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事業單位保全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事業單位保全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事業單位保全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4-01-29
  • 生效日期:1994-01-29
  • 發布部門:廣東省深圳市政府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1-29
【生效日期】1994-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事業單位保全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8月4日
發布,1994年1月29日修訂發布)
第一條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的正常秩序,保障企業事業單位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保護特區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廣東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全保衛責任制條例》,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設在特區範圍內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保全工作責任制和崗位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本單位業務性質、規模大小、經營範圍和實際需要,建立不同形式的保全組織,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業務指導。
第四條招聘或僱請保全人員由各單位確定。保全人員要具備思想品質好,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國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適合做保全工作等條件。
保全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或經市政府批准的保全服務公司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發給《保全工作證書》,方可擔任保全工作。現已擔任保全工作的保全人員,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的,準予繼續擔任保全工作;不合格者,不能擔任保全工作。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將本單位保全人員的情況登記造冊,報當地公安分局登記備案。
第五條保全人員執勤時必須穿著保全制服、佩戴保全標誌。其制服、標誌的顏色、款式由深圳市公安局規定,保全制服、標誌由深圳市公安局統一製作。
第六條保全服務公司和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全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規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單位的防盜、防火、防破壞和防自然災害事故等各項防範工作,保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具體職責主要是:
(一)預防、制止各種違法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
(二)保護髮案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三)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
(四)制定、完善本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執勤、會客登記、出入驗證、留宿申報等工作責任制,使保全工作正規化、制度化;
(五)加強對存放現金、貴重物資、重要票證和其他重要部位的防範;
(六)由經過消防專業培訓的保全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七)由經過專業培訓的保全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技防設施,及時處理警情,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八)維護本單位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秩序。
第七條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全組織及其保全人員對下列現行違法犯罪行為有責任制止或將違法犯罪人員扭送當地公安機關,但不得行使拘留、關押、搜查、罰款和沒收財物之權:
(一)現行刑事犯罪行為;
(二)非法攜帶或倒賣各種違禁物品;
(三)妨害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管理、不聽勸阻、無理取鬧的;
(四)執勤時遭到不法行為襲擊和侵害,必要時可使用器械進行正當防衛。
第八條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全人員的考核獎懲制度。
單位安全責任人要根據業務工作開展情況,經常向當地公安機關匯報工作。
第九條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全組織應互相協作,與鄰近保全組織、護街隊、護廠(場)隊、護村(墟)隊搞好治安聯防。
第十條保全人員維持本單位安全,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打擊違法犯罪分子有重大貢獻者,給予立功或獎勵。
第十一條保全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玩忽職守、貪贓枉法、監守自盜或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拒絕、阻礙保全人員在管轄範圍內依法執行職務,或對保全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各企業事業單位安全責任人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規定實施的監督。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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