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宜昌市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試行辦法、宜昌市“標準地”出讓工作試行辦法、宜昌市市縣政府部門局長進駐政務服務視窗辦公制度的通知——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服務效率,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精神,結合宜昌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具體內容及適用範圍
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是指企業投資項目在完成用地預審後,項目業主按照政府職能部門告知的行政審批事項準入條件、建設標準和相關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根據需要提前開工,政府各相關部門做好重要節點、關鍵環節的服務、監督管理工作。項目業主在項目主體封頂前補齊各類審批手續所需相關資料,項目竣工後各職能部門進行聯合驗收。
適用範圍:適用於各類企業產業投資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及房地產等項目)的審批服務,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清單制,先在宜昌自貿片區試行,完善後在全市範圍內推行。
二、重點任務
(一)最佳化服務流程。
在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核准)、土地預審、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之後,項目業主可到政務服務中心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服務綜合視窗(以下簡稱綜合視窗)自願申請以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審批手續。綜合視窗對項目報建實行“一對一”跟蹤對接,提供全過程幫辦代辦服務。
1.告知服務。綜合視窗組織發改、住建、國土、規劃、安監、環保、水利、人防、城管、地震、經信、消防等相關審批部門對項目基本情況、建設條件、用地標準進行初步核查,將項目需要達到的具體建設標準建立清單,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
2.依法承諾。綜合視窗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統一規範的承諾書,明確企業需要承諾的全部內容。項目業主根據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要求依法依規作出書面承諾,承諾書在政務服務中心綜合視窗集中備案,並在“信用宜昌”平台予以公示。
3.開工建設。項目在承諾公示和完成施工圖設計後,住建部門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即可依承諾內容開工建設。企業依法依規申請辦理土地利用供地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設計審核(備案)、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綠化設計方案審查、修建或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審批和水電氣報裝等各類審批服務手續。
4.全程監管。項目開工建設後,各職能部門同步介入工程監管和服務,重點監管投資項目業主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承諾的建設標準、報備的建設方案組織施工。各職能部門應當在企業承諾時間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行政審批決定並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
5.綜合驗收。項目建設完工後,項目業主自主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住建部門牽頭,按照“多驗合一”制度規定,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驗收,統一反饋意見。
(二)簡化申報材料。
1.規劃許可。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作為使用土地的證明檔案進行辦理。
2.施工許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建設資金到位和工資支付保障金等三項證明資料由企業進行承諾,在建設項目主體封頂之前到位,不再作為辦理施工許可的必要條件。將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辦理事項與施工許可證全流程網上並聯辦理,實行統一受理、同步審核,集中辦結髮證。
(三)完善配套機制。
1.推行統一區域評價。各園區辦對園區能評、環評、水評、壓覆礦產、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等各類評價實行園區統一評價評估,新入駐園區且符合整體規劃和功能定位的投資項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除外)不再單獨評估,直接使用評估結果。
2.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各有關職能部門結合項目建設情況,制定項目建設具體監管辦法和監管清單,確保監管全覆蓋無死角,項目依法依規施工、安全順利投產。項目竣工投產後,相關部門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排查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3.最佳化項目服務措施。拓展投資項目審批服務內容,將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服務納入到項目建設全程服務,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後直接辦理接入事宜。認真落實“多評合一、多審合一、多驗合一”及“聯合踏勘、聯合測繪”、“容缺預審”等改革措施,不斷最佳化服務機制,壓縮審批時限,提升服務效能。
4.規範中介機構服務。積極培育發展綜合性中介機構,鼓勵中介機構組成聯合體開展投資項目審批全過程中介服務。積極引導建設單位通過湖北省中介服務網公開遴選、線上交易選定中介服務機構。進一步加強中介機構考核管理,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實行優勝劣汰,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運行規範的中介服務市場環境。
