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是1992年發布的企業工資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
  • 時間:1992-07-16
  • 地點:深圳經濟特區
  • 性質: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7
【發布文號】深府[1992]328號
【發布日期】1992-07-16
【生效日期】1992-07-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7月16日深府328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與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制度,實現特區企業工資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特區內的所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工資分配堅持按勞分配為主其他分配方式並存的原則。
第四條職工付出勞動後,有獲取工資收入的權利,企業工資必須保障職工基本生活。
第五條企業的工資總量主要取決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職工個人工資的確定,以職工本人的勞動數量和質量為主要依據。
第六條企業工資管理實行政府巨觀調控、分類分級管理、企業自主分配的體制。
第二章 企業工資的巨觀管理
第七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企業工資實行總量控制,使特區實際工資總額的增長不高於按不變價計算的國民收入增長,平均實際工資的提高不超過勞動生產率提高,平均貨幣工資的增長不低於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增長。
第八條市政府根據特區經濟發展狀況,生活消費水平、勞動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長期和年度工資計畫。
第九條全民所有制企業根據上年度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發展規劃,編制本企業年度工資計畫,並按規定向勞動部門申報,由深圳市勞動局(以下簡稱市勞動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准後,按隸屬關係下達到各企業,用於指導企業工資分配。
第十條勞動部門統一管理企業工資,制定企業工資分配政策和規定;核准企業工資計畫,檢查和監督企業工資計畫執行情況;實施企業工資基金管理,指導企業搞好工資管理和內部分配。
第十一條銀行實行工資基金提取登記制度,不予支持未辦《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企業的工資或超過《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核准的工資。
第十二條各集團(總)公司、直屬公司將勞動部門下達的工資計畫分解的所屬企業,並對所屬企業工資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核和監督,對工資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勞動部門反映。
第十三條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具體辦法見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工資水平在政府巨觀計畫指導下,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決定,但不得低於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平均工資水平。
第十六條市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工資水平、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情況,決定年度最低工資,由市勞動局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各行業可根據需要和特點,在勞動部門指導下,制定行業工資標準供企業選擇使用。
第十八條各行業協會應對本行業工資分配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研究、並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工資關係。
第十九條企業工資在企業的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條市統計局制訂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報表,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三章 企業內部工資管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在政府巨觀管理下,有下列工資分配自主權。
(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選擇基本工資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制訂本企業工資標準;
(二)建立正常的增加工資制度;
(三)合理確定和調整企業內部各類人員的工資關係;
(四)根據職工的勞動表現給予獎懲。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建立勞動評價制度。
(一)崗位勞動評價,應以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為基本要素,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將以上四要素分解為若干具體指標,確定各指標的具體測評標準,逐項進行測評,按照測評的綜合結果對各崗位進行劃類分級,評價不同崗位規範勞動的差別,根據規範勞動差別確定企業的工資標準。
(二)職工勞效評價,應通過考試考核辦法對職工技術業務水平和實際付出勞動量進行評價,根據職工的勞動差別確定職工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企業安排職工正常增加工資,可採用考核晉級、調整工資標準等辦法。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合理確定和調整內部職工之間的工資關係。從事複雜勞動的職工工資應高於從事簡單勞動的職工工資;在艱苦、繁重、危險崗位上工作的職工工資,應高於一般崗位上的職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堅持使用與待遇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和職工本人技術業務水平,聘用或安排上崗,並給予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建立健全與企業工資管理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定員定額、記錄統計、質量檢驗、考查考核、經濟核算、職工獎懲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按規定代扣代繳本企業職工的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二十八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工資基金管理制度。
(一)企業必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到勞動部門辦理《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按照核定的數額發放工資;
(二)企業只能在一家現金結算的銀行建立工資基金專戶,不得坐支、套支現金支付工資;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財務制度進行工資核算,不得在工資基金以外支付工資。
第二十九條全民所有制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工資儲備金制度,工資儲備金應專項存儲,由企業自行支配,可跨年度使用,以豐補歉。工資儲備金的提取,根據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高低區別確定。
第三十條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工資分配行政管理與職工民主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企業工資分配中的下列事項,須由企業行政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後,經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一)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
(二)獎懲制度和獎金分配方案;
(三)年度增加工資辦法;
(四)經理、廠長工資收入。
