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廣州市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是廣州市民政局根據民政部《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辦法》,為保障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執業權利,規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執業行為,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而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檔案號:穗民[2010]202號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民政局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穗民[2010]202號,辦法正文,登記管理的人員範圍,登記管理機構,登記類別及登記期限,首次登記,再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其他規定,

穗民[2010]202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廣州市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州市民政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辦法正文

廣州市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為保障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執業權利,規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執業行為,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根據民政部《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辦法》(民發〔2009〕4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登記管理的人員範圍

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管理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是指未通過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依據本辦法登記的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是指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按本辦法規定登記的執業人員。經登記的人員,方可以社會工作員、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的身份從事社會工作。

登記管理機構

廣州市民政局或其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負責廣州市社會工作員、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登記管理工作。

登記類別及登記期限

社會工作者的登記註冊分為首次登記和再登記。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在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後1年內,須向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登記。未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但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可以向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登記為社會工作員。登記有效期為3年。首次登記後,每3年進行再登記。再登記的受理期限為上次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

首次登記

(一)首次登記的條件
1.申請首次登記的社會工作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通過廣州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社會工作者(三級)職業資格鑑定並持有相關資格鑑定證書;或持高等院校社會工作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畢業文憑;或持高中(中專)以上畢業文憑,在社會工作領域實際從事社會工作5年以上,且接受社會工作專業培訓不少於100小時;
(3)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2.申請首次登記的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取得相應等級的職業水平證書,且在登記受理期限內;
(3)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首次登記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首次登記的社會工作員,應當向登記管理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證明;
(2)學歷證書;
(3)在社會工作領域從業證明(該證明須反映申請人所服務的單位及該單位的主要業務領域,以及申請人的服務年限、職位和主要從事的工作等情況);
(4)接受社會工作專業訓練的證明;
(5)登記申請表。
2.申請首次登記的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應當向登記管理機構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
(3)登記申請表。
(三)受理及處理
登記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首次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社會工作員,予以登記並發給由廣州市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印製的《廣州市社會工作員登記證書》;審核合格的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予以登記並根據其職業水平評價級別發給民政部統一印製的助理社會工作師登記證書、社會工作師登記證書或高級社會工作師登記證書。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再登記

(一)再登記條件
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員及社會工作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登記證書並且在登記受理期限內;
3.接受社會工作專業的繼續教育。
4.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社會工作員在首次登記之後至再登記之前,如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並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的首次登記,不再進行社會工作員的再登記。
(二)再登記須提交的資料
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者及社會工作員,應當向登記管理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證明;
2.登記證書;
3.繼續教育證明;
4.再登記申請表。
(三)受理及處理
登記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再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在其登記證書“再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章。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變更登記

(一)變更登記情形
已登記的社會工作者,出現下列情形,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姓名有更改;
2.工作單位有變動;
3.其他需要變更登記的情形。
(二)變更登記程式
1.已登記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在變更事實發生後兩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構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2.登記管理機構在受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在原登記證書上進行變更登記或另發變更後的登記證書,變更登記後,原登記有效期不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註銷登記

(一)註銷登記情形
經相關程式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構註銷其社會工作者的登記:
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的;
2.私自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登記證書的;
3.在社會工作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4.其他需要予以註銷登記的情形。
(二)註銷登記程式
註銷登記,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1.聘用單位、社會工作協會、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及個人向登記管理機構提出註銷登記的建議及理由;
2.登記管理機構根據反映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3.經調查,基本確認有本辦法註銷登記規定情形的,提交由登記管理機構及社會工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的臨時專門委員會審議。審議過程中,應視情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4.經審議確認符合本辦法註銷登記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構作出《註銷登記的決定書》並送達被註銷登記人;
5.被註銷登記人可在收到該決定的15天內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覆核;
6.逾期不提出異議及覆核申請或經覆核維持註銷決定的,由登記管理機構註銷該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的登記。
被註銷登記的,自登記註銷之日起,其登記證書失效,不得再以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名義從事社會工作。

其他規定

(一)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登記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或轉讓。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二)登記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登記資料錄入登記信息系統,並通過網路、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登記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有關信息,供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
(三)有關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廣州市民政局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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