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於2013年3月20日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3年3月20日
- 文號:川府發[2013]15號
- 發布部門:四川省人民政府
簡介,內容,
簡介
川府發[2013]15號
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健全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促進我省煤炭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推進煤礦企業清理整頓和兼併重組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健全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促進我省煤炭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推進煤礦企業清理整頓和兼併重組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內容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發展、集約發展、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統籌整頓關閉、資源整合與兼併重組的關係,依法依規“淘汰關閉一批、整頓提高一批、兼併重組一批”小煤礦,提高煤炭生產集約化程度、安全生產和科技水平,有序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五個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與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相結合,發展先進生產力與淘汰落後產能相結合,統一規劃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相結合,依法依規操作與體制機制創新相結合,減少煤炭開發主體與維護企業職工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相結合。
(三)主要目標。通過煤礦清理整頓和兼併重組,實現煤礦數量明顯減少、企業規模明顯擴大、整體水平明顯提升、礦區面貌明顯改善、煤炭開發秩序進一步規範的目標。所有煤礦單井(獨立生產系統)生產能力符合煤炭產業政策規定要求;到2015年底,煤礦企業生產規模(可有多個煤礦)不低於30萬噸/年,礦井數量減少到1000個以內,煤礦企業數量減少到300個以內。
二、清理整頓小煤礦
(一)按照國家規定整頓非法違規小煤礦。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等相關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礦,要予以關閉:(1)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的;(2)不符合經批准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3)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產的;(4)已核實私挖盜採、超層越界開採拒不退回的;(5)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6)被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擅自組織生產或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7)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8)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9)不同採礦權人,其被許可的採礦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且影響安全生產的,只保留一個礦井,其他關閉;(10)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國有煤礦採礦登記確認的範圍)內的各類小煤礦;(11)在大型煤炭礦區範圍內開採的;(12)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及以下的礦井;(13)資源接近枯竭的礦井,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一律予以關閉;(14)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准手續和“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審批程式、違規越權核准,未重新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的;(15)擅自進行“三下”(建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開採和在自然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重要水源地、重要設施等區域內開採的;(16)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17)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予關閉的。
(二)按照國家規定清理資源整合技改項目。煤礦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必須包含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礦資源整合方案中。開展資源整合工作“回頭看”,相關部門要及時組織驗收已完成的資源整合技改項目,督促未完成項目集中精力加快建設,限期完成。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等13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等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資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1)資源整合方案批覆之日起1年內(因企業原因)未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的;(2)安全設施設計批覆之日起1年內不開工的;(3)在規定建設工期內(特殊情況經批准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不能完成項目建設的;(4)整合技改期間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的;(5)整合技改期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
(三)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對災害嚴重、安全基礎差、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合法小煤礦,要充分利用國家“以獎代補”等政策,省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相應安排一定的配套資金,積極引導小煤礦退出煤炭生產領域,實施淘汰關閉;對有資源和改造條件但無災害防治能力的合法小煤礦,要給予資源配置、項目審批、資金補助等方面的支持,協調督促其參與兼併重組,實施改造升級;對按規定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未被兼併重組的,以及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次死亡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要依法予以關閉。各地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鼓勵和約束政策措施,促進小煤礦主動退出煤炭生產領域。
