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2〕290號)等檔案關於推進權責一致、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9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檔案全文

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2〕290號)等檔案關於推進權責一致、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事項(含中直駐粵單位的政務服務事項)的管理、實施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有關檔案對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服務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包括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備案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包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醫療保障、養老服務、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領域依申請辦理的事項。
  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以下簡稱“基本目錄”)指含有政務服務事項名稱、事項類型、基本編碼、設定依據、行使層級等基本要素,在一定範圍內通用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根據設定依據的層級劃分為省級基本目錄和市級基本目錄。
  政務服務事項實施規範(以下簡稱“實施規範”)指為了提升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標準化程度,省、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在基本目錄基礎上統一規範政務服務事項的申請材料、業務表單、審批結果等要素後形成的標準化成果。
  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以下簡稱“實施清單”)指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在基本目錄或實施規範基礎上進行細化完善後,形成的政務服務事項要素清單,並以辦事指南的形式在廣東政務服務網對外展示。
  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事項管理系統”)指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統籌建設的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台,支撐各地各部門開展政務服務事項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實現政務服務事項數據同源、動態更新、聯動管理。
  第四條 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統籌兼顧、分級分類、一體管理、動態調整、相對穩定的原則,對政務服務事項實行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管理。
  第五條 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的統籌管理、指導監督與標準化建設;負責省級基本目錄日常動態調整的審核;負責省事項管理系統的升級完善與運維保障。
  省、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管理、發布本系統基本目錄。省、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管理、發布本部門實施規範與實施清單,指導下級對口部門的實施清單編制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參照省職責,分工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事項相關統籌、管理、指導、監督工作。
  省、市、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實施政務服務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或提供政務服務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負責實施清單調整與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檢查工作。
第二章 基本目錄
  第六條 列入省級基本目錄的政務服務事項,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命令、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省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設定,並在全省範圍通用。列入市級基本目錄的政務服務事項,應依據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設定,並在全市範圍通用。
  列入省級基本目錄的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在市級基本目錄中重複設定。
  第七條 省、市業務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編制和發布省級、市級基本目錄中本部門管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對基本目錄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規範性、有效性與準確性負責。
  基本目錄經同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審查後,由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發布。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省級基本目錄進行相應動態調整: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應予以調整的;
  (二)根據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決定應予以調整的;
  (三)國務院、省政府決定應予以調整的;
  (四)國家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調整的;
  (五)其他應予以調整的情形。
  第九條 省級基本目錄出現第八條規定之一調整情形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予以調整:
  (一)省業務主管部門在調整情形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事項管理系統向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調整的內容、理由和其他部門意見作出充分說明,並提供相關依據;對調整政務服務事項數量較多、情形較複雜、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或進行必要論證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二)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整決定,反饋申請部門;對調整政務服務事項數量較多、情形較複雜、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或進行必要論證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對涉及部門職能配置的政務服務事項調整,應當徵求省機構編制部門意見後作出調整決定。
  (三)對作出不予以調整決定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按照意見進行修改,或再補充理由、依據後重新提交申請。
  第十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以方便企業民眾辦事為原則,充分徵求下級對口部門的實施意見,在省級基本目錄中圍繞政務服務事項的全生命周期,根據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等要素的差異,合理拆分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子項、業務辦理項。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拆分業務辦理項。
第三章 實施規範和實施清單
  第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在省級基本目錄基礎上,結合業務實際,設定“是否統籌”“下級是否可改”等統籌許可權規則,規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審批結果等重點要素,編制形成實施規範,並對外發布。
  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管理要求,在上級實施規範基礎上,追加統籌許可權規則和統籌要素後,形成本級實施規範,並對外發布。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職能配置等規定,在基本目錄子項、業務辦理項中將應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實施,並在實施規範基礎上,編制實施清單。
  第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基本目錄審核通過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實施規範的編制和發布工作。
