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2〕27號印發《陝西省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30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12〕27號
- 印發時間:2012年5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2年7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12〕2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第9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暫行辦法
陝西省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對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發揮他們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是指經過市級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公開招聘、專門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的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根據社區人口規模,一般配置5-9人,規模特大的可適當增加。
第三條 對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各級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居民遵紀守法,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
(二)認真聽取並積極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
(三)接受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服務站的管理和監督,服從和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四)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治安、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人口登記、勞動就業、文化體育、法制宣傳、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社區教育、房屋租賃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
(五)推進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六)組織協調駐社區單位開展共建活動;
(七)完成本社區服務站應當承擔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七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報酬、福利、保險待遇;
(三)國家規定的工時、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訓;
(五)陳述、申訴和控告權。
第八條 招聘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政治合格、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二) 獲得國家承認的專科以上學歷(復轉軍人可放寬至高中文化程度);
(三) 年滿18周歲。
第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社區專職工作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第十條 招聘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基本程式是:
(一)公布擬聘崗位、錄用條件等事項;
(二)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組織應聘人員進行考試(筆試、面試);
(四)確定考察對象並進行考察;
(五)體檢及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一條 招考試題、考試時間由省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編制招聘計畫、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筆試、面試)、公布成績和擬聘人員名單由各設區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考察、體檢、簽訂聘用契約由各區(縣、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筆試成績公布後,按照招聘崗位1∶3的比例進入面試,達不到比例的,由區(縣、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招聘意見,上報設區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商定。
第十二條 新錄用的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為五年;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三條 在社區工作三年以上的現有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服務站公益性崗位人員和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參加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考試的,筆試成績加10分。
第十四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年滿60周歲原則上不再聘用。
第十五條 按照社區服務站職能,對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合理設定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實行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包片聯戶、上門走訪、服務承諾、錯時上下班、節假日輪休等工作制度,密切與社區居民的關係。
第十六條 對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德、能、勤、績、廉進行考核,重點突出工作實績和民眾滿意度。考核工作由街道辦事處(鄉鎮)組織實施,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應在社區居民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提出考核意見,在社區居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後,報區(市、縣)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考核結果將作為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續聘、解聘、獎懲、調整崗位和報酬待遇的重要依據。對考核優秀者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補貼下浮25%。
第十七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考核採取年度考核與日常考核、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組織考評與民眾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結果為基礎。
第十八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四)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有違紀情形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行政區域內民意測評中多數居民不滿意的,解除聘用契約。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教育培訓體系。省級開展示範教育培訓,市、縣兩級開展綜合教育培訓,培訓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三條 新招聘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崗位基本業務知識培訓,培訓學時應不少於24小時。
第二十四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培訓內容一般包括崗位任職培訓、綜合素質培訓、社區實務和技能培訓等。培訓成績納入年度考核內容,作為續聘、晉升、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立足崗位、自學成才,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和學歷教育考試。倡導有條件的地區對在工作期間取得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或國家承認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給予學費補助。
第二十六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包括基礎報酬、津補貼和年限報酬。
第二十七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標準執行。住房公積金政策由各設區市自行制訂。
第二十八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待遇和由社區服務站繳納的社會保險所需經費,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3∶3∶4比例統籌解決,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設區市應參照本辦法制訂具體的管理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