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民辦科技企業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民辦科技企業管理規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檔案,1993年6月23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民辦科技企業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1993年6月23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發布日期】1993-06-23
【生效日期】1993-06-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深圳經濟特區民辦科技企業管理規定》已經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厲有為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經濟特區民辦科技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民辦科技企業是指由非在職科技人員依本規定在特區設立的,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研究開發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科工貿一體化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民辦科技企業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獨資企業(或無限責任公司)。獨資企業是指一個投資主體投資經營的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二)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定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民辦科技企業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登記成立。
第五條民辦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辦科技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特區規章。
第二章 民辦科技企業的設立、認定與變更
第六條設立民辦科技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的主要發起人必須是非在職的科技人員,包括辭職、退職、離退休人員及待業人員和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員;
(二)企業從業人員中應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
(三)發起人或從業人員有合法擁有的專利、科研成果或專有技術;
(四)符合特區投資導向目錄所確定的產業政策;
(五)企業應有自己的名稱、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六)合夥企業應有書面協定,有限責任公司有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的章程;
(七)有與其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金)。
民辦科技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時,其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三十萬元。
第七條設立民辦科技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登記;
(二)向深圳市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民辦科技企業認定手續。
第八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告民辦科技企業的認定條件和程式,並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民辦科技企業的決定。作出不認定的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申請者對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民辦科技企業的各種變更應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鼓勵與扶持
第十條從事科技開發與生產的民辦科技企業,經營期限定為十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民辦科技企業正式投產兩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年交稅金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為符合特區有關規定的員工申請辦理特區常住戶口。特區常住戶口入戶指標數額依上交稅金額確定。
第十二條民辦科技企業的業務骨幹因業務需要出境或出國的,按有關規定優先辦理出境或出國手續。企業主要負責人出境或出國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並負責,企業的一般科技人員出境或出國的,由企業負責人審定並負責。
第十三條在民辦科技企業中工作滿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可根據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要求,參加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由民辦科技企業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民辦科技企業可以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科研計畫和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民辦科技企業,可享受國家給予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境內外的個人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非專利技術向民辦科技企業投資入股。專利、非專利技術折合為股權的比例由投資各方依法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生產型民辦科技企業年出口供貨額在100萬美元以上、高科技的民辦科技企業年出口供貨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經市政府批准,可享有進出口經營權,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產品退稅手續。
第十六條管理制度健全、有償還能力的民辦科技企業,可按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貸款。
第十七條鼓勵歸國留學人員來特區創辦民辦科技企業。創辦民辦科技企業或在民辦科技企業工作的歸國留學人員可以根據特區引進人才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
第十八條符合法律、法規和特區有關規定的民辦科技企業,可以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經批准可以與外商合資興辦企業、建立海外分支機構或銷售網點。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特區民辦科技企業依法履行認定、監督、協調和服務的職責。
第二十條民辦科技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聘用專業人才。已辭去公職在民辦科技企業工作的人員,其人事檔案可以存放在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第二十一條民辦科技企業聘用人員應當符合深圳市人事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
第二十二條民辦科技企業應當依照特區的有關規定,對聘用的員工實行社會保險。
第二十三條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新設立的民辦科技企業每年進行一次甄別。連續三年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民辦科技企業,不再享有民辦科技企業優惠政策,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不再按民辦科技企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登記機關依法對民辦科技企業實行年度檢驗制度。民辦科技企業申請年度檢驗登記時,應當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甄別的證明檔案。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民辦科技企業,應當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註銷。
第二十五條民辦科技企業應當依法經營、按章納稅。
第二十六條民辦科技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並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按期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民辦科技企業解散、宣告破產或被撤銷,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民辦科技企業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
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辦理民辦科技企業認定時,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糾正;已經認定為民辦科技企業的,撤銷民辦科技企業的認定並通知工商、稅務等部門取消其已享受的優惠政策,追繳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民辦科技企業認定及其他有關事項時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監察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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