(四)分期分批實施關閉。2013年6月底以前,要認真清理各類非法違規小煤礦和不符合條件的資源整合技改項目,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2013年6月底以前,30萬噸/年以下規模的企業所屬小煤礦仍未參與兼併重組或未簽訂兼併重組初步協定的,暫停生產或建設,所有停產停建煤礦的證照一律暫扣;對未達到30萬噸/年企業規模且未參與兼併重組的煤礦限期淘汰關閉,其中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於2013年底前淘汰關閉,其餘煤礦於2015年6月底前淘汰關閉。各產煤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煤礦清理整頓的責任主體,要精心組織、落實責任、強力推進;涉及煤礦證照頒發管理的相關部門要統一認識、切實履職、密切配合,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三、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
(一)明確兼併重組範圍。全省所有合法煤礦企業(包括其生產、在建礦井)納入兼併重組範圍。重點推進規模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鼓勵30萬噸/年及以上規模的煤礦企業參與兼併重組。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已確定關閉的煤礦不參與兼併重組。
(二)採取合理兼併重組方式。鼓勵各種所有制煤礦企業及電力、冶金、化工等行業企業,以資源為基礎,以產權為紐帶,通過企業併購、協定轉讓、聯合重組、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進行兼併重組。國有企業之間的兼併重組,可採用資產劃轉的方式;非國有企業之間或非國有與國有煤礦企業之間的兼併重組,按規定採用協商一致入股或採礦權、資產評估作價入股的方式。支持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在被兼併煤礦企業註冊地設立子(分)公司。
(三)合理選擇兼併重組主體。支持具有經濟、技術和管理等優勢的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落後企業,也可結合實際採取小煤礦企業之間聯合重組。一個礦區(井田)原則上由一個主體企業生產開發,筠連、古敘、寶鼎、紅坭等大型煤炭礦區範圍內的小煤礦優先由大型煤炭企業兼併重組。鼓勵優勢企業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實現優勢企業強強聯合和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兼併含有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企業,應通過瓦斯防治能力評估。
(四)嚴格兼併重組標準。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規模不低於30萬噸/年;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構建法人治理結構,實現資源、資本、生產、技術、安全、經營、組織以及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方面的同一責任主體。
(五)積極穩妥分步實施。全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大致分三個階段進行,於2015年底前完成。
第一階段:制訂方案(2013年6月底前)。各產煤市(州)要依據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及本實施意見,統籌考慮本地區資源賦存條件、開發現狀、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組織、協調、督促煤礦企業面對面協商簽訂兼併重組初步協定,明確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制訂本地區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實施方案(包含各礦處置意見和限期關閉煤礦名單),並由市(州)人民政府審查批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2015年6月底前)。各產煤市(州)根據批准的本地區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實施方案,組織協調兼併重組企業雙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正式簽訂相關協定,按照“成熟一個,辦理一個”的原則及時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變更或過戶手續,完成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任務。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檢查、督促、指導和協調。
第三階段:驗收總結(2015年12月底前)。各產煤市(州)對完成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及時驗收,並認真總結本地區兼併重組工作,形成總結報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對兼併重組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獎懲。
四、政策措施
(一)科學配置煤炭資源。按照一個礦區原則上由一個主體開發的要求,依法向具備開辦煤礦條件的企業出讓礦區的礦業權。鼓勵優勢企業對毗鄰不宜單獨另設礦業權的區域進行礦產資源整合,符合規定的相關礦業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協定方式出讓。按照“統一規劃、集中開發、一次置權、分期付款”原則,優先將被兼併煤礦周邊和深部不宜單獨另設礦業權的資源配置給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對達不到產業政策最低企業規模要求且未參與兼併重組的小煤礦,不予增劃資源。
(二)加強財稅政策扶持。對被兼併重組企業的煤礦安全改造、技術改造等項目優先安排財政投資補貼或貼息資金。落實國家對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保障兼併重組後各地區的利益,共享兼併重組成果,各地可支持兼併重組企業在被兼併企業原註冊地設立子公司;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區間可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簽訂企業兼併重組後的財稅利益分成協定。
(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兼併重組主體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兼併重組主體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條件的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項目,金融機構要按照安全、合規、自主的原則,積極提供相應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鼓勵省內商業銀行設立小煤礦兼併重組專項貸款資金,加大對小煤礦兼併重組的貸款支持力度。
