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制度

運城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制度
第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成立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其主要職責是: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負責全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方案的審查和申報,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逐步推進我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縣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負責本轄區內煤礦兼併重組整合方案的起草與申報,按照市政府要求逐步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按時完成市政府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作為本區域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責任主體,要積極協調本轄區兼併雙方關係,保證兼併重組整合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職責。監察局負責煤礦兼併重組整合工作全過程監督;煤炭局承擔市兼併領導組辦公室職責,負責領導組日常工作,負責地質報告、初步設計等手續的申報和審批工作;市國土局負責煤礦資源儲量、資源價款的審定及採礦許可證的辦理;市公安局負責礦用炸藥和雷管的發放工作,市工商局負責煤礦企業名稱預核准和工商營業執照的辦理工作;市環保局負責煤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報批工作。這些部門要認真研究有關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相關檔案和政策規定,按各自分工,自覺做好本部門工作。
第四條 嚴格按照兼併重組整合標準進行兼併重組整合煤礦。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標準為:(一)兼併主體企業與被兼併煤礦企業簽訂正式的重組整合協定;(二)投資人及投資比例明確,名稱經工商部門預核准;(三)換髮並領取新的採礦許可證;(四)主體企業按簽訂的正式協定對被兼併整合煤礦企業進行資金補償;(五)主體企業以“六長”為主的管理團隊全部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六)兼併主體與運城市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簽訂 “運城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協定”。
第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是本區域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責任主體,向市人民政府負責,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須及時反饋;各職能部門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團結協作,互通信息,形成市、縣(市)政府上下聯動,部門之間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處理好被兼併重組整合礦井關係,合理補償。煤礦兼併重組整合主體企業須按照兼併雙方簽訂的兼併重組整合協定履行職責,在議定期限內付清被兼併煤礦企業的補償款。
第七條 確保整合關閉礦井和“十關閉”礦井按時關閉到位。全市需關閉礦井共36座,按管理許可權在2010年底前將各自轄區內的關閉礦井全部實施關閉。
第八條 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須嚴格按照省領導組的進度要求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市政府對兼併重組整合工作啟動問責機制,如逾期完不成任務,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兼併主體接管煤礦後,煤礦的復工、復產嚴格按照政策要求、安全標準和規定的審批程式,由主體企業申請報批,合格一個,恢復一個;兼併期間主體尚未進駐接管的煤礦,各縣(市)須嚴加監管,決不允許違法生產。煤礦評估確需下井作業,必須制定下井方案,並報市政府審批;已經復工、復產的煤礦,須認真落實好兩個主體責任,加強瓦斯、水害防治力度,確保整合期間煤礦安全生產。
第十條 重大問題集體研究決定,紀檢部門全程監督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確保此項工作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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