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銀監會關於當前應對金融危機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和風險管理的意見
- 文號:財金〔2009〕40號
- 性質:意見
- 發布單位:財政部銀監會
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各銀監局,各中央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進一步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全力支持經濟發展。提高服務質量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基本社會責任和義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的十項措施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精神,切實加大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力度,充分發揮信貸政策的導向功能和支持作用,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政策要求,全面提升服務國民經濟的效率、能力和質量,全力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高度關注借款企業財務管理,確保貸款質量穩定。借款企業的財務穩健程度是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因素。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財政部關於當前應對金融危機加強企業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9〕52號)要求,高度關注借款企業財務管理狀況,把借款企業財務管理的各項內容作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條件和標準之一。要高度關注借款企業對外擔保以及其他或有負債情況,尤其是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擔保和循環擔保,及時調整授信額度和信貸管理策略,防止信貸風險積聚。在開展併購貸款業務時,要按照《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相關規定,認真分析和評估併購貸款風險,避免因企業盲目擴張造成銀行信貸資金損失。在目前信貸業務發展較快的特殊時期,更要統籌處理好有效發展和審慎經營的關係,增強對風險的判斷和識別能力,確保新發放貸款經得起歷史檢驗。
五、審慎開展境外併購,防範境外投資風險。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投資併購面臨機遇和挑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立足境內市場的基礎上,審慎實施境外投資併購。要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戰略、財務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分析研究投資併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尤其是要分析併購的協同效應,合理選擇投資併購對象,避免因盲目擴張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要高度關注國際市場匯率變化等經濟指標,深入研究被投資國的政治、法律環境及社會狀況等因素,儲備專業化併購和管理人才,採取有效風險隔離措施,規避投資併購風險。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境外投資併購的內部決策和外部審批程式。
六、加強委託代理業務管理,努力降低表外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委託代理業務風險,加強委託代理業務管理,認真審查被代理企業風險管理能力、內部控制水平以及內部決策程式,加強售前、售中、售後全過程管理,做到風險可測、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要針對在資本市場高點發行的理財產品陸續到期的情況,早做預判、早定預案,切實維護市場聲譽和形象,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要加強對理財產品投資者的宣傳和培訓,幫助投資者充分掌握有關產品的信息和特點,有效識別和評估潛在風險,避免誤導投資者。
七、著力加強成本控制,避免費用剛性增長。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自覺自律地加強支出管理,合理控制費用支出規模,最佳化費用支出結構,避免各項費用剛性增長。要深刻認識目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嚴峻性和複雜性,增強危機意識和憂患意識,共克時艱,避免進一步拉大行業收入水平與社會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合理控制高管人員薪酬,堅決防止脫離國情、經濟形勢、行業發展以及企業自身實際發放過高薪酬。要加強對經營管理費用的控制和審查,堅決遏制違規開支和講排場、擺闊氣等奢侈浪費行為。要進一步完善財務制度,嚴肅財務紀律,加強對各項費用開支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節支增效。
八、加強財務分析與風險預警,提高戰略決策能力。財務風險分析和預警是企業控制未來財務風險的重要方法,也是進行經營決策的重要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準確把握巨觀經濟形勢和市場發展變化,高度關注巨觀經濟運行信息及重要指標,合理確定各項財務指標和目標任務,科學預判未來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要加強經濟、財務、市場、政策等信息體系建設,強化財務風險分析和預警與企業發展戰略的相互銜接,合理運用財務風險分析和預測方法,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提升戰略決策能力。
九、深化公司治理改革,維護出資人權益。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近年來,大型國有銀行通過股份制改革和公開發行上市,初步搭建了公司治理架構,但公司治理的理念和實際運作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要堅持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核心,不斷改進經營管理,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妥善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要按《公司法》要求,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之間建立清晰的職責邊界和有效制衡的運作機制。要強化股權董事和獨立董事作用,董事會及董事必須切實履行監督職責以及對企業的“忠誠義務”、“看管責任”。要有效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加大監事會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質詢和監督力度。
財 政 部
銀 監 會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