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廣州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屆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24年4月1日起
  • 市長:孫志洋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三章:使用維護,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公共廁所管理,方便公眾使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城鄉文明建設,營造良好城市形象,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在道路兩旁、公共場所等處設定的供公眾使用的廁所。按照管理許可權以及公廁所處位置,分為環衛公廁、公園公廁、農村公廁和社會公廁。
第四條 公廁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分類管理、安全衛生、便民實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廁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公廁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並對相關經費予以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轄區範圍內公廁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廁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環衛公廁的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以及轄區內其他公廁的監督管理。
林業園林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公園公廁的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農村公廁的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
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化、體育、港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社會公廁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公廁使用智慧型設備,配置環境監測、異味控制、智慧型照明、應急求助等智慧管理系統,推廣套用滅菌、消毒、除臭等新產品。
第八條 鼓勵公廁設計在外觀造型、空間結構上融入個性理念和藝術創意,體現廣府文化和時代潮流,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園林、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根據居住人口密度、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編制公廁建設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及用地需求的,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業專項規劃和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綜合考慮公廁建設需求,明確公廁建設的目標和要求。
第十條 下列區域和場所應當按照規劃在符合條件的位置設定公廁:
(一)主要交通幹道兩側;
(二)旅遊景區、公共文化場所、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商業大街、體育場館、醫療機構;
(三)客運站場、捷運車站、火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客運碼頭、機場、加油(氣)站;
(四)農貿市場、集貿市場、專業市場;
(五)工業園區、商貿中心、居住小區;
(六)農村地區的公共場所附近,以及人口集中、居住密集的區域;
(七)其他按照規定應當設定公廁的場所。
第十一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公建配套公廁的建築面積、規劃設定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設計方案的要求配套建設公廁,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公建配套公廁的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公廁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要求,並與周邊建築風貌、生態環境、人文環境相協調。
公廁設計應當注重人性化,設施建設以及設備配置應當考慮適老化、適幼化需求,按照規定設定輪椅坡道、扶手抓桿、無障礙廁位等無障礙設施設備。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廁,應當設定第三衛生間、無障礙衛生間。其他公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第三衛生間,或者與無障礙衛生間合建。鼓勵有條件的公廁增設母嬰室等便民設施。
公廁設計應當合理設定男女廁位比例,提高女性廁位數量。人流密集場所的公廁,女性廁位和男性廁位的比例應當不小於二比一;其他場所的公廁,女性廁位和男性廁位的比例應當不小於三比二,小便站位按半個廁位計算。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設定男女通用廁位、潮汐廁位。機場、火車站以及舉辦國際性活動的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場所內的公廁,應當設定一定比例的坐廁。
公廁建設應當使用節水型衛生器具,配置便器、洗手台(盆)和照明、通風、供水等基礎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現行建設標準的公廁應當進行改造,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改造的,產權人、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整體建築改造時同步對公廁進行升級改造。
第十四條 獨立式公廁應當修建化糞池並接入公共污水管網,糞渣應當定期清掏並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隨意排放糞污。
在人口規模較小、居住相對分散、未鋪設公共污水管網的農村地區,農村公廁糞污處理後應當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三章:使用維護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公廁維護管理責任人制度,維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環衛公廁,由其指定的單位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的環衛公廁,由其指定的管理機構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人。
(二)市、區林業園林部門負責的公園公廁,由公園管理機構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的公園公廁,由其指定的管理機構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人。
(三)鎮人民政府負責的農村公廁,由其指定的管理機構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人;村民委員會負責的農村公廁,由村民委員會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人。
(四)社會公廁由經營管理單位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人。
