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穗府辦規〔2018〕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7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隊伍建設,規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隊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區服務管理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粵辦〔2011〕22號)、《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意見》(穗辦〔2012〕14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等有關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是指通過公開招聘程式,在城市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公共服務站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按社區常住人口每300戶左右配備1人。
第四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隊伍管理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負責。
各區民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細則,人員職數核定、崗位設定、公開招聘及人員培訓,指導街(鎮)做好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區財政部門負責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經費的保障落實工作。
各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配合做好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招聘、培訓等工作。
各區審計部門負責經費使用的審計監督。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隊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鼓勵並支持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廣州市社會工作人員培訓,加快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向專業社會工作者轉型。
第二章 崗位設定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按其在社區從事的崗位享受相關待遇:
(一)正職: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社區公共服務站站長;
(二)副職:社區黨組織副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副主任、社區公共服務站副站長;
(三)一般工作人員。
社區公共服務站站長可由社區黨組織或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居民遵紀守法、依法履行應盡義務;
(二)執行社區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意見;完成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公共服務站布置的工作任務;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協助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人口與計畫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來穗人員權益保障等工作;
(四)組織協調轄區內機團單位開展區域性共建活動,組織發動社會力量、居民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和管理;
(五)積極參與並組織居民民眾開展社區自治活動,認真聽取並積極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做好社區居民的思想疏導工作。
第八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可實行彈性工作制度和預約辦事制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對靈活的上下班時間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數,安排好公休時間和節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民眾辦事。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招聘對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
(二)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三)熱愛社區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社區服務管理相關專業知識;
(四)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屬“村改居”的社區,對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較強、熱愛社區工作、居民民眾反映好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可適當放寬學歷條件,招聘為本社區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錄用的原則招聘社區專職工作人員。
屬於隨軍配偶等國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可擇優聘用。
屬於公益性崗位的職位,按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相關招聘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新增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由所在區統一組織,公開招聘。招聘程式由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組織考察、公示等7個部分組成。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等用人單位應依法與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統一明確為管理崗位。
第四章 考核及獎懲
第十三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街道黨工委(鎮黨委)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考核結果抄送區委組織部、區民政部門。
年度考核由居民(黨員)代表評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業務科室考評、本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互評三部分組成,考核權重比例為4∶4∶2。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5個方面。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四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個人年度考核結果應與獎勵工資掛鈎。
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應調整工作崗位並相應減發獎勵工資。
年度考核連續2年不合格的,應由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其中,擔任社區黨組織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處理;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應當責令其辭職,不辭職的,應當啟動罷免程式。
第十五條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定向從我市優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招錄基層公務員;各區政府應當加大探索從優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力度。對年度考核連續3年達到優秀等次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優先推薦。
第十六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由聘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契約,並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在職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經費(含“五險一金”)由各區財政保障,市財政給予補助。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由各區自行確定。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對各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和工資分擔標準每兩年重新核定。
第十八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由崗位工資、獎勵工資兩部分構成。
崗位工資占總工資的60%左右,並應與所聘崗位層級掛鈎。獎勵工資占總工資的40%左右,可設定日常考勤、月度年度考核、節日補貼、通訊補助等項目。獎勵工資中應設立社會工作專業職稱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100元/月。
第十九條各區政府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工資增長機制,各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聯合制定本地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管理細則,並抄送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假期。
第六章 培訓及退休
第二十二條各區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培訓工作。擔任正職崗位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培訓一次,其他在職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每兩年至少培訓一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3天。新聘用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崗前脫產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5天。
培訓課程一般應包括黨的路線方針、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工作、居民自治、社區工作等內容,也可根據工作實際自行設定課程。
第二十三條有關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將經統一業務培訓及考核合格後的現有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村改居”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過渡為社區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統一移交社會化管理,移交所需資金由各區財政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試行辦法,制定(修訂)本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實施細則,並抄送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