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工服務站管理辦法

《廣州市社工服務站管理辦法》是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社會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民政部關於加快鄉鎮(街道)社工站建設、省關於“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以下簡稱“雙百工程”)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廣州市社工服務站(以下簡稱社工站)規範化管理,確保鎮(街)社工站100%覆蓋、困難民眾和特殊群體社會工作服務100%覆蓋,依據有關政策檔案,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4月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工服務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穗府辦〔2023〕7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社工服務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2023〕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社工服務站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7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社工服務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社會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民政部關於加快鄉鎮(街道)社工站建設、省關於“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以下簡稱“雙百工程”)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廣州市社工服務站(以下簡稱社工站)規範化管理,確保鎮(街)社工站100%覆蓋、困難民眾和特殊群體社會工作服務100%覆蓋,依據有關政策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工站建設、運營及管理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工站,是指以社會工作服務為主體,綜合運用社會工作服務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為困難民眾和特殊群體等提供兜底民生服務以及參與社區治理服務的平台。
  本辦法所稱社工服務點(以下簡稱社工點),是社工站派駐村(居)的服務點,負責對所轄村(居)提供兜底民生社會工作服務,接受社工站的統一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民眾和特殊群體,主要包括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含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單身特困母親、農村留守婦女以及孤寡、空巢、獨居、留守、失能、重殘、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工作者(以下簡稱社工)包括持證社工和非持證社工。其中,持證社工,是指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社會工作服務從業人員;非持證社工,是指尚未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但已接受社會工作,社會學、人類學、心理學等相關專業教育或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管理、培訓的社會工作服務從業人員。
  第六條 市民政局負責統籌全市社工站建設規劃,制定完善項目評估規範指引、招標檔案有關文本設定指引,申報市本級財政預算,指導、檢查、監督各區社工站的建設、運營及管理工作。
  市、區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做好鎮(街)社工站建設相關資金保障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本區社工站建設規劃,審核鎮(街)申報區級財政預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級財政預算申報,指導、檢查、考核本區社工站的建設、運營及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社工站的建設、人員配置及區級財政預算申報、政府採購、業務指導、日常監管、人員考核、經費使用監管、安全檢查和協調鎮(街)有關機構與社工站的服務配合、轉介等工作。
  第七條 社工站應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推進黨組織建設、黨員思想教育和優秀社工發展黨員等工作,把社工培養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落實黨的政策方針、聯繫服務民眾的重要力量。
  第八條 社工站主要職責:
  (一)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生保障的重要論述精神、黨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政策;
  (二)為困難民眾和特殊群體統籌提供政策落實、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三)駐紮社區,結合村(居)委和社區民眾對社會工作服務的需求,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動員社區志願者參與服務,連結整合社區公益慈善資源,建立健全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社會慈善資源“五社聯動”機制,全面激發社區活力,推動社區治理專業化、精細化,助力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四)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社會工作合作交流,探索創新服務模式;
  (五)完成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民生服務工作。
  第九條 社工站按照“經辦在鎮(街)、服務在村(居)”的原則統籌設定事務性和服務性崗位,事務性崗位設在社工站,服務性崗位設在社工點。
  第十條 社工站事務性崗位與服務性崗位人員主要由鎮(街)直接聘用的社工(以下簡稱直聘社工)組成。
  鎮(街)通過項目購買的方式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對社工站專業社工服務力量予以補充。
  直聘社工應當與購買服務項目所配備社工共同做好兜底民生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社工站原則上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民政工作的負責人兼任站長,由公共服務辦公室主任兼任常務副站長,由1名綜合素質較好、專業水平較高的購買服務項目社工擔任副站長,可增設殘聯理事長為副站長。每個社工點的1名直聘社工為聯絡員,負責所轄村(居)的聯絡和服務工作。具體崗位職責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社工站通過整合鎮(街)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殘疾人專職委員等完成直聘社工配置,原則上社工站事務性崗位人數不少於2名,服務性崗位人數不少於鎮(街)所轄村(居)數量。
  有條件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提高人員配備,確保服務需求得到保障。
  第十三條 直聘社工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聘用和管理,依法簽訂勞動契約,落實薪酬和社會保障(含“五險一金”)待遇。
  新聘用人員納入省民政廳每年組織的“雙百工程”統一招聘人員範圍內。
  直聘社工薪酬待遇原則上每人不低於8萬元/年(含“五險一金”),所需經費按原經費渠道支出。
  對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直聘社工,由各區結合實際給予相應待遇激勵。
  第十四條 各區根據鎮(街)地域面積、人口分布、服務對象、交通便利性等情況,統籌規劃全區購買社工服務的整體布局、立項論證、項目設點、經費預算。原則上每個鎮(街)應當設立1個購買社工服務項目。對於常住人口超過15萬人或面積超過50平方公里,且具備財政、場地、設備等支持的鎮(街),可以設立2個以上購買社工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新設、增設、調整、撤銷的立項調研經費,以及場地購置、建設、裝修、租賃、維護及設備投入等費用納入區級財政預算,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辦理。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資助補貼,其用電、用水按照居民生活價格執行。
  第十六條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原則上按每年12萬元/名的標準配備社工,可視我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購買服務經費標準。項目採購服務周期內應當逐年提高持證社工比例,其中,第一年持證社工比例應當不低於1/2,第三年持證社工比例應當不低於2/3。
