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辦法(試行)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辦法(試行)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辦法(試行)》經2014年11月27日綿陽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共13條,由綿陽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自綿陽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辦法(試行)
  • 公布機關: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4年11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27日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辦法(試行)
(2014年11月27日綿陽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促進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效發揮國有資產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法律法規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法律法規賦予本級政府出資或擁有的國有資產實行分類管理,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及其相關機構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承辦對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工作的具體事宜。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範圍: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對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實行分類集中統一管理的情況;
(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具體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管,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質量與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情況;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所屬行業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指導,督促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點:
(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運行情況;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對國家、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等情況,資產登記、管理、配置、經營、處置管理辦法等情況;
(三)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審批報告情況。在國有資產處置、投資、融資等過程中,凡單筆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須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應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四)國有資產處置情況。國有資產在資產委託、資產轉讓、資產拍賣、資產出租、企業兼併以及破產企業的清算、清理等方式處置過程中,是否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等原則。資產占有或使用單位是否存在擅自處置國有資產、不按程式處置國有資產、截留挪用國有資產經營和處置收益等行為;
(五)國有資產投資情況。重點監督國有資產投資是否最佳化資本配置和維護投資者權益,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國有資產融資情況。重點監督國有資產融資是否按照“適度舉債、注重實效、防範風險、明確責任”的原則進行。是否建立健全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是否明確每筆融資的還款主體和還款來源,是否建立健全政府償債準備金制度。
(七)國有資產運營情況。主要包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企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資產管理、薪酬管理情況,以及對國有資產經營效益進行年度考核的情況;
(八)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管理、處置等情況。主要包括企業是否建立相應制度、相關部門是否按期準確全面登記、出資人機構是否履行監督檢查 、資產交易和產權過戶中是否存在違規處置等行為。
(九)國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情況。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方式:
(一)組織市人大代表進行視察;
(二)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三)組織執法檢查;
(四)組織專題詢問和質詢;
(五)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六)開展工作評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分經營性、行政事業單位和資源性三類分別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況;
(二)國有資產分類管理情況;
(三)國有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化情況;
(四)國有資產的處置、投資、融資和運營情況;
(五)監管和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的情況;
(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七)需要聽取或審議的其他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事項;
(八)政府應每年編制國有資產負債表,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備案;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國有資產的審計監督,並將審計結果報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審計部門對相關單位國有資產工作實施審計。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視察、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和質詢、評議、審議的有關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辦理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糾正並查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違規違紀問題。對因失職、瀆職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其他違法行為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對於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或者對於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和質詢、評議等活動不配合,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市人大常委會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實施,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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