(四)支持提高生產力水平。支持建設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集團和推進煤炭科技創新。對兼併重組小煤礦達到一定數量和規模的大中型煤礦企業,優先規劃、核准其新建煤礦、改擴建煤礦、坑口電站和綜合利用電站以及煤炭加工轉化項目。支持對被兼併重組煤礦實施採掘機械化改造,嚴禁煤礦違反煤炭技術政策、不切實際提高設計規模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限制具備機械化條件而不實施機械化改造、通過增加採掘工作面數量盲目擴大規模的煤礦建設項目。對於因實施採煤機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按規定通過能力核定予以認可。
(五)規範煤礦項目建設秩序。嚴格執行煤礦準入標準,新建、改擴建(含資源整合)礦井規模不低於15萬噸/年,“十二五”期間停止核准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項目。嚴格履行煤礦項目建設程式,兼併重組後需進行改擴建(含資源整合)的煤礦,要切實履行項目核准、安全設施設計和初步設計審查等程式;同時,對企業投資的各類煤礦建設項目,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建設管理規定和程式,任何部門不得變相審批,也不得增加審批內容和程式,甚至擅自增加行政許可。
(六)妥善處置採礦權、資產問題。被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採礦權、資產由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在互利共贏與自願協商基礎上籤訂兼併重組協定。礦權轉讓及調整原則:對已全額繳納採礦權價款的被兼併重組煤礦,可參照其剩餘資源儲量的採礦權價款折價入股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被兼併重組煤礦退出煤炭生產直接轉讓採礦權的,由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向其支付剩餘資源儲量的採礦權價款。資產補償原則:對被兼併重組的合法煤礦,其現有的生產設備及地面建築物等資產經有資質的機構評估後,由兼併重組主體企業給予合理的補償或折價入股。
(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依法擔負起被兼併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被兼併煤礦企業要認真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加強資產和生產管理權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加強安全巡查。被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簽訂兼併重組正式協定後由主體企業負責;被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2015年12月31日前單列、單獨考核,2016年1月1日起納入兼併重組企業統一考核。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停產停建煤礦和被兼併重組企業的安全監管,為兼併重組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八)強化政策約束機制。對依法確定予以關閉的煤礦,要及時公告並吊(注)銷相關證照;對未按期完成兼併重組任務的市(州)和縣(市、區),暫停其煤礦建設項目核准;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施兼併重組的煤礦,暫停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變更以及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變更等手續,暫停申辦其建設項目核准,必要時可實施停產(建)整頓、停止火工品等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省政府常務副省長為組長,分管發展改革及能源、工業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副省長為副組長,省級相關部門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煤礦清理整頓和兼併重組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協調推動領導小組確定的重大事項,分解落實年度工作任務。各產煤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一把手”為組長的領導小組,落實領導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實行目標考核,全面推動本地區煤礦清理整頓和兼併重組工作。
(二)規範工作程式。堅持政策公開、方案公開、兼併主體名單公開、限期關閉煤礦名單公開、股權比例公開、辦事程式公開、時效期限公開的原則,保證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規範有序進行。各相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制訂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有關證照頒發部門應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在規定時限內儘快辦結有關證照轉讓、變更或重新核發工作。
(三)做好輿論宣傳。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和國家、省委省政府深化煤礦清理整頓和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決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深入宣傳能源形勢、能源政策、能源發展戰略,正確理解國家煤炭產業政策和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相關規定,宣傳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宣傳介紹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成果,曝光浪費和破壞煤炭資源的典型案例,為煤礦企業清理整頓和兼併重組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四)確保社會穩定。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職工安置工作,處理好職工勞動關係的接續、變更。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依法履行相關程式,制定安置方案,落實安置資金,積極穩妥解決職工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接續以及企業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妥善安置依法關閉和被兼併煤礦企業職工,改擴建和新建煤礦等項目應優先錄用被兼併煤礦企業分流人員。嚴格依法依規妥善處置債權債務關係,落實清償責任,確保債權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五)建設和諧礦區。按照《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煤炭工業小型煤礦設計規範》等要求,儘快完善小煤礦地面生產生活設施,解決歷史遺留的環保等問題,改善礦工居住條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企業環保等主體責任,加大生態環境治理投入,推動礦區安全、文明、和諧、綠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型礦山。