  有條件的區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購買服務經費標準。
  第十七條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經費原則上按每年240萬元/個編制預算,由各區民政局會鎮(街)核定經費,並隨新一輪項目採購周期建立項目經費增長機制,所需資金由市、區按財政體制分擔,用於人員費用、服務質量保障費用、承接機構管理費用等。對於人口少、面積小(3萬人以下、面積低於1平方公里)的鎮(街),根據實際情況核減工作服務量和購買服務資金。
  評估經費按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經費的2%編制預算,列入各區財政預算,用於評估培訓及委託專業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購買社工服務項目評估、明查暗訪、抽查等工作。評估分為專業服務評估和財務評估,專業服務評估是指對項目管理、服務開展過程、服務質量等進行評估,財務評估是指對項目經費使用及管理情況等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經費的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員費用應當不低於項目經費總額的80%,服務質量保障費用及承接機構管理費用應當不高於項目經費總額的20%,其中,承接機構管理費用應當不高於項目經費總額的10%,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人員費用包括:項目所配備社工的工資、獎金、“五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承接機構應當建立合理的人員薪酬調節機制和績效考核機制,不得挪用、侵占人員費用。
  (三)服務質量保障費用及承接機構管理費用包括:社工交流學習、專業提升等專業支持費用;服務和活動產生的物料、宣傳、交通、誤餐、組織志願者等專業服務和活動費用;辦公耗材、水電等日常辦公費用;發展儲備費、風險費、中標費、相關稅費等。
  第十九條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應當建立完善的服務檔案保管制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承接機構退出購買社工服務項目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及時收回服務檔案(含個案、小組、社區服務、家訪電訪、服務對象建檔、志願者建檔、服務需求調研等與服務相關的檔案資料),並列明資料清單和簽訂協定書,轉交下一任機構使用。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檔案應當由承接機構長期保留。
  評估機構對購買社工服務項目進行評估,與評估相關的服務及財務資料應當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
  第二十條 鎮(街)新設、增設、調整、撤銷具體的購買社工服務項目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未設立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的鎮(街),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新設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區民政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調研和項目立項論證,根據鎮(街)社區人口、面積和居民需求情況明確購買社工服務項目規模大小、項目預算額度、配備的人員數量、服務目標等內容,形成項目計畫書報市民政局核實;
  (二)因區劃調整、人口變動或其他客觀原因,已設立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的鎮(街)需要增設購買社工服務項目或調整購買社工服務項目規模的,應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區民政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調研,形成方案報市民政局核實;
  (三)因區劃調整、人口變動或其他客觀原因,需要撤銷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的,應當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後予以撤銷;
  (四)涉及預算申報等其他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應當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範疇,採購服務周期不超過3年,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購買方,依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本市有關政府購買社工服務招標檔案指引等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完成招標採購,並與承接機構簽訂項目契約。
  契約應當載明服務項目、人員配備、服務要求、服務期限、服務經費、保密條款、資金支付方式、項目評估、雙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契約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報區民政局存檔。
  採購服務周期內,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的項目契約實行一年一簽,年度末期評估合格的續簽契約,不合格的不予續簽,並按照政府採購工作程式重新確定項目承接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應當及時向區財政局轉移支付市級財政資金。區財政局應當根據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承接機構的申請,及時撥付項目經費。在契約簽訂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撥付年度項目經費總額的55%;年度中期評估為合格以上的,自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撥付年度項目經費總額的40%;年度末期評估為合格以上的,自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撥付年度項目經費總額的5%。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承接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人員配備不足的,按照規定或契約約定相應扣減或追回項目經費。
  第二十三條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承接機構應當建立專款專用制度,設立每個購買社工服務項目專門賬戶,單獨使用和核算購買服務經費,並接受財政、審計、民政、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購買社工服務項目承接機構的其他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專項管理,不得混用、擠占、挪用。
  第二十四條 為統一本市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的總體實施進度,本辦法實施後,購買社工服務項目需新設、增設或到期重新採購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實施採購時通過適當延長或縮減第一年度的服務時間,確保下一年度的服務開始時間統一調整為8月底前。
  第二十五條 社工站(點)的場地、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省、市“雙百工程”有關要求。
  原有場地的,應當按照原建設標準、原用途繼續保留使用。
  新建場地的,整合當地公建配套設施資源或通過新建、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根據服務工作和居民需求,設定員工辦公室、個案工作室、小組工作室、多功能活動室、檔案室、儲物室等功能室。
  第二十六條 市民政局應當建立專業社會工作督導協調機制,通過購買服務形式委託第三方組建督導中心,配備管理人員和專職督導人員,對社工站(點)社工開展恆常專業社會工作督導服務。
  專職督導人員薪酬待遇原則上每人不低於15萬元/年(含“五險一金”)。督導中心日常管理、管理人員及專職督導人員隊伍組建等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區可爭取區級財政支持,結合實際需要增加督導人員配備數量。
  第二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有關要求,會同區民政局及有關部門對直聘社工實施考核。
  第二十八條 區民政局應當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的運營管理、服務績效、經費使用等進行評估。評估由第三方評估機構、督導中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四方共同實施。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對評估機構的工作要求,通過契約約定落實。
  第二十九條 民政、財政、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工作監督管理中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的行為,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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