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園管理規範

修訂後的《廣州市公園管理規範》業經廣州市司法局同意,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於2023年2月14日印發,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公園管理規範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4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公園管理水平,規範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行為,加強各級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對公園管理工作的監督,依據《廣州市公園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公園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公園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文化廣電旅遊、退役軍人事務、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有關照嘗宙己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規範。祝希挨罪
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經市政府批准並公布的公園名錄中政府管理的公園的日常規範化管理,其他公園可以參照執行,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園作為城市綠地系統的核心組成內容,是生態文明建設和城市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應當切實加強各類公園的管理和提升,保障公園事業健康發展。應當重點加強歷史名園的保護與管理,遵循歷史名園有關艱說良保護管理規定。
第二章 綠化養護管理
第五條 公園綠化養護應當執行廣州市《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技術規範》(DB4401/T 6)中的園林植物養護技術規程,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健全公園綠地養護管理制度,根據公園功能、風格、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管養計畫,實施科學綠化。公園綠地的養護等級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劃分:
(一)一級:公園出入口、主要景區(點)、主園路路側30米內綠地(自然山體除外)、開放草坪;沿城市主幹道的開放式的公園邊界內側50米內綠地;
(二)二級:普通景區(點)、支園路和小路路側20米內綠地;沿城市次幹道的開放式的公園邊界內側30米內綠地;
(三)三級:除上述外的其餘綠地。
以上劃分為最低標整凝鞏準。各級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管理要求界定財政投入管理的公園綠地養護級別。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按照自身發展需求升級養護措施,但不得降級養護。
第六條 公園綠化養護隊伍應當配備具有專業技能的綠化養護工人,配備標準按照公園綠化面積分級:
(一)一級:2000-4000平方米/人;
(二)二級:4000-7000平方米/人;
(三)三級:7000-9000平方米/人。
第七條 公園綠化養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淋水、施肥、修剪等措施科學合理,滿足植物正常生長需要,保證植物長勢良好,無枯枝敗葉、無死樹或缺株;草坪應當定期修剪,保持平整,無積水;開放草坪應當根據人為干擾的程度實施輪流封閉休養恢復,保持正常長勢;
(二)定期對園路、廣場、景點周邊大樹進行安全檢測,發現樹洞應當及時封塗並加以保護;及時處理倒伏樹、枯樹和危樹,清除樹頭(樁);
(三)喬木樹冠完整,枝條疏密得當,分支點合適;灌木、綠籬造型美觀,無缺株;草坪生長旺盛,密度合理,葉色均勻;地被植物整齊,無明顯裸露泥土;花壇、花帶輪廓清晰,整齊美觀;開花植物適時開花,無殘花敗葉;
(四)根據章舉公園綠化景觀提升、調整的需要,編制年度綠化植物補植、更換計畫。選擇與原喬木、灌木、花卉、草坪相近規格、相同品種的新苗補植,更換老化以及生長不良的植物,清疏生長過密的植株,保持公園綠化景觀效果;
(五)因地制宜防治和控制園林植物病蟲害和有害植物,及早發現、及時防控、有效殺滅。推廣無公害或生物防治技術,嚴防危險性有害生物侵入;
(六)因地制宜地實行科學的灌溉方式,積極利用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設施;充分利用自然降水、湖水和河湧水等,加強雨水和中水的收集利用。
第八殼殃想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好公園內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大樹的保護管理。建立養護制度、電子檔案,嚴格遷移管理,設定保護、說明標誌。古樹名木的養護應當執行《古樹名木保護技術規範》(DB4401/T 52)。
第九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樹木砍伐、遷移管理,建設工程應當儘量避免遷移、砍伐樹木。涉及園內樹木砍伐、遷移或修剪的,應當嚴格執行《廣州市綠化條例》等法規規定。
第三章 房屋和設施管理
第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園土地、房屋規劃建設、產權歸屬檔案制度,明晰用地、建(構)築以及設施產權。尚未取得《不動產殃婆盛權證書》的公園,應當掌握和保管本園用地、房屋的歷史資料,依法完善產權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內房屋和設施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修繕維護計畫,制定安全檢查措施,保證房屋和設施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達到《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技術規範》(DB4401/T 6)中的公園綠地配套設施一級養護質量標準。遊憩、服務、公用、管理設施數量充足,布局合理。
第十二條 公園內房屋應當主要用於為遊人服務,如餐飲、零售、遊覽、遊藝服務等。禁止在公園內設立面向少數群體服務的會所、高檔餐館、茶樓等。新建、改建、擴建配套商業經營用房應當符合公園規劃以及功能,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批准,建成後應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營業。
