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2001]8號
【發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調整改組過程中有關房地產問題的處理辦法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號)
第一條為推動深圳市屬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和國企戰略性改組,進一步深化國企改革,妥善處理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在調整改組過程中有關房地產問題的處置。
第三條本辦法生效之日前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應嚴格按出讓契約付清欠繳地價。對一次性繳清地價款有困難的企業,經市規劃國土部門批准後,房地產可由企業或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銷售,所得收入進入市規劃國土部門規定的銀行帳戶,首先用於繳納地價款。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必須努力開拓市場,促進銷售,並在委託契約中明確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的銷售責任。
(二)對於市重點幫困、扶持企業,經批准可將自用地所欠繳的地價款,或因經營需要而改變土地用途和廠房使用功能應補交的地價款的50%轉作國家資本金。
第四條本辦法生效後,行政劃撥用地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行政劃撥用地,經過市規劃國土部門對規劃、用地、補地價等問題的審核後,須進入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以掛牌交易、招標、拍賣等方式尋找出資方合作,按照規劃用途開發。
(二)對於國有困難企業,行政劃撥用地改為出讓用地的,經批准應補交的地價可在三年內分期繳清。其房地產銷售按照第三條第一項執行。
(三)有開發資質的國有企業,開發業績雖未達到資質要求,但為開發其自有行政劃撥用地,可以保留現有開發資質。
第五條非市場商品房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國有企業行政劃撥用地上形成的自用房、自建房、集資統建房(安居房除外)等非市場商品房,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性補足地價的20%,可以進入市場按商品房出售。
(二)市規劃國土部門根據使用功能,按現行法定年限重新核定使用期限並辦理產權證書。
(三)無力補充市場地價的允許出租,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按照規定徵收年地租,但房地產性質仍為自用。
第六條對於企業改制、扭虧解困的困難企業,註冊資本未到位的,可用應繳地價補足國有資本金;對資不抵債的企業,若破產成本大於地價轉國有資本金成本的,在滿足企業改制、員工妥善安置、銀行債務妥善處理等前提下,經批准所欠地價款轉為國有資本金。
第七條國有企業破產時對未開發的行政劃撥用地,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收回;有地上附著物的,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經批准,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兼併、合併的國有企業,在改革中涉及行政劃撥土地轉移使用權的,可以按保留行政劃撥土地的方式予以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保留劃撥用地的期限不超過兩年。
第九條國有企業之間進行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包括以物抵債),涉及房地產產權變更的,不視為轉讓行為,可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資產改制重組,所屬子公司被取消法人資格後,其營業範圍和資質允許歸併到母公司。
第十一條屬市政府列入發展壯大、整合提高的國有重點企業,市規劃國土部門可優先扶持其參與市土地開發中心的重點土地開發、基礎設施等投資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並在舊城改造方面給予一定的扶持和優惠。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的高新技術項目用地,按照《關於進一步扶持高新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深府〔1999〕171號)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三條適用本辦法的國有困難企業和國有重點企業,其範圍由市政府核定批准。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有效期限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