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鼓勵和引導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

《市政府關於鼓勵和引導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是2017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鼓勵和引導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有關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檔案精神,鼓勵和引導我市企業積極開展兼併重組,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快轉型升級,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市場需求和產業政策為導向,按照“整合資源、提升產業、平等互利、最佳化配置”的原則,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和產權市場功能,積極鼓勵和引導上市公司和有條件的企業圍繞企業發展戰略,通過吸收、控股、分立、置換等方式實施重組,加快資源要素向優勢產業、優勢企業集聚,更好地推動新興產業擴張、傳統產業轉型和產業經濟升級。
二、重點方向
(一)鼓勵我市大企業(集團)兼併重組。以國內市場對接先進技術,以市內企業承接併購項目,重點支持有條件的優質企業實施境內和跨國併購,加快提升企業技術、研發、品牌國際化水平,提升企業(集團)的國際競爭力。
(二)引導上市公司實施兼併重組。鼓勵我市上市企業利用自身技術、管理、品牌優勢,藉助資本市場進行產業整合,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不斷做大做強做優;支持上市企業通過定向增發、吸收合併等方式重組關聯資產或兼併同行業及海外優良資產。
(三)推動重點行業重大兼併重組。支持企業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研發、生產、管理、行銷等集成創新能力,通過兼併重組有效整合存量資源,淘汰落後產能,推動重點行業兼併重組;鼓勵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組成戰略聯盟,參與市場資源最佳化配置。
(四)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兼併重組。充分發揮中小企業自身優勢,引導中小企業積極參與兼併重組,促進大中小企業優勢互補、協調發展,努力打造一批在國內外細分行業、功能產品和特色市場中的企業小巨人。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鼓勵金融機構加強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併購貸款業務,擴大併購貸款規模,放寬貸款期限,創新信貸方式,最佳化貸款條件,對兼併重組後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鼓勵在大型兼併重組項目中採取銀團貸款、併購貸款+併購債務融資工具等多種支持方式;積極爭取困難型企業兼併重組貸款停息、免息等扶持政策,對重組中劃轉的貸款,按優惠利率執行,加大企業不良信貸資產核銷力度;積極爭取國開行、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支持企業開展海外併購跨境融資,充分發揮國有擔保、再擔保機構對重點併購重組項目的增信功能。
2. 加快設立併購基金。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投資機構和上市公司發起設立併購基金,探索政府引導資金參與併購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發揮併購基金在拓寬融資渠道、併購方案設計、併購諮詢、組織社會資金進行併購投資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企業兼併重組能力。
3. 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作用。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上市掛牌、增發融資、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併購重組私募債券及其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為兼併重組融資;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兼併重組支付方式;鼓勵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機構參與企業併購重組,向企業提供直接融資、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多元化融資支持。
(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財政局)
(二)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1. 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兼併重組企業爭取國家和省有關專項資金。
2. 研究設立市級企業兼併重組產業基金。集中支持重點企業圍繞提升核心競爭力、做大做強、增強自主創新和淘汰落後產能等實施的重大兼併重組。鼓勵轄市(區)政府設立併購扶持資金,積極引導企業兼併重組。
3. 調整最佳化現有市級各類產業扶持資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支持各類基金組織參與併購重組。
4. 兼併重組後企業實施的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兩化”融合等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可優先列入市政府年度重點項目計畫,享受相關領域的扶持政策。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財政局、經信委、科技局)
(三)落實相關稅收政策
1. 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重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相關規定,其中股權支付部分,暫不確認重組所得。
2. 企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債權、債務和勞動力的,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不應視同銷售而徵收增值稅。
3. 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不適用於房地產企業)。
4. 兼併重組後新設立或存續的企業,經有權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確認符合優惠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兼併重組過程中變更或移用受海關監管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和進口設備,經海關批准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責任單位:市國稅局、地稅局、常州海關等)
(四)最佳化土地資源利用
1. 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2. 國家、省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確定的企業兼併重組項目涉及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生產與經營性用地,按照有關規定經依法批准後,可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3. 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及國家產業政策的條件下,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以有償使用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4. 企業兼併重組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國土、規劃和建設等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辦理相關用地和規劃手續,經省人民政府重點推進的重大兼併重組項目可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責任單位:市國土局、規劃局、城鄉建設局)
(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1. 依法履行民主程式,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積極做好被兼併重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勞動關係處理、生活保障、遺留問題處理等工作,鼓勵勞資雙方採用多種形式協商處置勞動關係。
2. 被兼併重組企業及其分流職工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分流職工參加技能培訓的,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3. 被兼併企業在被兼併時,應結清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離退休人員醫藥費、職工經濟補償金、工傷和殘疾人補助費及住房公積金等;無法結清的,由兼併企業用淨資產或存量資產變現所得予以清償;特殊困難的企業,按有關規定批准後,可用存量資產或其他有效擔保辦理申請緩繳除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對採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總工會、地稅局、財政局)
(六)放寬民營資本市場準入
切實向民營資本開放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制,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共事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支持有條件的市屬企業引進民營資本,提高經營活力。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經信委、國資委)
(七)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1. 市內企業間的兼併重組,各轄市(區)政府要積極協調處理企業跨區兼併重組後的財稅利益分成和統計數據歸屬問題。涉及到跨省市企業兼併重組的,要加強與外省市的協調,妥善解決好兼併重組後企業的財稅利益分成和統計數據歸屬問題,必要時可簽訂相關協定。
2. 對市內企業間的兼併重組行為,經相關部門批准,允許實施兼併重組企業直接繼承使用被兼併重組企業的用能量、排污總量等指標,也可用作有償轉讓和交易。
3. 企業兼併重組中由於歷史原因導致權證資料不全的房產和土地,在符合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合格且沒有權屬糾紛的,可以按程式補辦不動產權證。
4. 被兼併重組企業原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省級重點企業研發機構、資源綜合利用、馳名商標、著名品牌、智慧財產權等優惠政策,實施兼併重組的企業在兼併重組後仍符合相關條件的,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可按規定繼續享受。
5. 被兼併重組企業承擔的各級科研項目,兼併重組後仍符合相關條件的,經本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可繼續承擔。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科技局、質監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局、規劃局、統計局、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城鄉建設局、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消防支隊等)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協調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經信委、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人社局、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質監局、環保局、規劃局、統計局、國資委、金融辦、國稅局、地稅局、海關、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總工會、消防支隊等部門(單位)參加。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各轄市(區)政府應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區域內企業兼併重組有關工作。市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推進兼併重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簡化審批手續。從簡限時辦理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工商登記、生產許可、資產權屬證明等變更手續,涉及項目審批、能評、環評、安評、排污、消防、項目施工等相關批准文書符合條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辦理。
(三)強化規範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兼併重組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加強和完善對企業兼併重組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深入研究企業兼併重組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妥善制定相應的應對預案和舉措。
(四)營造服務環境。金融辦、發改、經信、科技等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企業兼併重組的指導和服務;人行、銀監等單位要積極協調市內外金融機構主動服務企業兼併重組。各轄市(區)要加快建立區域內企業兼併重組信息服務機制,拓寬企業兼併重組信息交流渠道,積極引進和培育一批熟練掌握兼併重組政策和業務流程的中介機構,為企業兼併重組營造良好的政務和服務環境。
五、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範圍為市內外企業對常州市企業實施併購重組,且重組後企業註冊登記地仍在常州市(不含駐常部、省屬企業,不包括全資、控股、關聯企業之間的併購重組)的企業。
六、其他
本意見由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相關條款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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