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規範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管理,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2016〕127號)等檔案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服務,指基於社會共識而使用公共資源或由公共資源資助、滿足社會(或公民個體)生存與發展需求的、均等供給的服務行為。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指用於提高我市公共服務供給水平、質量以及供給能力,培育和規範各類公共服務提供主體,滿足公眾的有效需求,經相關部門協商一致,並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現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不能滿足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時,可制定不低於以上標準要求的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在廣州市相關公共服務行業和領域推薦使用,規範相關行業有序發展。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領域:
(一)政府管理和政務服務;
(二)公共基礎教育;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四)基本社會服務;
(五)基本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
(六)公共基礎設施管理與服務;
(七)公共文化體育;
(八)公共運輸;
(九)司法行政與服務;
(十)公共安全、消防應急;
(十一)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
(十二)農業和農村公共服務;
(十三)公共氣象服務;
(十四)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
(十五)社會組織管理;
(十六)社會公益科技服務;
(十七)其他公共服務領域。
第四條 廣州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方標準項目的提出,組織起草單位開展項目的申報、起草、徵求意見、送審、報批,並在標準發布後組織宣貫、實施和監督。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立項、審定、編號、發布,並配合開展標準的宣貫實施。
第五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應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符合產業政策的要求,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協調一致。
第六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式包括:項目申報、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定、發布。
第二章 立項與起草
第七條 廣州市有關管理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等可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申報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項目,承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相關項目內容所涉及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門應作為提出部門,對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出具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第八條 申報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應填寫《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畫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並提交有關項目的目的、意義、適用範圍和主要技術內容等材料。
第九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採取隨時申報項目、定期下達計畫的方式,每年申報時間截止到當年的6月30日,重大和亟需的項目不受上述申報時間限制。申報單位對擬制定的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項目,應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和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等範圍內進行查新。
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項目經初審後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對通過論證擬立項的項目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入口網站上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時間不少於15日,經收集意見綜合分析後,確定立項項目和承擔項目制修訂的起草單位。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在充分調研、綜合分析或試驗驗證的基礎上編寫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並廣泛徵求和採納相關管理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和專家及用戶的意見,形成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送審稿,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技術審定的申請(附屬檔案2)。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認真撰寫編制說明,並作為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目的和意義;
(二)工作情況介紹;
(三)項目涉及技術在廣州市的基本情況;
(四)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起草過程中的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的確定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及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關係;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結果和依據;
(七)貫徹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八)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項目從立項至形成送審稿時間原則不超過2年,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起草過程中如主要技術內容需調整或終止項目時,項目主要起草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報提出部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第三章 審定與發布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起草單位召開技術審定的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交審定的答覆。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提出部門組織專家對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進行審定。
第十五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審定應採用專家會審形式,專家應具有代表性,且不少於5人。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制定程式;
(二)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送審稿;
(三)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編制說明;
(四)徵求意見及意見處理情況;
(五)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通過審定後,起草單位根據專家審定意見進行修改,形成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報批稿,經提出部門同意後,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起草單位提出報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報批簽署表(見附屬檔案3);
(二)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報批稿(文本及電子文檔);
(三)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四)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
(五)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屬檔案4);
(六)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送審稿;
(七)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審查意見及名單(見附屬檔案5);
(八)其他起草過程中的有關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報批稿的格式及報批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統一編號,並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發布或會同提出部門聯合發布。
第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應按照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並重新組織專家評審,如項目存在嚴重技術問題、項目內容明顯不適應行業需要、項目與國家相關標準衝突明顯等情況,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專家意見確定對項目進行調整或終止。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系列標準的要求,行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發布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入口網站上公開標準題錄信息,並對社會和公眾提出的標準文本查閱申請,免費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發布後,按照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相關標準發生變化,或者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或者社會需求發生變化或者標準實施發現問題的,應進行複審。複審可由原起草單位經提出部門同意後提出,也可由提出部門或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提出,複審結論為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繼續有效、修訂、廢止。
複審程式參照第二章和第三章要求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質監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質監規字〔2017〕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針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背景、依據等介紹
地方標準是我國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廣州歷年來發布的地方技術規範、地方標準為我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服務水平提升以及城市的精細化管理和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支撐。為規範廣州市地方技術規範管理工作,2011年11月,原市質監局制定出台了《廣州市地方技術規範管理辦法》(穗質監〔2011〕208號)。2017年11月,原市質監局根據新修訂的《標準化法》出台了《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穗質監規字〔2017〕2號)。因機構改革,導致職能部門名稱發生變化,因此對《辦法》重新修訂、重新發布。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
(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經其批准的設區的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2016〕127號)在“主要任務”第3點“改革公共服務地方標準管理機制”中提出:“地級以上市政府可組織制定、發布或授權本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發布適用於本市的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
(四)《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穗府函〔2017〕99號)中提出“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積極承接省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下放工作”。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落實了《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對地方標準管理以及地方標準體系建設的要求,突出了地方標準屬於政府標準的基本屬性,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分工,依法規範了地方標準制定範圍和程式,加強了對地方標準制定活動的監管。具體有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地方標準制定範圍。廣州市地方標準的制定範圍為公共服務行業和領域,且不得低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要求,通過推薦使用,引導和規範相關行業有序發展。
(二)明確了責任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承擔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統一指導、協調、監督地方標準的制定及相關管理工作。在地方標準制定工作中,地方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是提出和歸口部門,負責地方標準項目的提出,組織起草單位開展項目的申報、起草、徵求意見、送審、報批,並在標準發布後組織宣貫、實施和監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立項、審定、編號、發布,並配合開展標準的宣貫實施。起草單位負責具體的制定工作。
(三)明確了制定程式及要求。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式包括:項目申報、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定、發布,通過細化和明確各個制定環節的要求,確保利益相關方在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參與權,提升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同時,還強調了地方標準公開制度和備案要求。
三、《辦法》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一)更新制定的法律依據。《辦法》第一條刪除《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關於最佳化完善推薦性標準的精神,已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經批准有地方標準權,這是《辦法》制定的基本依據。
(二)調整管理部門的表述。按照《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為了進一步明確“標準化主管部門”,將《辦法》中的“標準化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質監局”統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明確仍在有效期內的原管理辦法的效力。原管理辦法於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目前尚處於有效期內。為明確新舊辦法的關係和效力,第二十三條補充規定,《廣州市質監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質監規字〔201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