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田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實施方案

為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有關法規和規章,按照《黃岡市深化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意見》(黃政辦發〔2016〕3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田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 羅田縣人民政府
一、總體要求
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不斷增強企業活力,規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的分配關係和分配格局,促使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政治責任、經濟責任、社會責任相統一。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報酬與責任、收益與風險相一致,薪酬與經營業績掛鈎,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堅持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將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強化企業負責人責任,增強企業發展活力;
(三)堅持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形成合理的工資收入分配關係,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四)堅持效率與公平相統一,維護出資人、企業負責人、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堅持薪酬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改革協調進行,推進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的規範化;
(六)堅持薪酬支付與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相結合,調動企業負責人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積極性。
三、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的國有企業是指縣政府確定的由羅田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政府國資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本方案適用範圍是列入縣委、縣政府國資局管理的董事長、黨委(黨組)書記、總經理,以及經縣委、縣政府、縣委組織部、縣政府國資局任命或按組織程式考核推薦產生的企業董事會成員(含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監事會主席(或專職監事,不含職工監事)、工會主席、經營層成員(副總經理、“三總師”)、黨組織成員(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委員或黨組副書記、紀檢組長、黨組成員)等領導班子成員。
四、基本內容
(一)薪酬結構和水平
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結構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基本年薪是企業負責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以出資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為基數×基本年薪調節係數確定。工資基數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基本年薪調節係數按企業經營規模、經營管理難度、行業特點、所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專項任務等因素,按0.8-1.2倍的取值範圍確定。計算公式為:基本年薪=平均工資2倍×基本年薪調節係數。
績效年薪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同時結合績效年薪調節係數確定。考核評價係數不超過2倍。績效年薪調節係數是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經營管理難度、行業特點、所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專項任務等因素,按不超過0.5-1.2的取值範圍確定。計算公式為:績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評價係數×績效年薪調節係數。
任期激勵收入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掛鈎,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負責人任期內績效年薪與基本年薪之和的26%內確定。
企業負責人中,設董事會的,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的,薪酬係數為1,黨委(組)書記、總經理薪酬係數為0.9,董事長兼任黨委(組)書記的,薪酬係數為1。不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的,薪酬係數為1,黨委(組)書記薪酬係數為0.9,總經理兼任黨委(組)書記的,薪酬係數為1。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薪酬係數為0.6~0.8,具體系數由企業根據各自的崗位、責任、風險和貢獻,合理拉開差距。企業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薪酬發放計畫,報縣政府國資局審核備案。
(二)考核和評價
1.建立縣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不同功能性質的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確定考核指標,該項工作由縣政府國資局組織實施。實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結算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2.建立縣屬企業負責人綜合考評制度。加強企業負責人履行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考核評價,該項工作由組織部門負責實施。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
(三)薪酬的結算和支付
企業負責人薪酬結算兌現,以縣政府國資局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確認批覆的結果為依據,結合組織部門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執行。
1.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由企業按縣政府國資局下達確定的水平按月支付。
2.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根據考核結果,次年二季度一次性兌現。  
3.任期激勵收入與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任期結束後,根據任期考核結果於次年二季度結算兌現。
(四)福利待遇
企業負責人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其繳費基數和標準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我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且不得超過企業負責人上年度年薪平均月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超過12%。個人承擔部分,按有關規定由企業從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繳。
縣屬企業負責人的所在企業如果按照國家和縣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其繳費比例和繳費限額不得超過國家和縣規定的標準。
實行薪酬制度改革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企業負責人一律不得享受。
(五)薪酬的監督和管理
1.企業根據實施方案制定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報縣政府國資局審核。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的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管理情況、負責人任職情況、基薪預付情況、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情況、企業職工工資發放及增幅情況、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情況以及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提交董事會審議,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提交經理辦公會審議,國有控股企業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
2.企業於次年的一季度,根據縣政府國資局批覆的薪酬意見制定薪酬結算意見報縣政府國資局審批。縣政府國資局結合財務決算數據、統計部門公布數據,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審定後下達薪酬結算批覆。薪酬結算兌現後,縣政府國資局把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情況報縣人社局備案,縣人社局分析總體水平,與職工之間行業之間的比較以及執行政策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形成年度報告報縣政府,為制度的完善和下一步改革奠定基礎。
3.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實行任期激勵;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根據任期考評結果並結合本人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任職時間及貢獻發放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企業負責人在經營業績考核期內,因工作需要發生崗位變動的或退休的,按任職時段核算當年薪酬。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內,在企業內部調整崗位但仍屬領導班子成員的,按不同時段和相關要求核算薪酬。企業負責人離崗後,不再納入薪酬考核管理。企業負責人調動、退休,按有關規定辦理。
4.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納入縣政府國資局統一管理,企業負責人不得自定薪酬,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或本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還不得在國家和省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或實物獎勵。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規範,按縣政府出台的相關制度執行。
5.縣政府國資局會同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確定縣屬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基數、年薪調節係數,同時不定期對企業負責人薪酬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規定超範圍領取薪酬、超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弄虛作假等行為,應追回違規所得收入和支付的有關費用,並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責任。薪酬審核部門在審核企業負責人薪酬時違反相關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6.考核期內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嚴重違法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減發或全部扣減其績效薪酬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前一任期、調離和離職以及退休後審計發現問題的,已經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都要追索扣回。
7.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開制度及企業內部監督制度,縣政府國資局、縣人社局每年將其審核的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通過網站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各縣屬企業除通過信息公開專欄形式公開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之外,還必須通過其他渠道向社會公開披露。
8.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均為稅前收入,各企業在財務核算中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企業財務部門應在職工薪酬科目下單設明細科目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進行明細核算。
五、組織實施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可根據人才市場價位經雙方協商,報經縣政府國資局審核備案,以簽訂契約的方式予以確定,並建立嚴格的考核評價機制。
本意見從2021年1月1日在縣屬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分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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