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等34件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等34件規章的決定在2004.08.26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等34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8.26
  • 實施時間:2004.08.26
經市政府三屆一二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屆一二五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等34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的修改內容:
1、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有3名以上取得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的從業人員;”
第七項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刪除第二款。
2、刪除第二十四條。
二、《深圳經濟特區計算機信息系統公共安全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九條第三款、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
2、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凡通過物理通信信道與境外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者,在聯網開通、聯網方式變更或終止聯網之日起30日內,均應書面告知市主管部門,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經營、服務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3、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中“未經檢測或”的字樣。
三、《深圳經濟特區汽車機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規定》的修改內容:
1、第五條修改為:“申請經營汽車、機車維修業務應先向市主管部門申報,經批准後,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2、第六條中的“領取《技術審查合格證》須具備以下條件”修改為“申請經營汽車、機車維修業務的,須具備以下條件”,並刪除第(一)項中的第3目、第4目。
3、刪除第七條。
4、第八條修改為:“維修業戶變更營業地點,應向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書面告知主管部門。”
5、刪除第十一條。
6、第十二條修改為:“維修業戶需停業或歇業的,應按規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書面告知主管部門。”
7、刪除第二十一條。
8、刪除第二十二條。
9、第二十三條中的“凡未領取《技術審查合格證》”修改為“未經批准”。
10、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凡經主管部門審查發現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維修業戶,責令其在限期內停產整頓。”
11、刪除第三十條。
12、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擅自更改經營地點未書面告知主管部門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四、《深圳經濟特區水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十五條中“、增減運力”的字樣。
2、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航線的經營權。”
3、刪除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轉讓經營權、”的字樣。
4、刪除第十八條。
5、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從事水路客運、水上遊覽的船舶,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船舶證書。”
五、《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1、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綠色計程車營運期間,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車輛性能檢驗。車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營運。”
2、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綠色計程車駕駛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3、刪除第三十七條。
六、《〈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二十條。
2、刪除第三十五條。
3、第三十六條修改為:“計程車駕駛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4、刪除第三十九條。
5、刪除第四十條。
6、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營運牌照競得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辦妥有關手續並將計程車投入營運的,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仍未辦妥的,收繳其已領取的有關營運證照,扣除所需支付的費用後,退還其已繳付的營運牌照款。
按前款規定收繳的營運牌照,市運政管理機關可決定將其再行拍賣。再行拍賣的費用由被處罰人承擔。”
7、刪除第五十五條。
七、《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公共大巴專營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公共大巴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八、《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1、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鼓勵臨街單位投資改造公共綠地,其建設方案應符合城市綠化總體規劃,與街道總體景觀相協調。”
2、刪除第二十九條。
3、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4、刪除第三十三條。
5、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刪除第二款。
6、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公共綠地、生產綠地、綠化工程竣工後,需移交城市綠化專業管理機構養護和管理的,施工單位應先行負責養護3至6個月,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接收驗收。”
7、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權屬,均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砍伐、遷移20株以下樹木的,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砍伐、遷移20株以上或胸徑80厘米以上樹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8、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電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並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9、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在城市公園、風景區、旅遊景點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符合公園、風景區、旅遊景點規劃,不得破壞園林景觀,不得占用綠地,並按城市管理、規劃管理和工商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10、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在城市綠地周圍施工作業,可能產生塵埃、廢氣、廢水、高溫等而危及綠地花草樹木正常生長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防護措施。”
11、刪除第五十七條。 九、《深圳經濟特區余泥渣土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
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三)項:“核發余泥渣土運輸車輛的準運證;”
第二款修改為:“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負責清理轄區內市政道路及小區範圍內的無主余泥渣土。”
2、刪除第六條。
3、刪除第七條。
4、刪除第九條。
5、刪除第十一條。
6、第十七條修改為:“單位因建設需要對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證明及單位證明,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受納余泥渣土。”
7、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十、《深圳經濟特區市政排水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1、第十六條修改為:“城市規劃區內新建的市政排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6個月內書面告知市政排水主管部門,並將建成的排水設施及有關資料即時移交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管理。”
2、刪除第三十二條。
十一、《深圳經濟特區梧桐山風景區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1、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在風景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時,應當符合風景區詳細規劃。規劃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事先徵求風景區管理機構意見。”
刪除第二款。
2、第十三條修改為:“凡承擔風景區建設項目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應當持有設計資質證書。
凡承擔風景區建設項目施工任務的施工單位,應當持有施工資質證書。”
3、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的字樣。
4、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進行野外生產性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內,應嚴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強火情火險監督。嚴禁燒山、燒荒、野炊。”
5、第二十條修改為:“在風景名勝區內採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在指定的範圍內進行。”
6、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在風景區範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符合風景區詳細規劃,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規定的區域和營業範圍內經營。經營飲食業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7、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十二、《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十二條和第二十九條中“註冊資金”的字樣。
2、第十三條修改為:“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實行校驗制度。”