附屬檔案: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主要工作任務分工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發展、集約發展、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統籌整頓關閉、資源整合與兼併重組的關係,依法依規“淘汰關閉一批、整頓提高一批、兼併重組一批”小煤礦,提高煤炭生產集約化程度、安全生產和科技水平,有序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五個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與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相結合,發展先進生產力與淘汰落後產能相結合,統一規劃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相結合,依法依規操作與體制機制創新相結合,減少煤炭開發主體與維護企業職工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相結合。
(三)主要目標。通過煤礦清理整頓和兼併重組,實現煤礦數量明顯減少、企業規模明顯擴大、整體水平明顯提升、礦區面貌明顯改善、煤炭開發秩序進一步規範的目標。所有煤礦單井(獨立生產系統)生產能力符合煤炭產業政策規定要求;到2015年底,煤礦企業生產規模(可有多個煤礦)不低於30萬噸/年,礦井數量減少到1000個以內,煤礦企業數量減少到300個以內。
二、清理整頓小煤礦
(一)按照國家規定整頓非法違規小煤礦。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等相關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礦,要予以關閉:(1)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的;(2)不符合經批准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3)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產的;(4)已核實私挖盜採、超層越界開採拒不退回的;(5)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6)被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擅自組織生產或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7)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8)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9)不同採礦權人,其被許可的採礦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且影響安全生產的,只保留一個礦井,其他關閉;(10)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國有煤礦採礦登記確認的範圍)內的各類小煤礦;(11)在大型煤炭礦區範圍內開採的;(12)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及以下的礦井;(13)資源接近枯竭的礦井,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一律予以關閉;(14)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准手續和“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審批程式、違規越權核准,未重新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的;(15)擅自進行“三下”(建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開採和在自然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重要水源地、重要設施等區域內開採的;(16)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17)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予關閉的。
(二)按照國家規定清理資源整合技改項目。煤礦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必須包含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礦資源整合方案中。開展資源整合工作“回頭看”,相關部門要及時組織驗收已完成的資源整合技改項目,督促未完成項目集中精力加快建設,限期完成。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等13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等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資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1)資源整合方案批覆之日起1年內(因企業原因)未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的;(2)安全設施設計批覆之日起1年內不開工的;(3)在規定建設工期內(特殊情況經批准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不能完成項目建設的;(4)整合技改期間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的;(5)整合技改期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
(三)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對災害嚴重、安全基礎差、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合法小煤礦,要充分利用國家“以獎代補”等政策,省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相應安排一定的配套資金,積極引導小煤礦退出煤炭生產領域,實施淘汰關閉;對有資源和改造條件但無災害防治能力的合法小煤礦,要給予資源配置、項目審批、資金補助等方面的支持,協調督促其參與兼併重組,實施改造升級;對按規定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未被兼併重組的,以及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次死亡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要依法予以關閉。各地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鼓勵和約束政策措施,促進小煤礦主動退出煤炭生產領域。