5.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用好“信用宜昌”平台,實現各部門信用信息全面整合、信息共享,推行企業履行承諾信用紅黑名單制度,真正形成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信用聯合懲戒機制。
三、責任分工
住建部門和政務服務部門負責“告知承諾制”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指導工作,牽頭制定告知書、承諾書、辦事流程、服務指南及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監督考核細則等系列配套操作規程和檔案制度。招商部門負責明確企業投資項目清單。發改、國土、規劃、安監、環保、水利、人防、城管、地震、經信、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告知承諾制”工作的推進和落實。
宜昌市“標準地”出讓工作試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網際網路+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促進全市“一網覆蓋、一次辦好”工作體系建設,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提升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動我市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目標要求
“標準地”出讓,是指把達到“淨地”標準和完成“五通一平”的擬出讓建設用地的有關指標(含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規劃利用指標、安全生產和環保質量標準等)事先予以明確,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時帶指標一同公開出讓,企業競得土地後通過政務服務中心完成告知承諾審批手續後即可開工,項目建成投產後按照法定條件和既定標準進行驗收的一種土地出讓方式。
2018年8月底前,先在宜昌自貿片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區域內實施“標準地”出讓改革試點工作,待辦法最佳化完善後,於2019年6月底前在全市範圍內推開,全面覆蓋工業類、倉儲類、研發總部類和商服類用地。
二、工作內容
(一)事先作評價。
結合宜昌的主導產業、地方特色和區位環境等優勢,由轄區政府組織,做細做實“區域評價”。完善區域負面清單,入駐符合整體規劃和功能定位的投資項目不再單獨評估(評價),直接使用評估(評價)結果(污染排放強度高、對環境影響大的項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安全審查除外),為企業節省評審時間和相關費用支出。
(二)事前定標準。
由市國土資源局結合實際,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標準地”出讓指導性控制指標體系,提高企業使用“標準地”的準入門檻,並實行動態調整。“標準地”出讓前,由各相關部門按“標準地”出讓聯繫單的要求出具書面意見,國土資源部門將聯繫單中明確的相關指標列入土地出讓條件,按照程式公開出讓。
(三)事中作承諾。
企業取得“標準地”後,由政務服務中心實行“一窗受理、一次辦結”(各項審批工作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企業可以自願按照“告知承諾制”要求作出承諾,政務服務中心完成告知承諾審批手續後,企業即可先開工建設。由轄區政府組建代辦員隊伍,全程無償提供代辦服務。在國土資源部門與競得者簽訂“標準地”出讓契約的同時,項目業主必須同步與轄區政府簽訂“標準地”使用協定,承諾履約兌現指標,明確違約責任,並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不動產權證上註明有效期即項目約定竣工期限)。
(四)事後強監管。
1.進行竣工核驗。由住建部門、政務服務中心牽頭,按照“多驗合一”制度要求,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相關指標進行竣工核驗。竣工核驗合格的,辦理不動產權證變更登記(不動產權證上變更有效期為項目約定達產達效期限);未通過竣工核驗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1年)。整改完成前,不得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或抵押登記。
2.進行達產復驗。項目投產後,在約定期限內,由經信部門和招商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根據畝均稅收、安全生產和環境標準等指標進行達產復驗。通過復驗的,辦理不動產權證變更登記(不動產權證上變更有效期為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出讓年期);未通過復驗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1年)。未完成整改前,不得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和轉讓手續。
3.建立獎懲激勵機制。由招商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招商引資政策和產業扶持政策制定具體獎懲辦法。同時,通過“信用宜昌”平台,實現各部門信用信息全面整合、信息共享和有效運用,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嚴重失信的法人和股東,要納入黑名單。
三、實施步驟
(一)調研準備階段(2018年5月~2018年6月)。
在完成“區域評價”的區塊內,根據行業分類,研究制定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安全標準、環境標準和畝均稅收等相關指導性控制指標。制定首宗“標準地”出讓地塊試點方案。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8年7月~2018年8月)。
在試點區域開展“標準地”出讓,同步研究制定操作流程和獎懲政策措施,形成 “標準地”出讓制度體系。
(三)總結推廣階段(2018年9月~2019年6月)。
對“標準地”出讓試點開展情況、實施效果、企業獲得感等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試點政策,不斷提高改革質量。加強宣傳,正確引導社會和企業預期,在全市全面推開。