第三十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依法繳納的企業工資調節稅,稅款在工資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理、廠長的年工資收入,應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凡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承包契約目標或任期目標的企業,經理、廠長年工資收入水平可高於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一至三倍;
(二)凡沒有完成承包契約目標或任期目標的企業,要相應扣減經理、廠長的年工資收入;
(三)經理、廠長所取得的年工資收入超過批准倍數的部分,轉入本企業工資儲備金;
(四)經理、廠長的年工資收入,高於職工工資的倍數或扣減的比例,必須在企業的工資分配方案中作出規定,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並在企業的工資總額中列支,執行結果應向職工公開。
第三十三條凡由個人承包或租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其經理、廠長的年工資收入按承包或租賃契約規定的辦法兌現。
第三十四條股份制企業經理、廠長的工資,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在決定職工工資分配時,應取得工會的合作。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決定職工工資分配的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及時、準確地填報勞動工資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
第三十七條職工調出特區時,將職工工資歷年變動情況連同職工在企業中現行享受的工資待遇,一併介紹到職工調入的地區和單位。
職工從特區外調入特區內時,其工資由調入企業根據其調入後的崗位或職務,比照本企業同崗位同等條件職工的工資水平確定。
職工在特區內單位之間調動時,其工資待遇由調入企業根據其調入後的崗位或職務,比照本企業同崗位同等條件職工的工資水平確定。
第四章 工資的支付
第三十八條企業每月最少發放一次工資,並規定發放工資的日期,按期支付職工工資。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按本企業工資制度的規定如數核發職工工資,不得剋扣職工工資。
第四十條企業必須在本企業的工作日時間和工作場地內(銀行代發工資的除外),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發放工資時,應由領款人簽字。
第四十一條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市勞動局公布的該年度最低工資。
第四十二條企業招收或錄用職工,從招收錄用之日起支付工資,企業調入職工按其調動介紹信的起薪日期支付工資。
第四十三條職工經批准離職時,其工資支付到離職之月;職工自動離職時,其工資支付到離職之日。
第四十四條職工死亡,其工資支付至死亡之月。
第四十五條初次就業職工試用期間的工資,按所在企業同崗位同學歷人員的最低等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確定。試用期滿轉正後的工資,按所在企業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執行。
第四十六條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時,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時間內,企業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探親假期工資,超過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時間的工資支付,根據超假的原因,按本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理。
第四十七條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婚喪假時,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時間內,工資照發。超過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時間的工資支付,根據超假的原因,按本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理。
第四十八條職工按規定享受年休假、生育假及施行節育手術假時,工資照發。
第四十九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第五十條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一)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二)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三)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五十一條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企業停發病傷假期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救濟費:
(一)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二)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死亡,或勞動關係終止時止。
第五十二條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於該企業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企業應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因試製新產品、試用新機器、試用新工具、試行先進經驗、試行合理化建議而使職工停工的,停工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非因職工本身過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間未能調配職工做其他工作的情況下,停工企業應按下列標準發給職工停工津貼;
(一)停工在六個工作日以內(含六個工作日)的,按職工停工前一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行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職工;
(二)停工超過連續六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行日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給職工。
第五十五條因職工本身過失造成停工的,停工期間企業不支付停工津貼。
第五十六條因停產造成職工停工待工的,企業應給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按當年勞動部門發給待業職工救濟金的月平均水平確定。
第五十七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應按下列標準發給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一)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加班或加點的,為職工本人工資的日、時平均數的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規定以外加班加點的,為職工本人工資的日、時平均數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加班或加點後,職工本人要求補休,企業又安排了同等時間給職工補休的,不發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十八條職工因私事請假,在事假期間,企業不予發放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違反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需要對職工進行罰款的,罰款數額由企業決定,但不應超過受處罰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實行平均月工資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條企業在給予職工行政處分的同時,如需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職工不能一次交清賠償金額的,企業可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不應超過本人當月實得工資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一條職工被責令停止履行職務(崗位)方面的職責許可權,停職期間照常享受職工本人停職前的工資待遇。