(四)分期分批實施關閉。2013年6月底以前,要認真清理各類非法違規小煤礦和不符合條件的資源整合技改項目,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2013年6月底以前,30萬噸/年以下規模的企業所屬小煤礦仍未參與兼併重組或未簽訂兼併重組初步協定的,暫停生產或建設,所有停產停建煤礦的證照一律暫扣;對未達到30萬噸/年企業規模且未參與兼併重組的煤礦限期淘汰關閉,其中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於2013年底前淘汰關閉,其餘煤礦於2015年6月底前淘汰關閉。各產煤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煤礦清理整頓的責任主體,要精心組織、落實責任、強力推進;涉及煤礦證照頒發管理的相關部門要統一認識、切實履職、密切配合,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三、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
(一)明確兼併重組範圍。全省所有合法煤礦企業(包括其生產、在建礦井)納入兼併重組範圍。重點推進規模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鼓勵30萬噸/年及以上規模的煤礦企業參與兼併重組。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已確定關閉的煤礦不參與兼併重組。
(二)採取合理兼併重組方式。鼓勵各種所有制煤礦企業及電力、冶金、化工等行業企業,以資源為基礎,以產權為紐帶,通過企業併購、協定轉讓、聯合重組、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進行兼併重組。國有企業之間的兼併重組,可採用資產劃轉的方式;非國有企業之間或非國有與國有煤礦企業之間的兼併重組,按規定採用協商一致入股或採礦權、資產評估作價入股的方式。支持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在被兼併煤礦企業註冊地設立子(分)公司。
(三)合理選擇兼併重組主體。支持具有經濟、技術和管理等優勢的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落後企業,也可結合實際採取小煤礦企業之間聯合重組。一個礦區(井田)原則上由一個主體企業生產開發,筠連、古敘、寶鼎、紅坭等大型煤炭礦區範圍內的小煤礦優先由大型煤炭企業兼併重組。鼓勵優勢企業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實現優勢企業強強聯合和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兼併含有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企業,應通過瓦斯防治能力評估。
(四)嚴格兼併重組標準。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規模不低於30萬噸/年;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構建法人治理結構,實現資源、資本、生產、技術、安全、經營、組織以及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方面的同一責任主體。
(五)積極穩妥分步實施。全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大致分三個階段進行,於2015年底前完成。
第一階段:制訂方案(2013年6月底前)。各產煤市(州)要依據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及本實施意見,統籌考慮本地區資源賦存條件、開發現狀、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組織、協調、督促煤礦企業面對面協商簽訂兼併重組初步協定,明確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制訂本地區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實施方案(包含各礦處置意見和限期關閉煤礦名單),並由市(州)人民政府審查批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2015年6月底前)。各產煤市(州)根據批准的本地區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實施方案,組織協調兼併重組企業雙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正式簽訂相關協定,按照“成熟一個,辦理一個”的原則及時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變更或過戶手續,完成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任務。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檢查、督促、指導和協調。
第三階段:驗收總結(2015年12月底前)。各產煤市(州)對完成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及時驗收,並認真總結本地區兼併重組工作,形成總結報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對兼併重組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獎懲。
四、政策措施
(一)科學配置煤炭資源。按照一個礦區原則上由一個主體開發的要求,依法向具備開辦煤礦條件的企業出讓礦區的礦業權。鼓勵優勢企業對毗鄰不宜單獨另設礦業權的區域進行礦產資源整合,符合規定的相關礦業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協定方式出讓。按照“統一規劃、集中開發、一次置權、分期付款”原則,優先將被兼併煤礦周邊和深部不宜單獨另設礦業權的資源配置給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對達不到產業政策最低企業規模要求且未參與兼併重組的小煤礦,不予增劃資源。
(二)加強財稅政策扶持。對被兼併重組企業的煤礦安全改造、技術改造等項目優先安排財政投資補貼或貼息資金。落實國家對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保障兼併重組後各地區的利益,共享兼併重組成果,各地可支持兼併重組企業在被兼併企業原註冊地設立子公司;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區間可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簽訂企業兼併重組後的財稅利益分成協定。
(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兼併重組主體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兼併重組主體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條件的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項目,金融機構要按照安全、合規、自主的原則,積極提供相應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鼓勵省內商業銀行設立小煤礦兼併重組專項貸款資金,加大對小煤礦兼併重組的貸款支持力度。
(四)支持提高生產力水平。支持建設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集團和推進煤炭科技創新。對兼併重組小煤礦達到一定數量和規模的大中型煤礦企業,優先規劃、核准其新建煤礦、改擴建煤礦、坑口電站和綜合利用電站以及煤炭加工轉化項目。支持對被兼併重組煤礦實施採掘機械化改造,嚴禁煤礦違反煤炭技術政策、不切實際提高設計規模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限制具備機械化條件而不實施機械化改造、通過增加採掘工作面數量盲目擴大規模的煤礦建設項目。對於因實施採煤機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按規定通過能力核定予以認可。
