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廣州市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是2020年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 文  號:穗殘聯規字﹝2020﹞1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5月14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廣州市殘疾預防行動方案》(穗府辦〔2017〕41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社區精神康復服務工作,構建更加完善的社區精神康復服務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建設、運營、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是指通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方式,由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承接運營,為轄區內有精神康復需求的對象提供康復訓練、心理疏導、事前預防、危機介入,實時支援、個案跟進等專業社工服務,從個人、家庭、社區三個層面介入,堅持“加強經濟保障、立足個人發展、促進家庭和諧、推動社區共融”的服務理念,保障精神障礙者生存、參與和發展權利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平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社區精神康復工作從業人員,是指具備相應的社區精神康復工作經驗、具有社區精神康復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從業人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工作者包括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和社會工作輔助人員。其中,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是指具備相應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專門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等取得社會工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社會工作輔助人員,是指尚未取得社會工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但已接受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管理、培訓的其他從業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的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的購買方和監督方是指區殘聯;服務承接方是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第七條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做好中心建設與運營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解決推進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建設與運營過程中的各類問題。
市殘聯負責申報市本級財政預算,制定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服務、運營、監管政策;區殘聯負責具體開展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服務實施工作,做好本區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分中心的規劃布局、統籌協調工作,負責申報區級財政預算,對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的服務計畫、服務效果、服務質量、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管評價。
市、區殘聯應當會同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落實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與鎮(街)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建立聯動合作關係。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提供技術支持,開展醫院和社區間雙向康復轉介工作。
市、區財政局負責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建設工作的資金保障。
第二章 場地和人員要求
第八條各區應當有規劃、有步驟地開展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建設工作,著力推進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規範化、專業化、多元化發展。 全市各區至少建立1個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並在本地區精神障礙者密集地建立至少1個分中心。
第九條區殘聯應當制定本轄區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發展規劃,最佳化配置各區服務資源,根據街(鎮)地域面積、精神障礙者分布、交通便利性等情況,在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固定服務場地的基礎上,拓展服務延伸站點,設立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分中心。分中心可以單獨設立,也可與鎮(街)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殘疾人社區康復站、康園工療站等場地合用。
第十條各區殘聯可以通過新建、置換、租賃等方式,根據實際需要,多渠道解決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場地需求,場地選址充分考慮危機介入的緊迫性,在精神障礙者相對集中的區域建立中心和分中心。場地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範。
(二)符合市殘聯制定《廣州市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場地運營建設標準》(附屬檔案1)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新設、增設分中心,由區殘聯向區政府提出申請,區政府根據本地區精神障礙者的分布和服務需求情況,決定是否新設中心或增設分中心。
第十二條新設和增設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和分中心的立項調研經費,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場地購置、建設、裝修、租賃、維護等費用納入區級財政預算。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的服務和辦公設施設備由項目承接運營機構提供。
第十三條每個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不少於16人,其中社會工作者崗位不少於13人,社區精神康復工作從業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可有1名心理學相關專業教育背景或持有心理諮詢師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崗位不多於1人。
在社會工作者崗位人員中,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不少於11人。社會工作輔助人員不多於2人。
專業人員與服務對象比為1:30,中心每增加服務對象30人,應當增加1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第三章 服務要求