第六十二條職工被收容審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期間,所在單位停止發給工資,按該職工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發給生活費,審查後,不構成犯罪、也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補發工資,補發工資的數額應為該職工本人工資額扣除已發給的生活費的餘額,如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工資。
第六十四條職工被判處拘留的,拘投期間所在企業停止發給工資,拘留期滿後,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崗位發放工資。
第六十五條職工受留用察看處分的,由所在企業按其留用察看期間從事的工作和按勞分配的原則,發給適當的臨時工資,留用察看期滿後,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崗位發放工資。
第六十六條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由所在企業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滿後,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崗位發放工資。
第六十七條企業破產或資產不夠清償債務時,職工應得工資具有法定優先受償權,工資優先於一般債權人而全額受償。
第五章 工資爭議的處理
第六十八條因執行本規定企業職工與本企業行政之間發生的爭議,依照本規定處理。
第六十九條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解決,或向所在企業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條經企業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定的,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執行。
自當事人書面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天內,未有結案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應從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十二條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工資爭議,應先行調解,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調解達成的協定,應製作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勞動仲裁委員會成員署名,並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條調解未達成協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仲裁,仲裁決定後,應製作仲裁決定書,由勞動仲裁委員會署名,並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決定書送達後生效。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罰則
第七十五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四章有關條款剋扣職工工資的,勞動部門應責令該企業給職工補足不足部分,並視情節輕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百至六百元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按下列各項處理:
(一)凡超過規定日期發放職工工資的,勞動部門責令該企業從規定發放工資日期的第六天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
(二)凡沒有按規定日期發放職工工資且拖欠工資日期超過三十天的(不含第三十天),除按前項處理,勞動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按下列各項處理:
(一)沒有按規定填報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虛報、瞞報本企業工資情況的,勞動部門責令其糾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二)經通報批評後,再次違反的,勞動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三百至五百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至三百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弄虛作假,謊報經濟效益多提工資總額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多提的部分,並通報批評;
(二)勞動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多提數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多提數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三)有關主管部門視情輕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沒有按規定實行工資基金管理制度,坐支、套支現金支付工資,或採用其它手段變相多發工資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多發的部分,並通報批評;
(二)勞動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百至六百元的罰款;
(三)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沒有按財務制度支付工資,亂攤成本(費用),擠占發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亂髮工資的,有關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沒有按規定建立工資儲備金制度的,勞動部門在核准下一年度的工資總額時,核實上一年度應提取的工資儲備金數額,並在下一年度的工資總額中扣減。
第八十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企業內部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獎懲制度和獎金分配方案、年度增加工資辦法、經理或廠長年工資收入等,沒有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勞動部門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十三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理、廠長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其年工資收入超過規定的倍數,或沒有按規定相應扣減工資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勞動部門責令其將超過或應扣減的部分退回,並給予通報批評;
(二)勞動部門對其處以退回數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退回數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規定第二條所指的特區內的所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內聯企業和駐深企業以及企業化營理的事業單位等。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的企業職工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員、工人,包括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臨時工。
第八十六條本規定中的企業工資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下列各項: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本規定第八十六條所指的津貼,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支出;
(二)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支出;
(三)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射線作業、潛水和沉箱作業、高溫作業所享受的保健食品的支出。
第八十八條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指的剋扣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職工因本人過失造成事故,使企業或者他人財產遭受損失,或者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時,企業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