(五)規範煤礦項目建設秩序。嚴格執行煤礦準入標準,新建、改擴建(含資源整合)礦井規模不低於15萬噸/年,“十二五”期間停止核准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項目。嚴格履行煤礦項目建設程式,兼併重組後需進行改擴建(含資源整合)的煤礦,要切實履行項目核准、安全設施設計和初步設計審查等程式;同時,對企業投資的各類煤礦建設項目,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建設管理規定和程式,任何部門不得變相審批,也不得增加審批內容和程式,甚至擅自增加行政許可。
(六)妥善處置採礦權、資產問題。被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採礦權、資產由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在互利共贏與自願協商基礎上籤訂兼併重組協定。礦權轉讓及調整原則:對已全額繳納採礦權價款的被兼併重組煤礦,可參照其剩餘資源儲量的採礦權價款折價入股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被兼併重組煤礦退出煤炭生產直接轉讓採礦權的,由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向其支付剩餘資源儲量的採礦權價款。資產補償原則:對被兼併重組的合法煤礦,其現有的生產設備及地面建築物等資產經有資質的機構評估後,由兼併重組主體企業給予合理的補償或折價入股。
(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依法擔負起被兼併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被兼併煤礦企業要認真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加強資產和生產管理權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加強安全巡查。被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簽訂兼併重組正式協定後由主體企業負責;被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2015年12月31日前單列、單獨考核,2016年1月1日起納入兼併重組企業統一考核。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停產停建煤礦和被兼併重組企業的安全監管,為兼併重組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八)強化政策約束機制。對依法確定予以關閉的煤礦,要及時公告並吊(注)銷相關證照;對未按期完成兼併重組任務的市(州)和縣(市、區),暫停其煤礦建設項目核准;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施兼併重組的煤礦,暫停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變更以及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變更等手續,暫停申辦其建設項目核准,必要時可實施停產(建)整頓、停止火工品等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省政府常務副省長為組長,分管發展改革及能源、工業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副省長為副組長,省級相關部門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煤礦清理整頓和兼併重組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協調推動領導小組確定的重大事項,分解落實年度工作任務。各產煤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一把手”為組長的領導小組,落實領導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實行目標考核,全面推動本地區煤礦清理整頓和兼併重組工作。
(二)規範工作程式。堅持政策公開、方案公開、兼併主體名單公開、限期關閉煤礦名單公開、股權比例公開、辦事程式公開、時效期限公開的原則,保證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規範有序進行。各相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制訂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有關證照頒發部門應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在規定時限內儘快辦結有關證照轉讓、變更或重新核發工作。
(三)做好輿論宣傳。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和國家、省委省政府深化煤礦清理整頓和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決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深入宣傳能源形勢、能源政策、能源發展戰略,正確理解國家煤炭產業政策和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相關規定,宣傳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宣傳介紹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成果,曝光浪費和破壞煤炭資源的典型案例,為煤礦企業清理整頓和兼併重組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四)確保社會穩定。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職工安置工作,處理好職工勞動關係的接續、變更。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依法履行相關程式,制定安置方案,落實安置資金,積極穩妥解決職工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接續以及企業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妥善安置依法關閉和被兼併煤礦企業職工,改擴建和新建煤礦等項目應優先錄用被兼併煤礦企業分流人員。嚴格依法依規妥善處置債權債務關係,落實清償責任,確保債權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五)建設和諧礦區。按照《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煤炭工業小型煤礦設計規範》等要求,儘快完善小煤礦地面生產生活設施,解決歷史遺留的環保等問題,改善礦工居住條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企業環保等主體責任,加大生態環境治理投入,推動礦區安全、文明、和諧、綠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型礦山。
附屬檔案: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主要工作任務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