第十四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服務對象是廣州市戶籍,在本市有固定居所居住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納入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廣州市精神衛生信息系統》、公安部門《全國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統》管理的精神障礙者。由精神障礙者的居住地的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針對精神障礙者的社區康復需求,以一對一、小組(不少於6名服務對象參與)、活動(不少於10名服務對象參與)的形式開展以下服務:
(一)基礎服務:組織開展為掌握服務對象基本情況及需求情況的基礎性服務,包含:建檔、入戶探訪、電話探訪、個案服務等。
(二)社會保障資源連結服務:為服務對象及其家庭提供涉及社會救助、就業支持、職業技能培訓等的資源連結服務,在政府保障其生活、就業、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生存狀況方面提供協助和支持。
(三)個人發展服務:為服務對象提供心理情緒輔導服務、知識分享服務、技能培訓服務等,促進其在態度、知識、技能等方面的成長和發展。
(四)家屬服務:為服務對象的照顧者提供減壓互助服務、照顧技能提升服務、改善家庭關係服務等,促進服務對象的家庭和諧,提高家屬對精神病康復者的理解和支持。
(五)社區共融服務:為服務對象居住的社區開展社交康樂服務、社區宣傳服務、社區志願服務等,促進社區居民與精神病康復者及其家庭的互動和融合。
(六)特色服務:各中心結合社區內資源情況,以及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情況,創新開展特色服務或更具探索性的深度服務。
第十六條每個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服務對象的數量不少於400名,服務對象不能與由殘聯部門提供經費在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康園工療站服務中心接受社工服務的對象重複。各區可視本區實際,逐年增加固定服務對象數量。每箇中心的服務對象年更新率不低於10%,即年度新增的服務對象人數占上一年總服務人數的比例不低於10%。
第十七條市殘聯制定《廣州市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服務工時標準設定指引》(附屬檔案2),對社區精神康復服務標準和內容進行規範,各區殘聯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區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的總服務工時標準。總服務工時由以下工時構成:
(一)直接專業服務工時:指針對服務對象開展的服務所產生的工時,應當圍繞固定服務對象實施。服務內容包括基礎性服務、社會保障資源連結服務、個人發展服務、家屬服務等。
(二)間接專業服務工時:指除針對固定服務對象外,面向社區居民開展的服務所產生的工時。服務內容包括社區共融服務、特色服務等。
(三)輔助性服務工時:指承接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開展的自我培訓、社區關係協調等為直接或間接專業服務提供支援而開展的相關工作的工時。
第十八條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民政部門、殘聯部門共同協調推進社區精神康復服務體系的構建,建立各區的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與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鎮(街)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三者之間的康復轉介機制。
第十九條各區應當至少簽約1間精神衛生專業機構,作為轉介樞紐,開展康復轉介工作並提供康復效果評估、技術支持等服務。區殘聯負責和本區作為轉介樞紐的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簽訂技術支持契約,確保康復效果評估和技術支持工作有序開展。
(一)對於需要從醫院或鎮(街)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轉入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的精神障礙者,由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對其進行康複評估,並向其本人或監護人提供社區康復建議及相關信息。適宜參加社區康復的患者,經其本人或監護人同意後可由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轉介到其居住地的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接受社區康復服務。
(二)社區精神康復綜合中心的服務對象接受社區康復服務後,康復狀況良好,已不需要繼續進行社區康復服務、可以融入社會的服務對象,可終止其在社區精神康復綜合中心接受的社區康復服務,將其轉入各鎮(街)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或回歸社區。康復狀況不穩定或在接受社區康復服務期間病情復發的,可通過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向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快速轉出。
(三)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應每年不少於一次對在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接受服務的服務對象進行康復效果評估。
第四章 運營要求
第二十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通過“政府出資、社會組織承辦、全程跟蹤評估”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運營。各區殘聯根據轄區精神障礙者的基本情況和服務需求,結合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承辦機構的準入標準、服務標準,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並進行審定,按照規定和程式,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接運營機構。
第二十一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政府採購服務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二十二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契約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契約由區殘聯和項目承接機構兩方簽訂。
(二)契約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目標任務、服務要求、服務期限、服務指標、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區殘聯應當在契約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招標採購資料送市殘聯存檔。
(四)採購服務周期內契約一年一簽,每年均進行中期、末期服務質量督導評估,末期評估合格後續簽契約,評估不合格則契約不予續簽,區殘聯按照政府採購工作程式重新確定項目承接機構。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按規定和程式將市級財政資金轉移支付到區財政局;區殘聯根據簽訂契約約定分期向區財政局及時申請撥付經費,區財政局根據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用款單位申請情況及時撥付經費。
第五章 服務質量督導評估和業務督導要求
第二十四條區殘聯應當按照市殘聯統一制定的項目評估規範,認真組織服務質量督導評估,發揮好評估的導向作用,確保評估公正、公平、公開。各區殘聯應當於每年12月30日前,將年度的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的評估工作情況和評估報告報市殘聯。