第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出租、出借經營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簽訂租賃契約,要求公園房屋租賃方遵守公園的各項管理規定,不得從事與公園功能不相符以及影響遊人遊覽的活動,不得影響周邊環境;
(二)簽訂安全責任協定,明確出租期間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定期檢查出租房屋,發現問題及時責成租賃方限期整改;
(四)財政投入管理的公園,物業出租收入以及使用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園內現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紀念物、石刻、字碑等文物古蹟和書畫、匾額、楹聯、雕刻等藝術品進行重點保護,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設定保護標誌和說明牌,建立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 公園內的重要景觀應當專項保護,保持景觀空間、規模、要素和歷史遺存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十六條 公園內無障礙設施應當依據《廣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定。
第十七條 公園園林設施維護技術應當符合《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技術規範》(DB4401/T 6)中的園林設施維護技術規程,並滿足下列要求:
(一)園林建(構)築物應當保持功能完好,定期粉飾,保持面貌整潔美觀,出現殘損應當及時修復或處理。易鏽蝕的金屬構件設施應當每年除銹並油漆;木質構件應當及時防治白蟻、鑽蛀性害蟲;
(二)給排水、供電、燃氣、通信、廣播、照明、視頻監控、公共廁所、水閘門等基礎設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出現損壞應當及時修復;
(三)公園中的園路、平台、台階、護欄、座椅(坐凳)、洗手盆、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沙井蓋、防蚊閘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及時維護。公園設施的樣式、風格應當與公園景觀、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
(四)園內各類標識牌、導遊圖、公園(景點)簡介、遊園須知、動植物科普知識簡介牌、安全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標誌設定規範,文字、圖形、符號應當準確、清晰,符合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要求,採用中、英文對照(有條件的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應當有其他外文對照),與公園環境相協調;位置明顯合理,內容更新及時,設施完好無損。
第四章 園容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實際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主要遊覽地段每2000-3000平方米配備一名保潔人員,其他地段每3000-5000平方米配備一名保潔人員;有湖面的公園應當按照實際需求配備水體保潔人員。園容保潔應當做到責任到人,並制定清掃保潔制度以及檢查考核制度。
第十九條 公園遊覽區的衛生保潔工作應當執行《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技術規範》(DB4401/T 6)《環境衛生作業質量管理規範》(DB4401/T 178)等衛生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園的主要出入口廣場、主園路、主要遊覽區的清掃,每日不少於二次,並隨時保潔,每周應當全面清洗。支園路和普通遊覽區每日清掃不少於一次。加強對開放草坪的保潔,及時處理遺留垃圾。對園內設施、花草樹木上各種非法懸掛物、貼上物以及亂掛衣物等及時清理;加強綠地日常保潔,保持公園環境整潔;
(二)保持公園水體清潔,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水面無漂浮雜物,無異味,無蚊蟲孳生,藍藻、水生外來物種(如水浮蓮)得到有效控制。禁止各種污水、廢水排入公園湖泊、水池、溪澗、河涌等水域。對具有防洪排澇功能的園內湖泊、河涌的水面漂浮雜物進行及時打撈;
(三)公園內無垃圾雜物堆放,無衛生死角。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及作業規範》(DB4401/T 144)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收集容器。園內分類收集容器的垃圾不能外溢,做到垃圾分類,無異味,日產日清。提倡公園枯枝、落葉就地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和科學循環利用;
(四)座椅(坐凳)、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健身器材、遊船等設施應當每日清潔,定期消毒;園內小品雕塑、花架、汀步、欄桿、標牌、景門、景牆等設施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清潔美觀;
(五)颱風暴雨後應當及時清掃主園路以及主要活動場地,清疏路面、排水管道、花盆以及容器內的積水;
(六)公共廁所應當按照《公共廁所建設與管理規範》(DB4401/T 15)和《廣州市公共廁所建設與管理提升工作指引》等進行建設與管理。落實光亮工程,設定公廁“七小件”。保潔有專人負責,進行精細化作業,每天全面清洗不少於二次,使用時間隨時保潔。做到“四淨三無兩通一明”和“十潔十無”保潔質量標準。廁所內外不得堆放雜物和垃圾;
(七)園內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廣州市建設工程綠色施工圍蔽指導圖集》標準執行,做到規範圍蔽,文明施工。工程竣工後十五天內完成清場,恢復原貌;
(八)衛生保潔操作應當文明規範,清掃中注意防止揚塵,保潔後衛生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響公園整體景觀。
