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私營企業暫行規定

1995年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4月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私營企業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4.09
  • 實施時間:1995.04.09
第一條 為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和引導私營企業的發展,完善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私營企業的財產和合法收入,歸私營企業投資者所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私營企業依法獨立自主經營,任何部門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特區產業政策明文規定禁止私營企業生產和經營的行業、商品和項目外,私營企業都可以從事經營。
私營企業經營特區產業政策限制發展和其他按規定須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行業、商品和項目,須按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經營。
第六條 鼓勵私營企業發展產品出口型、技術先進型以及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允許私營企業參與能源、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投資。
第七條 鼓勵特區內外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在特區投資設立民辦科技企業。
設立非科技企業的,投資者中至少應有一人在特區有住所。
第八條 設立私營企業,除經營按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經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行業、商品和項目外,申請人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開業登記。符合開業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准登記;對不予核准登記的,應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私營企業可以與外商在特區申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向境外投資或在境外開辦企業。
第十條 私營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國有、集體和其他企業投資入股或進行聯合經營,可以依國家有關規定兼併或收購其他企業。
第十一條 鼓勵私營企業實行規模經營。符合組建企業集團的私營企業,可以依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集團暫行規定》組建企業集團。允許私營企業作為發起人,依法組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條 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私營企業或個人,申請投資開辦私立學校、幼稚園、私立醫院和其他公益事業的,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按規定予以審批,並給予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可以根據經營需要在銀行申請開設人民幣、外幣帳戶,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外匯買賣,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人事管理部門批准,私營企業可以根據經營需要向特區內外公開招聘員工,並按規定辦理聘用手續。聘用人員的暫住戶口,由企業根據市勞動、人事管理部門下達的計畫指標和現行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可依照深圳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員工申辦深圳市的戶口。
市人才服務中心負責遷、調人員有關手續的統一報批和行政關係、組織關係及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員工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由私營企業報市總商會審查後,報市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或參加全國專業技術資格的統一考試。有關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由私營企業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員工因業務活動需要出國(境)的,經市私營企業協會或市總商會審查,可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向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和亂罰款。對私營企業依法收費,須經市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對攤派和違反規定的收費、罰款,私營企業可以拒付,並向市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偷稅漏稅,不得利用各種非法手段從事不正當競爭。
對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文明經商和對特區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私營企業,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法經營,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私營企業,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協會是私營企業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應及時溝通私營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規範、約束私營企業的行為,協調私營企業之間以及私營企業與社會各界的關係,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過去發布的有關私營企業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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