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貸款業務

銀監會為規範銀行併購貸款行為,提高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行業整合產業升級

基本介紹

銀監會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併購貸款業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四)一般準備餘額不低於同期貸款餘額的1%;?
(五) 有併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併購貸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併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後實施。?
商業銀行開辦併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的併購貸款業務。?
二、商業銀行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併購貸款業務,要在構建併購貸款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貸款風險的基礎上,滿足合理的併購融資需求。?
三、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併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併購貸款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併購貸款風險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併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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