第二十條 公園應當做好除“四害”以及衛生防疫工作,做好蚊媒孳生地的日常巡查和清理,及時殺滅成蚊,定期開展消殺工作,預防登革熱等病媒生物傳播疾病。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廣州市公園條例》等關於噪聲管理的規定,根據公園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結合公園主要功能和遊人需求,在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憩、健身、娛樂等區域,引導遊人在公園內相應的區域開展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據《廣州市控制吸菸條例》,公園室內場所禁止吸菸。公園內宜設立無煙區域。鼓勵創建無煙公園。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封閉管理的公園應當每日定時開放,每日開放時間一般不得少於十小時。綜合公園開放時間為每日六時至二十二時;其餘公園具體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季節確定,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公園的開、閉園時間應當在公園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告示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出入口處設定公園簡介、遊園示意圖、遊園須知、功能分區示意圖、聲環境功能區劃、環境噪聲限值公布等,在公園明顯位置設定各類引導標識、動植物科普知識簡介牌等,在開放草坪區設定標識牌,明確草坪開放時間,方便遊人遊覽。在假山、陡坡和水體等危險區域應當設定警示標牌,在防火區、禁菸區以及禁止游泳、攀爬、釣魚等區域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標誌。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管理機制,明確遊人投訴接待部門和負責人,在出入口公示投訴建議電話、網站等信息渠道,設定投訴記錄本、公開意見箱等,及時妥善解決遊人投訴建議。
第二十六條 公園應當有固定的便民服務點並備有日常便民設施(輪椅、便民傘、藥箱等)。
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應當設立遊客服務中心、母嬰室,提供便民服務。其他公園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利用新型媒介進行公園形象宣傳,可以通過電子信息屏、官方網際網路平台、官方新媒體賬號等信息化手段向遊人提供服務電話、景點導覽、服務設施位置、活動資訊等信息。有條件的公園可以與網路運營商聯合向遊人提供免費無線網路。
第二十八條 綜合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應當建立講解員隊伍,其他公園可以參照執行。講解員應當具有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熟悉講解技巧和業務知識。有條件的公園,可以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提供智慧型講解服務。公園視窗服務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戴服務標誌上崗,語言舉止文明規範。
第二十九條 收費公園門票、免費公園臨時門票以及園內觀光車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按照本市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票務管理,制定票務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收費項目、票價和種類、優惠政策以及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
第三十條 展館(展室)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展館(展室)的設立應當與公園整體文化內涵相協調。展室環境清新整潔、空氣流通,陳設和展品整齊完好;
(二)建立維護檔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記制度。展館(展室)工作人員應當熟知本展室陳列展品情況。開閉館前應當認真檢查展品、門窗等,發現有展品損壞或丟失的,應當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
(三)展館(展室)內應當保持良好的參觀秩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實行預約制度,限定最高人員容量。做好日常防火、防盜、防塵、防暴恐等工作。在出現人流驟增時,管理人員應當做好疏導遊人工作,採取引導、疏散、分批參觀等措施,減少遊人滯留帶來的擁堵壓力,情況嚴重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遊船、遊樂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園內開展遊船、遊樂服務應當以方便遊人為目的,按照“安全第一、服務民眾、保護景觀”的原則進行。遊船部、遊樂場的設定應當符合公園總體規劃,並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所用遊船、遊樂設施應當經過海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批准;
(二)遊船、遊樂設施操作人員、維修人員應當熟悉遊船和設備情況,遵守操作規程,嚴守檢修制度,確保遊船和設備良好。服務人員應當及時提醒疏導遊人,保持良好秩序。收售票人員應當嚴守物價和票務制度,準確計時,耐心解答遊人詢問;
(三)遊船部、遊樂場人員應當及時觀察天氣變化情況,雷雨或者暴風天氣遊船不得外出,停止開放室外遊樂設施。開船後遇上大風大雨應當立即組織收船避險。設立巡邏艇、救生艇或其他救生搶險設備,設救生員不少於1個。遊船行駛期間應當巡邏值守。
第三十二條 商業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園內配套服務的商業設施布局和規模應當符合公園總體規劃以及有關標準規範要求,不得隨意增設臨時商業網點和亂擺亂賣。商業設施的形式、規模、體量、位置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二)各商業經營點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營,保障食品質量和食品安全;
(三)商業服務人員應當做到文明經營、禮貌待客,主動介紹商品。經營餐飲食品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定期體檢,工作服保持整潔乾淨。
第三十三條 公園停車場應當主要為遊人提供服務。收費停車場應當具備經營所需的相關證照以及收費許可。
第六章 活動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園舉辦文化、科普活動,應當以服務遊人,豐富公園文化內容,提高文化品位為目的。鼓勵公園管理機構結合公園特色,聯合社會力量,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突出公園歷史、文化、生態特色。