四、責任分工及考核督辦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大力推進實施,主要領導要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抓落實。要緊密結合本地本部門工作職責,認真研究改革內容,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轄區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區域評價”的組織和報批;負責項目引進,協調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服務項目建設,安排項目代辦員為企業提供全程無償政府代辦服務;負責簽訂《標準地使用協定》及事中、事後監管等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牽頭負責“標準地”出讓實施工作,負責不動產權分階段登記,對項目用地進行日常監管和參與聯合驗收。審改辦、政務服務辦負責督促相關部門按照“標準地”出讓要求實施流程再造,嚴格實行“一窗受理、一次辦結”。發改部門負責嚴把項目準入關,制定各地和各產業固定資產投資、畝均稅收、能耗標準,並參與聯合驗收。住建部門負責項目工程許可,工程建設質量監管,牽頭對項目按照“多驗合一”要求進行竣工核驗。經信部門負責牽頭對項目進行達產聯合驗收。環保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產業環評標準和參與聯合驗收。規劃部門負責規劃指標的制定、審查和驗收。財政、稅務部門負責畝均稅收執行情況的聯合驗收。招商部門負責宣傳“標準地”出讓政策並落實到招商協定中,負責“標準地”出讓獎懲措施的制定和參與聯合驗收。安監部門負責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制定和參與聯合驗收。消防部門負責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人防部門負責對項目配套建設人防工程指標的核定、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強化檢查督辦。市政府督查室將“標準地”出讓工作納入市政府重點督查項目,對改革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定期通報改革進展情況。對工作不力、監管滯後造成土地閒置、項目不能達產達效的單位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屬檔案:1.宜昌市“標準地”出讓指導性控制指標(範本)
2.宜昌市“標準地”使用協定(範本)
3.宜昌市“標準地”出讓聯繫單
4.宜昌市“標準地”出讓項目實施流程圖
附屬檔案1
宜昌市“標準地”出讓指導性控制指標
(范 本)
一、工業類項目建設用地指導性控制指標
擬以“標準地”出讓方式供地的工業項目在符合國家、省、市產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容積率:項目建築容積率原則上不低於。
(二)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到萬元/畝以上。
(三)環境標準:建設項目準入環境標準主要包括空間準入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管控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是建設項目環境準入的判斷依據。1.空間準入標準主要為環境功能區劃明確的分區差別化準入要求、生態空間清單、環境準入條件清單以及區域規劃環評中明確的禁止及限制準入的行業清單、工藝清單、產品清單。2.污染物排放標準包括最新的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綜合排放標準和行業排放標準)。3.環境質量管控標準主要為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和大氣、水、聲等環境質量標準。4.行業準入標準主要為各行業環境準入要求和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四)畝均稅收:畝均稅收達到萬元以上。
(五)安全生產管控標準:本項目必須達到以下行業安全生產標準。
特殊工藝要求的工業項目,容積率等相關指標可根據相關行業標準調整。
二、倉儲類項目建設用地指導性控制指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國土資源部關於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4〕119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4〕24號)和《宜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實施意見》(宜府發〔2014〕25號)等相關規定,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達成以下協定:
一、基本情況及使用要求
(一)項目建設地點:。
(二)出讓地塊號:。
(三)項目準入行業:。
(四)項目出讓面積:㎡(合畝);容積率:≥ 。
(五)項目投資規模: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萬元/畝。
(六)土地出讓價款萬元,約定繳款期限 年 月 日前。
(七)乙方付清土地出讓價款後10個工作日內由甲方負責交付土地,雙方確認完成交地且無異議後簽訂《交地確認書》,《交地確認書》簽訂之日即為土地交付之日。
(八)乙方應於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前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 5萬元/畝,履約保證金不抵扣土地出讓價款,分三期退還:按本協定約定按時開工的,退還30%;按本協定約定按時竣工並通過竣工核驗的,退還30%;按本協定約定按時達產並通過達產復驗的,退還剩餘部分履約保證金。
(九)乙方同意本協定項下宗地建設項目開發建設期限為年;在 年 月 日之前開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開竣工,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報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其項目開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乙方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甲方書面申報。
乙方同意本協定項下的宗地投產初始運行期限為年,在年月日之前達產,年土地產出不少於萬元/畝,年稅收不少於萬元/畝。