3、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其他醫療機構聘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務工作時,應在聘用之日起7日內到其所在地的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修改為“其他醫療機構聘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務工作時,應在聘用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其所在地的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十三、《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的修改內容:
刪除第十條中“經市安置機構批准”的字樣。
十四、《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團體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十條和第三十七條。
2、刪除第八條第一款中“並在登記後1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部門備案”的字樣。
刪除第二款。
3、第九條修改為:“申請成立社會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社會團體的章程。該章程應當載明社會團體的名稱、宗旨和任務、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式及職權、經費來源、章程的修改、終止程式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有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
(三)有50個以上的個人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作為發起人。其中發起人為單位的,應當是在深圳市登記註冊或依法設立;發起人為個人的,應當具有深圳市常住戶口;
(四)有適應工作需要的組織機構;
(五)有保障其按章程開展活動的合法經費來源;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4、刪除第三十二條中“或備案”的字樣。
5、刪除第四十五條中“非法人社會團體的罰款金額由社會團體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字樣。
十五、《深圳經濟特區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1、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規定情形的,須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報街道(鎮)審批並領取生育證明。批准機構應當將結果報上級部門備案。”
2、刪除第二十七條。
十六、《〈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內容:
1、第三條中的“審批下列文化經營項目”修改為“履行對下列文化經營項目的行政管理職能”,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八)項、第(九)項等文化經營項目。”
2、第四條中的“負責審批下列文化經營項目”修改為“履行對下列文化經營項目的行政管理職能”,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中的音像製品的零售、第(七)項等文化經營項目。”
3、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從事長期性文化經營項目,按國家規定應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有審批權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立項申請。”
4、第十一條修改為:“申請從事臨時性文化經營項目,按國家規定應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應向有審批權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
5、第十六條修改為:“文化市場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年審驗證制度。經營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年審驗證手續。”
6、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演出資格,是指深圳的表演團體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以下簡稱《演出許可證》);國內其他地區及國外、境外的表演團體按規定取得有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
刪除第二款中“和個人”的字樣。
7、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營業性演出場所接納表演團體和個人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書面告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十七、《深圳經濟特區民辦科技企業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七條和第二十三條。
2、刪除第二章名稱中“設立”的字樣。
3、第六條第一款中的“設立”修改為“認定”。
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民辦科技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的,其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萬元。”
刪除第二款。
十八、《〈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內容:
刪除第十七條。
十九、《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若干規定》的修改內容:
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根據依法委託的許可權審批投資者在工業區投資的項目”;第(三)項修改為“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根據依法委託的許可權負責工業區內施工許可證發放等管理職能”。
二十、《深圳出口加工區若干規定》的修改內容:
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根據依法委託的許可權審批投資者在加工區投資的項目”;第(四)項修改為“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根據依法委託的許可權負責工業區內施工許可證發放等管理職能”。
二十一、《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雕塑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三條第(四)項、第(五)項。
2、刪除第九條中“或《深圳市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臨時資格證書》”的字樣。
二十二、《深圳經濟特區物業估價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刪除第十四條。
二十三、《〈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
2、刪除第十條第三款中“審查批准”的字樣。
二十四、《〈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
2、第十七條修改為:“開發建設單位依照《條例》自行對住宅區進行物業管理的,應依法取得物業管理資質。”
3、刪去第五十八條中“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字樣。
二十五、《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刪除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
二十六、《深圳經濟特區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
2、第十三條修改為:“凡提供維修服務的企業,可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市維修行業管理機構申領《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
市維修行業管理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維修企業進行評審,並頒發《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
3、所有條文中的“《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均修改為“《維修企業技術等級證書》”。
二十七、《深圳經濟特區電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刪除第六條和第二十條。
二十八、《〈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內容:
刪除第二條。
二十九、《深圳經濟特區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的車輛價格評估員(以下簡稱評估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資格。評估員為交易雙方提供評估服務,必須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得提供虛假不實的評估證明, 不得參與舊機動車輛買賣。”
三十、《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二十五條。
2、第十條修改為“從事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業務的專業清洗機構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三十一、《深圳經濟特區出入境口岸區域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1、刪除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
2、第十三條修改為:“口岸業務管理部門依法收取檢驗、檢疫等各種費用,應當於實施前5日在《深圳特區報》公告並在出入境處張貼。”
3、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
三十二、《深圳經濟特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1、第九條修改為:“由用地單位組織實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條件提交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國土管理部門申領拆除房屋許可證。”
2、所有條文中的“《拆除房屋許可證》”修改為“拆除房屋許可證”。
三十三、《深圳經濟特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
1、第七條修改為兩款:“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禁止向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2、刪除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3、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向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的,責令改正,並按購買的預拌混凝土量處以每立方米30至50元的罰款。”
三十四、《深圳經濟特區舉辦經貿展覽會暫行規定》的修改內容:
1、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報市經貿展覽會主管部門批准”修改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貿展覽會主管部門批准”。
2、刪除第十條。
根據修改情況,上述規章中有條、款、項刪除的,條文序號重新編排,罰則中的條、款、項及引用的條、款、項序號因條文增減或條文序號調整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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