第三十五條 公園內舉辦大型文化、科普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明確活動主辦方。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活動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和評估,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
利用公園場地或者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宣傳、演出、影視劇拍攝、商業攝影等活動的,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許可等有關規定,並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正式協定,在協定書中明確合作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公園舉辦文化、科普活動期間,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維護良好景觀環境,防止噪聲超標,採取安全措施保護園林綠化和園內設施不遭破壞,垃圾隨產隨清,活動結束後及時恢復場地原狀;
(二)制定服務接待方案,落實崗位責任,規範工作人員行為,確保服務質量;
(三)確定最大遊人容量,注意遊人的疏散安全;
(四)編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在公園狹窄或易堵地段設立單行線或派專人疏導,確保正常的遊覽秩序;
(五)加強值班工作,嚴格信息報送和請示報告制度,值班人員熟悉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遇有緊急突發事件應當立即上報,及時妥善處理,不得延誤。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園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安全工作責任人,設定安全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有關部門指出的事故隱患和提出的改進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對暫時難以解決的事故隱患,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園內保全制度,公園出入口、主要景點等重要崗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保全人員,人員數量符合公園實際需要和有關標準,防暴恐、通訊、交通等裝備配置符合規範要求。
第三十八條 公園應當注重防暴恐、防火、防風、防雷、防澇、防遊樂機船事故、防擁擠踩傷、防溺水、防觸電、防食物中毒等工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安全督查機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制定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使有關人員能熟練掌握預案內容,順利履行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
第三十九條 公園應當根據《反恐怖防範管理 第10部分:園林公園》(DB4401/T 10.10-2019),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各層面,落實反恐怖防範管理工作,加強園內重點部位的反恐怖防範管理;規範農藥、汽油等危險品的使用和儲存安全。
第四十條 公園內的遊船、碼頭、電瓶車、遊樂項目等設施設備,應當經有關部門質量和安全檢驗合格。各類交通遊覽遊樂設施應當公示安全須知,定期維護檢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重大活動和重要節假日大型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規範》(DB4401/T 107)落實大型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工作,建立健全大型遊樂設施、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定期檢驗。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的,不得投入運行。園內各種機電設備以及遊樂設施的操作人員按照規定應當經過培訓,持證上崗,並做好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一條 加強公園水面安全管理,沿岸每100米間距內設立警示標牌、救生設施,加強巡視,禁止遊人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
第四十二條 加強開放草坪的安全管理,草坪開放時段應當加大檢查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妥善處置。
第四十三條 動物園應當重點做好動物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的安全操作規範,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修繕設施,防止發生動物、遊人、工作人員的安全事故。
第四十四條 公園內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合理設定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相應的消防演習,並按照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應當登記造冊,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十五條 公園建築物、高大遊樂設施、空曠場地等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安裝防雷裝置,並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第四十六條 公園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用氣制度,保證用電、用氣安全,不得違章使用。充電設備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範要求,電瓶車規範停放充電,不得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
