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鹹陽市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管理,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社區工作者隊伍,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意見》(陝辦發〔2012〕9號)和《陝西省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陝政發〔2012〕27號)等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是指經市級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公開招聘、專門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的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根據社區人口規模,社區服務站一般配置5-9名專職工作人員,規模特大的可適當增加。
第三條 各級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
第四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引導社區居民遵紀守法,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
(二)認真聽取並積極反應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
(三)接受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服務站的管理和監督,服從和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四)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的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治安、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人口登記、勞動就業、文化體育、法制宣傳、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社區教育、房屋租賃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
(五)推進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六)組織協調駐社區單位開展共建活動;
(七)完成本社區服務站應當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社區專職工作者的權利:
(一)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報酬、福利、保險待遇;
(三)國家規定的工時、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訓;
(五)陳述、申訴和控告權。
第三章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招聘
第六條 招聘對象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
(二)熱愛社區工作,熱心為居民服務,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三)獲得國家承認的專科以上學歷(復轉軍人可放寬至高中文化程度);
(四)年齡滿18周歲,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有犯罪記錄及被開除公職人員不得錄用為社區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 招聘工作的具體程式:
(一)公布擬聘崗位、錄用條件等事項;
(二)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組織應聘人員進行考試(筆試、面試);
(四)確定考察對象並進行考察;
(五)體檢及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第八條 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招聘工作由各級社區辦組織實施。市社區辦負責編制招聘計畫、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筆試、面試)、公布成績和擬聘人員名單;各區(縣、市)社區辦負責對擬聘人員進行考察和體檢,與初錄人員簽訂聘用契約。
第九條 筆試成績公布以後,按照招聘崗位1:3的比例進入面試,達不到比例的,由區(縣、市)社區辦提出招聘意見,上報市社區辦商定。
第十條 在社區工作三年以上的現有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服務站公益性崗位人員和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參加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考試的,筆試成績加10分。
第四章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 新錄用的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為5年;試用期滿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二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契約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繼續簽訂聘用契約。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年滿60周歲的原則上不再聘用。
第十三條 按照社區服務站職能,對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合理設定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實行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包片聯戶、上門走訪、服務承諾、錯時上下班、節假日輪休等工作制度,密切與社區居民的關係。
第十四條 對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德、能、勤、績、廉進行考核,重點突出工作實績和民眾滿意度。考核工作由街道辦(鎮)組織實施,採取年度考核與日常考核、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組織考評與民眾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應在社區居民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由街道辦(鎮)提出考核意見,在社區居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後,報區(市、縣)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第十五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將作為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續聘、解聘、獎懲、調整崗位和報酬待遇的重要依據。對考核優秀者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補貼下浮25%。對工作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與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四)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第十七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聘用關係自行解除。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本轄區內連續兩年民意測評滿意率低於60%的,解除聘用關係。
第五章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建立省、市、縣三級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教育培訓體系。市社區辦負責制訂培訓方案和培訓計畫,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師資培訓。區(縣)社區辦在每年組織社區工作者參加一次全市集中培訓基礎上,可根據需要開展綜合教育培訓。培訓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培訓實行登記制度,培訓內容一般包括崗位任職培訓、綜合素質培訓、社區實務和技能培訓等。培訓成績納入年度考核內容,作為續聘、晉升、評先評優的依據。新招聘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上崗前進行崗位基本業務知識培訓,培訓學時應不少於24小時。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立足崗位、自學成才,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和學歷教育考試,對在工作期間取得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國家承認的本科以上學歷的給予學費補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2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至2014年9月1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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