第二十五條各區殘聯委託具有社區精神康復服務經驗且未承接本市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服務的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由其開展本區內的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業務督導和服務質量督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服務質量督導評估每年進行兩次,分別為中期和末期評估。各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在年度工作量(總服務工時以及下轄的直接專業服務工時、間接專業服務工時和輔助性服務工時)完成進度達到50%時,可以向區殘聯申請接受中期評估;完成進度達到100%,可以申請接受末期評估。申請時應向區殘聯提交書面申請和自評報告。中期評估不遲於當年7月底前提出申請,末期評估不遲於當年11月底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評估結果作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參與後續運營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經年度評估為合格等級的,服務周期內可以繼續承接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經年度評估為基本合格的,區殘聯有權視整改情況延期撥付購買服務經費及調整下一年服務契約的經費撥付方式。經年度評估為不合格的,服務周期內可終止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契約,並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的有關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承接機構有以下情形的,區殘聯應按契約約定即時中止與其的服務協定,並將有關情況報本區政府採購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一)通過提供虛假服務、偽造服務資料等手段騙取服務經費的;
(二)服務質量督導評估中期或末期評價不合格的;
(三)服務周期內收到區殘聯發出的《服務質量問題整改通知》累計三次的;
(四)一個服務年度內未按服務協定提供服務被扣減服務經費的。
第六章 經費保障和資產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經費由購買服務經費、業務督導經費和服務質量督導評估經費三部分構成:
(一)購買服務經費,包括人員費用、專業支持費用、專業服務和活動費用、日常辦公費用、康複評估費用、其他費用等。
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每接收一個服務對象按720元/月的標準安排精神障礙者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經費,每箇中心服務容量不少於400名服務對象,每年為接收的服務對象提供12個月的服務。各區按照本區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服務的人數和服務時長編制預算,所需資金由市、區按財政體制分擔。
(二)各區財政部門每年按照上年市區兩級投入的本項目購買服務經費實際支出的5%測算業務督導和服務質量督導經費控制數,並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核定本級業務督導和服務質量督導經費,在各區精神病防治康復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三十條購買服務資金當年撥付。區殘聯和項目承接機構當年結算,當年清算;市殘聯會同市財政局與區級財政在次年1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的購買服務資助金進行清算。契約期內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購買服務經費支付和清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筆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政府購買服務經費在契約簽訂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撥付,額度為年度購買服務經費總額的55%。
(二)第二筆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政府購買服務經費在年度中期服務質量督導評估合格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額度為年度購買服務經費總額的25%。中期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的,項目承接機構根據評估意見進行整改,區殘聯認可整改結果後,在15個工作日內撥付相應的購買服務經費;區殘聯不認可整改結果的,第二筆購買服務經費暫緩支付,直至項目承接機構完成整改後才予以支付;中期評估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購買服務經費不予支付並終止契約。
(三)第三筆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政府購買服務經費在年度末期服務質量督導評估合格後至當年12月10日前撥付,額度為年度購買服務經費總額的20%。末期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的,項目承接機構根據評估意見進行整改,區殘聯認可整改結果後,在當年撥付剩餘購買服務經費;區殘聯不認可整改結果的,第三筆購買服務經費暫緩支付,直至項目承接機構完成整改後才予以支付;末期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剩餘購買服務經費不予支付並終止契約。
(四)項目承接機構未按照契約在中期評估和末期評估前完成相應的工時,應當把其未完成的工時按照當年經費總額除以總工時時數乘以所欠工時數折算出清算額,分別在第二筆和第三筆購買服務經費中進行扣減。項目承接機構工時的完成情況應按直接專業服務工時、間接專業服務工時和輔助性服務工時進行分類統計,不同種類的工時不能互為抵扣。各項工時應當按時達到年度工時標準要求才能支付全款。
第三十一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購買服務經費的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人員費用及服務質量保障費用應當不低於項目經費總額的85%,項目承接機構運營管理費用應當不高於項目經費總額的15%。
(二)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人員費用包括:工資、獎金、五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預算和支出應當不高於項目經費總額的65%,並建立合理的人員薪酬調節機制。
(三)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服務質量保障費用包括:委託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為服務對象進行康複評估的費用;外聘督導、本機構督導的崗位補貼、社工交流學習、專業提升等專業支持費用;服務和活動產生的物料、交通、誤餐、組織義工等專業服務和活動費用;設備設施、辦公耗材、保潔、安保、水電、物業管理、交通等費用。其中委託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為服務對象進行康複評估的費用不低於項目經費總額的2%。
(四)項目承接機構運營管理費用包括:運營費、發展儲備費、風險費、中標費、相關稅費等。
第三十二條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的服務檔案保管制度,項目承接機構退出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時,應當於退出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區殘聯移交服務檔案(含個案、小組、社區服務、家訪電訪、服務對象建檔、服務需求調研等與服務相關的檔案資料),並列明移交資料清單和簽訂移交協定書,由區殘聯轉交下一任機構使用。
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檔案應當由項目承接機構長期保留。
評估機構對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項目進行評估,與評估相關的服務及財務資料應當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殘聯、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廣州市衛生計生委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區精神康復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殘聯規字〔20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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