第四十七條 公園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科學放生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棲息地進行保護,禁止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注重防治外來入侵生物、有害生物,做好防蛇、防蟻、防蜂等工作,保障生態安全與遊客安全。
第四十八條 公園應當提升智慧型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園區視頻監控系統。公園內出入口、主園路、廣場、遊樂場、開放草坪等安全敏感區域應當設視頻監控設備,監控室設專人值班。根據安全管理需要,有條件的公園可以設定進園人數自動統計系統、接入公安機關視頻監控聯網共享平台等。
第四十九條 公園應當建立嚴格的進園車輛管理制度,對施工作業、貨品配送、大型活動、駐園單位等準許進園的車輛,控制發放車輛進園證,限定車速、行駛路線、停放地點和進出時間,避開人流高峰,確保遊人安全。
第五十條 公園應當加強巡視,嚴格管理。及時勸阻遊人的不文明行為、制止破壞公園財物和景觀的行為,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建立義務監督員、文明勸導員隊伍或志願者服務隊伍,倡導文明遊園。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本公園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五十二條 公園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園業務檔案,主要包括公園產權檔案、規劃檔案、基礎設施檔案、建設工程檔案、人事檔案、樹木檔案和公園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技術檔案等,並應當根據上一年度公園建設情況及時更新年度現狀平面圖。
第五十四條 公園的各種計畫管理、資金管理、項目招標(採購)、建設工程管理、維護與修繕管理、契約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公園綠化養護、園建設施維護工程年度費用計畫依據《廣州市城市綠地常規養護工程年度費用估算指標》編制;公園衛生保潔年度費用計畫參照《廣州市環衛作業年度預算指標》編制;公園安保人員配置年度費用計畫參照《廣州市保全服務最低成本價標準》編制。
第五十六條 實施社會化養護的公園,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化養護項目履約考核機制,根據契約約定對本園綠化、衛生、保全、後勤服務、經營服務等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和獎罰。定期檢查服務情況和養護質量,做好現場考核和處理記錄,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範所引用的管理條例、設計規範、技術規範、質量標準、估算指標等檔案,除特別註明外,均指最新版本。
第五十八條 本規範未盡事宜,遵從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園管理,根據《廣州市公園條例》,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對《廣州市公園管理規範》進行了修訂完善,於2023年2月16日正式印發實施(穗林業園林規字〔2023〕1號)。
  修訂規範的必要性:《廣州市公園管理規範》於2017年開始施行。五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市民民眾對公園服務品質提出更高要求,原規範中部分內容也存在與實際管理需求不相符的情況。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需對原規範進行更加科學、規範的修訂完善,以進一步規範各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行為,加強各級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及社會公眾對公園管理工作的監督,促進本市公園管理水平提升。
  本次修訂重點圍繞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滿足時代發展與人民對高品質公園的需求,增加適應新形勢新階段新要求的內容,結合本市實際,與時俱進,新增有關歷史名園與重要景觀保護、開放草坪管理等多方面內容;二是健全和完善公園管理措施,修改與新形勢新要求不符的規定,提高市民遊客的遊園舒適感。例如嚴格樹木保護,加強保潔要求,完善便民服務等等。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順應公園管理工作的顯示需要,針對管理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進行修改,使規範更加科學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規範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規範的目的、依據,主管部門、公園管理機構職責,適用範圍以及公園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性。
  第二章綠化養護管理,規定了公園綠地養護所套用的技術規範、養護等級養護人員配備標準;明確了公園綠化養護具體要求和樹木保護相關規定。
  第三章房屋和設施管理,規定了公園土地及房屋確權、房屋和各類設施維護等工作要求;明確了公園房屋使用功能和服務範圍;規範了公園經營用房管理;明確了公園內文物古蹟、藝術品和重要景觀保護要求。
  第四章園容衛生管理,規定了公園衛生保潔人員配備標準、衛生質量標準和衛生保潔要求;對有害生物防治、噪聲管理、園內控煙等進行規範。
  第五章服務管理,明確了公園開放、設定標識牌、投訴處理、配備便民設施、宣傳和講解等工作要求;對公園票務管理、展館服務、遊船和遊樂服務、商業服務及停車場管理等進行規範。
  第六章活動管理,明確了公園舉辦活動相關規定及舉辦活動期間環境衛生、服務接待、應急處置等工作要求。
  第七章安全管理,明確了公園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和公園水面、開放草坪、動物、消防、特種設備、用電用氣等安全管理要求;規範視頻監控和車輛管理,鼓勵建立義務監督員和志願者服務隊伍。
  第八章其他管理,明確了公園規劃建設、資金計畫、國有資產、業務檔案等管理要求;明確了公園綠化養護、設施維護、衛生保潔和安保工作年度費用計畫編制依據,提出建立社會化養護監管制度等管理要求。
  第九章附則,明確了本規範的實施時間等。
(三)喬木樹冠完整,枝條疏密得當,分支點合適;灌木、綠籬造型美觀,無缺株;草坪生長旺盛,密度合理,葉色均勻;地被植物整齊,無明顯裸露泥土;花壇、花帶輪廓清晰,整齊美觀;開花植物適時開花,無殘花敗葉;
(四)根據公園綠化景觀提升、調整的需要,編制年度綠化植物補植、更換計畫。選擇與原喬木、灌木、花卉、草坪相近規格、相同品種的新苗補植,更換老化以及生長不良的植物,清疏生長過密的植株,保持公園綠化景觀效果;
