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穗民[2010]229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定及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待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廣州市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定及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待遇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州市民政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正文
廣州市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定及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待遇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精神,參照《關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8〕84號),結合我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社會管理或服務職能的人民團體以及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社區建設、殘障康復、優撫安置、勞動就業、司法矯治、衛生服務、老年人服務、青少年服務、婚姻家庭服務等領域提供社會服務或參與社會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城鄉社區和農村基層組織以及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
二、實施原則
(一)遵循科學合理、精簡效能、按需設崗、競聘上崗、分類管理的原則。
(二)堅持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的原則。
(三)堅持不新增人員編制和社區專職人員員額的原則。
(四)堅持職責任務、工作標準、任職條件和薪酬待遇相對應的原則。
三、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等級、名稱及聘用晉升條件
(一)崗位等級。結合我市實際,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員級四個等級(即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員)。其中,高級社會工作師分三檔,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六、七級;社會工作師分三檔,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九、十級;助理社會工作師為二檔,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十二級;員級一檔。
(二)崗位名稱。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通用名稱從高到低分別為:高級社會工作師一級、高級社會工作師二級、高級社會工作師三級;社會工作師一級、社會工作師二級、社會工作師三級;助理社會工作師一級、助理社會工作師二級;社會工作員。
(三)任職及晉升條件。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聘用。競聘者須符合如下基本條件: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履行社會工作專業守則,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應的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社會工作員除外),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同時,按以下規定實行聘用及晉升:
1.高級社會工作師:待國家明確該職稱政策後另行確定。
2.社會工作師:持有中級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考取證書後首次聘用為三級社會工作師。原則上社會工作師區間內由低到高晉升聘用每級工作時間不低於3年。
3.助理社會工作師:持有初級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考取證書後首次聘用為二級助理社會工作師。原則上二級助理社會工作師晉升聘用為一級助理社會工作師的工作時間不低於2年。
4.社會工作員:未考取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如下人員:《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頒布前,通過廣州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社會工作者(三級)職業資格鑑定的人員;持高校社會工作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畢業文憑的人員;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在社會工作領域實際從事社會工作滿5年,經過社會工作專業的系統培訓並達到相應要求的現有社會工作從業人員。
四、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定及等級結構比例
根據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定及等級結構比例。
(一)崗位設定的結構比例
1.人民團體:暫不規定崗位設定數量,但這些單位中具有社會管理或服務職能的崗位,要逐步設定或明確社會工作崗位,配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2.事業單位:主要以社會工作專業技術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的單位,應保證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於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總量的70%;社會工作專業與其他專業在單位崗位中同等重要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一般應占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總量的50%左右;社會工作專業在單位崗位中是屬於輔助崗位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一般占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總量的20%以下。
3.城鄉社區組織:城鄉社區按服務對象的一定比例設定社會工作崗位。社區服務機構內從事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就業服務、社區矯正、心理疏導、人民調解、婚姻家庭服務、殘疾人服務、青少年服務等工作崗位,明確為社會工作崗位。居(村)民自治組織可以參照城鄉社區組織的崗位設定,促進專職人員提高專業素質和工作水平。
4.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機構以及應以社會工作方法為主提供服務的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崗位一般不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35%;其他接受政府購買服務的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崗位比例一般不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25%。
(二)崗位等級結構比例
1.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為主體崗位的單位,高級崗位控制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總量的20%—25%之間,中級崗位比例控制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總量的30%—40%之間。
2.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為同等重要崗位的單位,高級崗位控制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總量的10%—15%之間,中級崗位比例控制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總量的20%—30%之間。
3.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為輔助崗位的單位,高級崗位控制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總量的5%左右,中級崗位比例控制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總量的10%—20%之間。
4.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高級崗位五、六、七級之間的結構比例為2:4:4;中級崗位八、九、十級之間的結構比例為3:4:3;初級崗位十一、十二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5:5。
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授權機構,應將上述崗位設定要求作為機構登記註冊、年檢、日常管理的依據,作為評估從事公益服務社會組織的重要指標。同時,作為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條件,並依此核算購買服務機構的人力成本。
五、社會工作崗位設定辦法及人才配備方式
(一)崗位設定辦法
採取“明確一批,增設一批,開發一批”的辦法設定社會工作崗位。在具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人民團體以及實際承擔社會管理服務職責的其他有關單位和社會組織中,明確一批社會工作崗位。在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和城鄉社區組織中,通過崗位調整、合併的方式,增設一批社會工作崗位。在社會工作機構等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中,著力開發一批社會工作崗位。
(二)社會工作人才配備方式
各區(縣級市)和市有關部門應根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的原則和相關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城鄉社區組織和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配備社會工作人才。社會工作人才配備方式,以提升轉換和引進專業人才相結合。對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現有在編在崗人員,主要採取提升轉換的方式,通過專業培訓及參加考試並獲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轉換為專業社會工作者。設有社會工作崗位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城鄉社區組織,有空編且招考、錄用或招聘人員時,應主要面向社會工作專業的畢業生和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專業人員。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通過提升轉換和引進的方式,按要求配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技術崗位,按現行程式呈報審批;其餘組織按相關規定考核聘用。
六、社會工作人才薪酬待遇
(一)人民團體的在編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仍按照我市現行機關工資制度執行,並由財政統發。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仍按照我市現行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執行,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集中的事業單位,在核定津貼總量時可適當高定。
(二)政府定期公布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指導價。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內從事社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薪酬與其他福利待遇由簽約機構按擬聘用人員學歷、資歷、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確定。在試點階段,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可根據所在地區事業單位的薪酬水平等實際情況,在《廣州市2010年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技術人員薪酬指導價位表》(見附屬檔案)標準內作上下10%的調整,確定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薪酬成本。政府在與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契約中明確規定用於支付薪酬的資金,不得挪作它用。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