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44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隨政辦發〔2019〕1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隨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審批告知承諾,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由行政審批部門公布告知具體審批服務事項的審批條件和辦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後果,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部門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審批機關以審批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審批服務事項,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隨州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的協調推進、督辦考核。
第五條 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生命財產安全等嚴重後果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我市行政審批部門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服務事項,可採取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方式實施行政審批。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審批部門)應結合權責清單編制審批告知承諾事項清單以及承諾事項的具體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分期分批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行政審批部門提供承諾書格式文本。承諾書格式文本由行政審批部門按本暫行辦法要求製作。行政審批部門要按照本暫行辦法要求擬定辦事指南,製作承諾書格式文本,並在省政務服務網上辦事大廳、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部門網站、政務服務實體大廳及部門辦公場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方便申請人查看或下載。
第七條 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應主動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和方式;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五)行政審批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人根據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內容,對以下內容進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確認滿足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五)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願的表示。
第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應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相應的許可證照或批准檔案依法送達申請人。
第十條 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審批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對實行告知承諾制方式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後,應在合理期限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對違反承諾的失信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依法處罰。
審批後的核查時間與方式由行政審批部門根據具體事項確定。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的,由行政審批部門報送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申請人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單”,不再適用包括審批告知承諾制在內的各類工程建設審批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部門實施審批告知承諾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在告知承諾書中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二)申請人不願意承諾而強迫申請人承諾的;
(三)對符合告知承諾制條件的申請人願意承諾而拒絕申請人承諾的;
(四)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未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開展監督檢查的;
(五)對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行為,未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
第十四條 對於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各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據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製定審批告知承諾操作規程、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4月15日

解讀

一、出台隨政辦發〔2020〕11號檔案的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在全國開展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對行政審批方式作出重大調整,要求各行各業結合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告知承諾制審批,既方便民眾辦事,又依法加強監管,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的內在動力。
二、出台隨政辦發〔2020〕11號檔案的依據
2、《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44號)
3、《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隨政辦發〔2019〕18號)
三、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生命財產安全等嚴重後果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我市行政審批部門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服務事項,可採取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方式實施行政審批。
(二)主要內容
1、各行政審批部門應結合權責清單編制審批告知承諾事項清單以及承諾事項的具體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分期分批向社會公布,附屬檔案已發布第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2、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行政審批部門提供承諾書格式文本。承諾書格式文本由行政審批部門按本辦法要求製作。行政審批部門要按照本暫行辦法要求擬定辦事指南,製作承諾書格式文本,並在省政務服務網上辦事大廳、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部門網站、政務服務實體大廳及部門辦公場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方便申請人查看或下載;
3、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應主動向申請人告知內容總計五個方面;
4、申請人根據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內容,對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等五個方面內容進行承諾;
5、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審批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6、行政審批部門對實行告知承諾制方式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後,應在合理期限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限期整改、撤銷行政審批決定、行政處罰,申請人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7、行政審批部門違反審批告知承諾制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四、檔案執行範圍和期限
全市範圍內執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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