(十)乙方同意本項目安全生產管控標準,嚴格按照安全生產部門標準執行。
(十一)乙方同意本項目符合以下環境標準:1.空間準入標準:符合宜昌市環境功能區劃及區域規劃環評要求;2.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最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3.環境質量管控標準:按環保部門標準執行。
(十二)項目竣工和達產約定期限屆滿前30日,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竣工核驗、達產復驗申請。
二、其他約定
(一)乙方逾期未申請竣工核驗、達產復驗的,視同竣工核驗、達產復驗未通過。
(二)竣工核驗時,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任一項不符合本協定約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1年。整改後仍不能達到本協定約定的,竣工核驗不予通過。
(三)達產復驗時,畝均稅收、安全生產標準、環境標準任一項不符合本協定約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1年。整改後仍不能達到本協定約定的,達產復驗不予通過。
(四)乙方承諾未按時通過竣工核驗或達產復驗,不申請辦理不動產轉讓、出租、抵押等手續。
三、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協定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約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且每延期一日,甲方應當按乙方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1‰向乙方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協定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約。
乙方未能按照本協定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
乙方未能按照本協定約定日期或同意延期所另行約定日期達產的,每延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1‰的違約金。
上述違約金甲方可在履約保證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足。
(三)竣工核驗或達產復驗未通過的,在整改完成前不動產權證書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或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得分割、轉讓;取消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請各類政府性獎勵和榮譽的資格;甲方有權提請相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市及其部門規定將違約情況納入本級公共誠信系統,依法供查詢或予以公示。
四、建設項目竣工核驗由市政務服務中心、住建部門牽頭,發改、國土資源、規劃、消防等部門配合;達產復驗由經信部門牽頭,發改、財政(地稅)、環保、安監等部門配合。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協定無法履行的,雙方協商解決。
六、本協定作為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和變更登記的相關依據。
七、本協定一式 五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國土部門和牽頭部門各執一份。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充分發揮領導幹部帶頭作用,“零距離”了解企業民眾服務需求,切實打通企業和民眾辦事“最後一公里”。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推行市縣政府部門局長(主任)進駐政務服務視窗辦公制度。
一、進駐對象
進駐市、縣兩級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二、工作時間
2018年6月1日開始,每月在服務視窗駐點工作不少於半天。
三、工作職責
(一)接待辦事企業代表和民眾,現場解決本部門政務服務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現場解決有難度的,作好登記備案,落實專人負責,限時解決,及時回復。
(二)推動本部門職能職責“三集中、三到位”,督辦本部門行政職權和服務事項的“上線率、網辦率、辦結率”。
(三)聽取本單位首席代表的工作匯報,現場指導視窗人員改進審批服務工作,有針對性地推進服務事項減少材料、精簡流程、最佳化服務。
(四)加強與政務服務辦的溝通,徵求加強本部門視窗建設的意見。
(五)參與對“四多合一”等重大改革事項的研究和大廳的日常管理。
四、工作要求及考核
(一)進駐局長(主任)要嚴格實行簽到、簽退制度,自覺遵守大廳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要求履行進駐職責,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二)各視窗要提前梳理需局長(主任)協調解決的事項,同時也可主動邀請服務對象到視窗交流反映服務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各視窗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做好駐窗辦公記錄,建立台賬,按月收集、匯總並向政務服務辦報送駐窗辦公情況。
(四)局長進駐政務服務視窗時間由局長(主任)自行確定,政務服務辦應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五)市、縣兩級政務服務辦要採取日常檢查和月度、年度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對部門局長(主任)進駐視窗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情況報政府督查室。
(六)市、縣兩級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局長(主任)駐窗辦公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實行明查暗訪,跟蹤問效,定期通報,防止工作圖形式、走過場,對駐窗辦公制度落實不到位的要通報批評,並提請相關部門予以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