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3月29日印發,共二十三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
  •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穗府規〔2018〕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規定全文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提升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水平,保障來穗人員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持有在本市辦理(申辦或簽注)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的來穗人員積分申報、積分管理、積分使用等相關活動。
本規定所稱來穗人員,是指非本市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內地居民。
本規定所稱申請人,是指申請參加積分制服務管理的來穗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積分制,是指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對持有在本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的來穗人員,根據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進行積分,並對積分申報、調整、使用等進行服務管理。
第四條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實行個人自願、屬地申辦、統分結合、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全市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組織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積分制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城管、工商、智慧財產權、稅務、政務服務、住房保障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規定有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
各鎮(街)應當設立積分制受理視窗,具體負責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的申請受理等工作。
第六條積分制受理視窗及相關部門,依託廣州市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核查評分等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實行網上申請、審核、評分、排名、公示、查詢等“一網式”服務。
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工商、政務服務等相關部門的有關信息資源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共享的有關規定,與廣州市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共享。
第七條市、區政府應當將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在人、財、物方面給予充分保障,相關部門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積分制的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3部分,具體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第九條積分指標體系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
積分指標體系調整方案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牽頭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申請人除享受本市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外,積分達到相應分值後,可享受以下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按規定申請廣州市居民戶口;
(二)按規定為隨遷子女申請公辦學校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校國小一年級和國中一年級學位;
(三)按規定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權益和公共服務。
第十一條申請人通過登錄廣州市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填寫申報信息並上傳有效的身份證明、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及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計分的相關材料,待預審通過後前往居住地積分制受理視窗提交材料。
第十二條積分制受理視窗收到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積分制受理視窗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申請人信息傳送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結果反饋至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對積分進行認定、匯總。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對積分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登錄廣州市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或持《廣東省居住證》前往居住地積分制受理視窗查詢本人積分情況。
第十五條申請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向居住地積分制受理視窗提交相關材料。
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計分變化情況告知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計分變化情況,及時對積分分值進行調整;積分扣減情況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積分自動失效:
(一)已取得本市戶籍的;
(二)申請人死亡的;
(三)持有本市辦理的《廣東省居住證》功能中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廣東省居住證》功能恢復的,積分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申請人對個人積分分值存在異議的,可向原積分制受理視窗申請核查,由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查。
申請人對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查結果存有異議的,可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覆核。
申請人對核查結果和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相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中獲悉的申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申請人提交材料的行為納入個人誠信記錄。
申請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不予納入積分制服務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可通過積分為來穗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有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