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暫行規定》(2000年10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發布);
十九、《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實施辦法》(1993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1994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修訂、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第二次修訂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