  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管理要求,在上級實施規範發布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規範的編制和發布工作。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在實施規範發布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本機構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實施,並完成實施清單的編制和發布工作。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省統一標準,依託省事項管理系統,省、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公布基本目錄和實施規範,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公布權責清單和實施清單,並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以省事項管理系統為源頭,確保各級政府網站、移動政務服務平台、公眾號、政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自助設備等渠道發布的基本目錄、實施規範、實施清單信息與廣東政務服務網一致,實現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按要求將政務服務事項相關數據及時上傳國家政務服務平台,並確保數據準確無誤。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按以下要求規範實施政務服務事項:
  (一)省、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對實施層級涉及市、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指導並督促下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做好納入實施或承接工作;對以委託、下放等方式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以及各地向基層延伸和服務視窗前移、幫辦代辦等創新服務模式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及時在省事項管理系統進行調整,並報同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備案。
  (二)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在政務服務事項實施前至少5個工作日,通知同級政務服務實體大廳管理部門和受委託實施機構,指導、督促做好業務系統配置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基本目錄和實施清單對外提供政務服務,不得在基本目錄之外另行實施政務服務事項,不得要求辦事對象提供實施清單要求之外的材料。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依據實施清單,制定並及時調整政務服務檔案歸檔範圍與要求,確保政務服務檔案同步歸檔。
  第十七條 省、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對本系統、本部門的基本目錄子項、業務辦理項或實施規範有調整需求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予以調整:
  (一)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統一收集本系統的調整需求,通過省事項管理系統向對口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
  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接到下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調整需求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整決定;對不予以調整的,應當反饋不予以調整的理由。
  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未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下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程式報同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匯總後,由同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按程式報上一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協調。
  (二)省業務主管部門對本系統、本部門,或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對本地區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與實施進行個性化技術改造或調整範圍較大的,應當經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事項在移動政務服務平台、公眾號、政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自助設備等渠道發布前,應當在省事項管理系統上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上線。
  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建立政務服務事項運營中心,構建政務服務事項運營體系,明確上線備案與日常監督細則,提升政務服務事項運營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基本目錄發生調整後,省、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與同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更新權責清單、投資審批管理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等,推動清單與基本目錄的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類型等要素保持一致,實現數據同源、一體化動態管理,推動建立中介服務事項清單與行政權力事項基本目錄的聯動管理機制。
第五章 最佳化創新
  第二十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採用自行調查、部門間協查等業務方式,充分利用統一身份認證、數據共享、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歸檔等數字政府公共支撐能力,持續精簡申請材料、簡化辦事流程、減少到現場次數。
  第二十一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以企業民眾需求為導向,依據辦事場景選擇不少於2項政務服務事項組合形成的“一件事”主題集成服務,並納入省事項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一件事”主題集成服務由多個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實施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會同聯辦部門編制主題集成服務的基本目錄與實施清單,聯辦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實施規範,推動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審批結果等要素在本行政區域內一致,積極推動政務服務事項“跨域通辦”。
  第二十三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積極建立政務服務事項的告知承諾制與容缺受理等工作機制,在省事項管理系統中標記納入告知承諾制或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明確辦理條件、容缺材料列表並動態更新。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省事項管理系統的要素管理、統籌模式、標籤套用等功能,積極探索政務服務事項創新;推進將本部門的政策兌現服務納入公共服務事項進行統一管理。
  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會同證明事項清單管理部門,探索將鎮(街道)、村(社區)依法依規開具的證明事項納入公共服務事項統一管理,並推進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
  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牽頭推進申請材料、審批結果等實施清單要素標準化工作,探索實施清單申請材料要素標準庫建設,實現同種材料同一編碼,推進政務服務事項材料編碼標準化、規範化。
第六章 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政務服務事項的管理規範,建立健全日常巡檢機制,加強對政務服務事項實施、同源、信息公開等方面的檢查和督促最佳化工作。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參照省做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事項的規範性、準確性以及動態調整、運行實施等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省、市、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與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評估指標體系,將指標體系納入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第三方評估、標桿政務服務中心評估、常態化監測等工作,並將有關評估結果予以通報。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參照省做法,開展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事項的評估與通報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為推進行政徵收事項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工作,促進依法行政,行政徵收事項一併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級基本目錄相關管理工作參照省級基本目錄執行。
  各地級以上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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