維護管理責任人可以委託專業服務機構承擔公廁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並對受託專業服務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公廁維護管理應當符合規定標準,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通風、照明良好,無蚊蠅、蛆蟲,無明顯臭味;
(二)地面無積水、積尿、菸頭、紙屑等雜物,牆壁、頂棚、隔斷板無亂畫亂張貼、熏燙,無積塵、蛛網或者其他污物,建築外檐和門窗保持完好、整潔,定期清洗或者粉飾;
(三)便器無尿鹼、污物和積存糞便,下水通暢,糞便無滿溢,化糞池密閉,洗手台(盆)無雜物;
(四)設施設備外觀乾淨整潔、工況良好,無部件缺失、破損、鬆脫、鏽蝕,設施設備發生故障等情況,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維修完畢;
(五)按照規定標準設定公廁指引牌、標誌牌、信息牌;
(六)環境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公廁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安全工作,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一)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二)規範勞動防護用品以及消毒、消殺、清潔藥劑的配備和使用管理;
(三)清掃保潔、消毒消殺、設施設備維修養護作業時,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牌;
(四)在化糞池內開展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限空間安全作業指引;
(五)按照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和設施。
第十八條 公廁應當免費對公眾開放,禁止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費。環衛公廁和公園公廁應當免費提供廁紙、洗手液。鼓勵其他公廁免費提供廁紙、洗手液。
鼓勵全市臨街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一樓內設廁所在工作時間內免費對外開放,懸掛對外開放標識,並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環衛公廁、公園公廁應當實行專人保潔,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位於人流密集區域的,開放時間24小時,保潔時間不少於16小時;
(二)位於其他區域的,開放時間不少於16小時,保潔時間不少於12小時。
鼓勵農村公廁實行專業隊伍巡迴保潔,開放時間不少於12小時,保潔時間不少於8小時。
鼓勵社會公廁實行專人保潔,開放、保潔時間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有固定開放、運營時間的場所,其公廁的開放、保潔時間應當與該場所的運營時間一致。
第二十條 公廁使用者應當遵守公廁管理規定,文明使用公廁、維護環境衛生、愛護設施設備,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二)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三)在便器外便溺;
(四)盜竊、破壞公廁公共物資和設施設備;
(五)侮辱、毆打公廁作業人員;
(六)其他影響公廁正常使用的不文明行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廁信息資料庫並及時更新,通過搜尋引擎、通訊資訊、地圖導航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平台,向公眾公布公廁地理位置、開放時間等信息。
市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將新建、拆除的公廁信息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廁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配合做好公廁信息的更新維護。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環衛公廁、公園公廁、農村公廁的建設、維護管理經費納入市、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維護管理的農村公廁,其經費由區、鎮、村統籌保障。
社會公廁的維護管理經費,由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企業認領、投放商業廣告、增設商業服務點等方式,完善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鼓勵社會主體投資建設、維護公廁。
第二十四條 市、區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廁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公廁維護管理責任人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公廁監督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在公廁的顯著位置公示監督電話、管理單位名稱等內容,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反饋。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關閉、占用公廁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關閉、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供水、供電單位應當保障公廁的水、電供應,不得擅自停水、停電,確保水電管線通暢。
第二十八條 用於減災避險的應急避護場所應當預留應急公廁用水、用電、排污管接駁口,做好活動式公廁以及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
舉辦大型商業、文化、體育、公益等活動或者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相關場所以及附近沒有公廁或者現有公廁不能滿足如廁需求的,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配合相關單位設定活動式公廁,並按照標準做好保潔服務,活動結束後及時拆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隨意排放糞污的,依照《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各類公廁的含義:
(一)環衛公廁,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資建設,或者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後移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維護,供公眾使用的廁所;
(二)公園公廁,是指林業園林部門在公園內投資建設,供公眾使用的廁所;
(三)農村公廁,是指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農村地區公共場所建設,供公眾使用的廁所;
(四)社會公廁,是指除環衛公廁、公園公廁、農村公廁以外,在旅遊景區(景點)、公共文化場所、體育場館、農貿市場、集貿市場、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機場、火車站、捷運車站、客運站場、客運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醫療機構等區域和場所內由產權人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供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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