(二)職工違反《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企業對職工進行罰款的金額;
(三)法院委託執行的撫養費、贍養費或者賠償費;
(四)其它按規定應扣款項。
第八十九條本規定中的工資基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貨幣資金,《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是企業工資基金支付的憑證。
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工資照發是指企業按職工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數額支付工資。
第九十一條本規定中的本人工資是指職工本人制度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正常出勤實行工資的數額。
第九十二條本規定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市政府決定、由市勞動局公布的職工在履行了勞動義務之後,企業支付給職工個人的最低限額的工資。
第九十三條對個人的罰款一概由個人支付;對企業的罰款不得在成本中開支。
第九十四條本規定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九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深圳經濟特區全民所有制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特區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含內聯、駐深企業)均應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
第二條企業應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生產經營特點,提出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方案。
掛鈎方案應包括:
1、主要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形式、掛鈎基數和浮動比例。
2、輔助考核的經濟技術指標體系及這些指標未達到規定要求,應扣減新增加效益工資的比例。
3、對新增效益工資具有否定權的指標,及否定指標未達到要求的,扣減新增效益工資的比例。
4、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主要形式是:
1、經營者工資收入同企業淨資產掛鈎、職工的消費基金同企業發展基金掛鈎,實行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市屬企業可實行這種辦法。
2、經營者的工資收入同企業上交利潤掛鈎、職工的消費基金同企業發展基金掛鈎,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市屬企業可實行這種辦法。
3、企業工資總額同企業淨資產掛鈎。
4、經營者集體收入與企業淨資產、職工收入與實現利潤分別掛鈎,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執行深圳經濟特區新的會計制度的企業可實行這種辦法。
5、工資總額與產值和利潤複合掛鈎,只限於建築施工企業實行。
6、工資總額同實際工作量和利潤複合掛鈎,國民經濟急需發展而且企業的社會經濟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標上的企業,可實行這種辦法,鐵路運輸企業可實行換算噸公里工資含量包乾;公路運輸、公共運輸企業和航運企業可實行實際工作量和利潤指標雙掛鈎;港口企業可實行工資總額同吞吐量和利潤指標雙掛鈎;供水企業可實行千噸售水工資含量包乾;供電企業可實行千度售電量工資含量包乾。
第四條除前條規定的掛鈎形式外,其它能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財政穩定收入的形式經批准後即可以實行。
第五條市屬虧損企業其掛鈎形式或實行職工消費基金同淨資產掛鈎,或企業工資總額同企業當年彌補虧損掛鈎的辦法。
第六條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深企業可參照市屬企業的做法,選擇掛鈎形式。
第七條實行掛鈎的企業,必須設立綜合反映企業經濟效益的考核指標,考核指標應包括質量、安全、消耗、勞動生產率、固定資產增值、技術進步等經濟技術指標。未完成考核指標,應按未完成程度相應扣減百分之五至十的新增效益工資。對商業、服務企業還要考核執行政策和服務質量,對出口創匯企業還要考核換匯成本。
第八條質量指標應作為否定指標,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資;質量下降的,按比例扣減新增效益工資。
第九條對非與上交利稅、發展基金掛鈎的企業,應把上交利稅、發展基金作為保證指標,應規定上交利稅、發展基金的完成數或增長比例,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應以新增的效益工資抵補。
第十條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和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
1、興辦投產三年以上的企業,其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和工資總額基數,以前三年實際平均數為基礎,相應剔除一些不可比的因素或其他不合理部門,並參照本行業平均水平進行核定。
2、興辦投產三年以內(含三年)的企業,其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計畫指標確定;工資總額基數,參照同行業同等條件企業平均工資水平進行核定。
第十一條企業因受客觀因素影響而造成經濟效益波動較大時,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具體情況,適當調整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第十二條核定掛鈎的浮動比例,應參考本行業人均稅利、工資稅利率、資金利稅率和勞動生產率等指標來確定。掛鈎指標每增長百分之一,工資總額可以增長百分之零點三至零點七。但對專營性的企業應相應低一點,社會效益突出的企業可相應高一些,實行工資含量包幹辦法的企業,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核定基數部分的,按核准的工資係數(含量)提取含量工資,超過基數部分的按不超過工資係數(含量)的百分之七十提取含量工資。
第十三條掛鈎企業下一年重新核定工資總額基數時,應以上年提取的工資總額為基礎,扣除應繳納的工資調節稅後進行核定。
第十四條深圳市屬集團(總)公司、市直公司的工效掛鈎方案,由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稱市投資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其中市投資公司負責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和考核指標的審定,深圳市勞動局(以下稱市勞動局)負責工資總額基數和掛鈎浮動比例的核定。集團(總)公司、市直公司的屬下企業掛鈎方案由其審批,並報市勞動局備案。
集團(總)公司、直屬公司提取效益工資,須經市投資公司審核後,報市勞動局審批,其他企業,經其所屬集團(總)公司、直屬公司審核後,報市勞動局審批。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深企業的工效掛鈎方案,由其主管部門審批,經市勞動局核准後執行,或由其主管部門委託市勞動局審批。駐深集團(總)公司審批下屬公司的工效掛鈎方案,並送市勞動局備案,效益工資按分級管理原則,參照市屬企業的辦法審批。
區屬企業的工效掛鈎方案、效益工資提取的審批辦法由各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五條企業經濟效益指標的考核,以財務報表為依據,新增效益工資可按季預提,年終結算。按季預提的辦法,用本季實際完成經濟效益的累計數,比上年同期或比分解到當季的掛鈎基數的增長幅度及核定的浮動比例計算。實際使用數不能大於預提數的百分之八十。
年度決算於下年三月底前,將有關報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後送市勞動局審批。
第十六條暫不具備掛鈎條件的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辦法。比照同行業條件相近工效掛鈎企業核定工資總額基數,根據企業經濟效益情況,核准獎金水平。
第十七條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其工資總額隨同經濟效益相應增長的部分計入成本。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經核准的工資基數和獎金計入成本。但企業不再從留利中提取獎勵基金,並相應核減企業的留利水平,調整上繳國家的利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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