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以衢政發〔2015〕43號印發《關於推進企業併購重組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工作重點、政策措施、工作保障、適用範圍、附則5部分,由衢州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暫定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企業併購重組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衢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衢政發〔2015〕43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1月16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企業併購重組的若干意見》。
意見
衢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企業併購重組的若干意見
衢政發〔2015〕4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和引導上市公司開展併購重組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0〕139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最佳化市場環境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45號)等檔案精神,鼓勵和引導我市企業開展併購重組,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快轉型升級,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重點
(一)指導思想。面向衢州市區企業(含柯城區、衢江區),以市場需求和產業政策為導向,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平等互利、最佳化配置”的原則,堅持“盤活存量、開放股權、引進增量、破產重組”的工作思路,積極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企業基於經營戰略的需求對企業股權、資產、負債等通過收購、出售、合併、分立、置換等方式進行重組,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加快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重點。一是鼓勵我市大企業、大集團開展併購重組,不斷占領技術高地,擴大市場,加快做大做強步伐,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引領我市企業轉型升級,帶動我市經濟快速發展。二是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與國內外大企業、大集團、上市公司合作,通過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形式引進戰略投資者,迅速提升企業技術水平,加快企業發展步伐。三是鼓勵優勢行業企業開展併購重組,通過併購重組,整合資源,在做大企業規模的同時,積極創造條件上市。四是引導一批困難企業進行破產重組,實現資源配置再最佳化。五是鼓勵我市全資、控股、關聯企業之間進行重組上市,促進企業做大做強。
二、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國家部委,省政府及省級部門有關支持企業併購重組的優惠政策。
(二)全面清理廢止各種不利於企業併購重組和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放寬審批條件,實行並行審批,部門之間不能互設前置審批條件,提高審批效率。
(三)企業併購重組的資產中,由於歷史原因導致權證資料不全的房產和土地,在不影響總體規劃、權屬關係可以得到認定的情況下,應本著尊重歷史事實、方便企業辦事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式,按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後,可補辦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在併購重組過程中,被併購重組企業所占土地屬劃撥的,由被併購重組方在併購重組前按規定辦理土地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
(四)加大對併購重組的財政金融支持力度。用好財政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資金,引導實施併購重組企業轉型升級,幫助併購重組企業安置職工、轉型轉產。對通過併購重組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要落實好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的獎勵政策。最佳化信貸融資服務,充分利用商業銀行併購重組貸款政策,對併購重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加大對企業併購重組的貸款支持力度。鼓勵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併購基金以及產業投資基金等參與企業併購重組,並向企業提供直接投資、委託貸款、過橋貸款等融資支持。支持併購重組企業通過發行各類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
(五)對併購重組成功的企業,併購重組過程中審計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所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全額獎勵給出讓方企業,用於扶持企業發展;企業以出讓股權方式參與併購重組,企業轉讓股權所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全額獎勵給出讓方企業;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所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的62.5%獎勵給個人;對承受清算企業資產或收購另一企業閒置資產的企業,能利用承受資產投入生產的,給予承受方在原企業出讓過程中的土地增值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60%的獎勵。
(六)對在併購重組中涉及的房產過戶,免收房產交易手續費;對企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的,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視同銷售而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對2個或2個以上企業合併為1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兼併重組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原合併各方投資主體存續的,免徵契稅;對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的,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兼併重組中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七)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址不變的前提下,被併購重組企業的用水、用電和排污總量等指標予以保留。併購重組中涉及項目審批、環評、安評、納污、項目施工等相關批准文書符合條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辦理。
(八)衢州市本級被併購重組企業原享受的優惠政策,經相關部門確認符合條件的,在剩餘有效期限內繼續享受。如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被併購重組,發生企業變更、產業轉型或移用受海關監管的減免稅進口貨物等情形,經相關部門審核仍符合現行減免稅政策規定的,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九)市內企業被市外企業併購後,在衢州市本級新增加的投資視同原企業主招商引資資金,所投項目視同招商引資項目,享受招商引資相關政策。
(十)對併購重組成功的企業,自併購重組年度起,併購重組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超出上年以上的部分,按所併購資產占企業期末資產的份額折算,連續3年給予獎勵。
三、工作保障
企業併購重組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被併購重組企業所在地政府負責,在市相關領導協調下組織實施。衢州市產權交易所要發揮資產重組公共服務平台作用,為企業併購重組提供信息發布、項目對接、資金募集等配套服務。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最佳化服務,形成合力,全力推進併購重組工作。
四、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範圍為市內外企業對衢州市區企業(含柯城區、衢江區)實施併購重組,且重組後企業註冊登記地仍在衢州市本級的(不含駐衢部、省屬企業)企業。本意見適用範圍,是指符合市政府併購重組政策導向的企業。具體名單經市金融辦、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認定。
五、附則
(一)本意見涉及柯城區、衢江區企業的,按現行市與柯城區、衢江區財政體制分別承擔資金。市財政承擔的財政補助獎勵資金在市工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中列支。若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柯城區、衢江區對企業原有稅收獎勵政策的,本併購重組中涉及的稅收獎勵按扣減區域稅收獎勵後的餘額進行補差;對衢州綠色產業聚集區企業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兌現,根據財政體制和集聚區結算。各縣(市)可參照本實施意見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意見,資金由縣(市)自行承擔。
(二)本意見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三)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暫定3年。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