(五)因地制宜防治和控制園林植物病蟲害和有害植物,及早發現、及時防控、有效殺滅。推廣無公害或生物防治技術,嚴防危險性有害生物侵入;
(六)因地制宜地實行科學的灌溉方式,積極利用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設施;充分利用自然降水、湖水和河湧水等,加強雨水和中水的收集利用。
第八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好公園內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大樹的保護管理。建立養護制度、電子檔案,嚴格遷移管理,設定保護、說明標誌。古樹名木的養護應當執行《古樹名木保護技術規範》(DB4401/T 52)。
第九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樹木砍伐、遷移管理,建設工程應當儘量避免遷移、砍伐樹木。涉及園內樹木砍伐、遷移或修剪的,應當嚴格執行《廣州市綠化條例》等法規規定。
第三章 房屋和設施管理
第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園土地、房屋規劃建設、產權歸屬檔案制度,明晰用地、建(構)築以及設施產權。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公園,應當掌握和保管本園用地、房屋的歷史資料,依法完善產權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內房屋和設施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修繕維護計畫,制定安全檢查措施,保證房屋和設施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達到《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技術規範》(DB4401/T 6)中的公園綠地配套設施一級養護質量標準。遊憩、服務、公用、管理設施數量充足,布局合理。
第十二條 公園內房屋應當主要用於為遊人服務,如餐飲、零售、遊覽、遊藝服務等。禁止在公園內設立面向少數群體服務的會所、高檔餐館、茶樓等。新建、改建、擴建配套商業經營用房應當符合公園規劃以及功能,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批准,建成後應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營業。
第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出租、出借經營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簽訂租賃契約,要求公園房屋租賃方遵守公園的各項管理規定,不得從事與公園功能不相符以及影響遊人遊覽的活動,不得影響周邊環境;
(二)簽訂安全責任協定,明確出租期間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定期檢查出租房屋,發現問題及時責成租賃方限期整改;
(四)財政投入管理的公園,物業出租收入以及使用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園內現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紀念物、石刻、字碑等文物古蹟和書畫、匾額、楹聯、雕刻等藝術品進行重點保護,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設定保護標誌和說明牌,建立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 公園內的重要景觀應當專項保護,保持景觀空間、規模、要素和歷史遺存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十六條 公園內無障礙設施應當依據《廣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定。
第十七條 公園園林設施維護技術應當符合《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技術規範》(DB4401/T 6)中的園林設施維護技術規程,並滿足下列要求:
(一)園林建(構)築物應當保持功能完好,定期粉飾,保持面貌整潔美觀,出現殘損應當及時修復或處理。易鏽蝕的金屬構件設施應當每年除銹並油漆;木質構件應當及時防治白蟻、鑽蛀性害蟲;
(二)給排水、供電、燃氣、通信、廣播、照明、視頻監控、公共廁所、水閘門等基礎設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出現損壞應當及時修復;
(三)公園中的園路、平台、台階、護欄、座椅(坐凳)、洗手盆、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沙井蓋、防蚊閘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及時維護。公園設施的樣式、風格應當與公園景觀、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
(四)園內各類標識牌、導遊圖、公園(景點)簡介、遊園須知、動植物科普知識簡介牌、安全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標誌設定規範,文字、圖形、符號應當準確、清晰,符合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要求,採用中、英文對照(有條件的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應當有其他外文對照),與公園環境相協調;位置明顯合理,內容更新及時,設施完好無損。
第四章 園容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實際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主要遊覽地段每2000-3000平方米配備一名保潔人員,其他地段每3000-5000平方米配備一名保潔人員;有湖面的公園應當按照實際需求配備水體保潔人員。園容保潔應當做到責任到人,並制定清掃保潔制度以及檢查考核制度。
第十九條 公園遊覽區的衛生保潔工作應當執行《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技術規範》(DB4401/T 6)《環境衛生作業質量管理規範》(DB4401/T 178)等衛生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園的主要出入口廣場、主園路、主要遊覽區的清掃,每日不少於二次,並隨時保潔,每周應當全面清洗。支園路和普通遊覽區每日清掃不少於一次。加強對開放草坪的保潔,及時處理遺留垃圾。對園內設施、花草樹木上各種非法懸掛物、貼上物以及亂掛衣物等及時清理;加強綠地日常保潔,保持公園環境整潔;
(二)保持公園水體清潔,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水面無漂浮雜物,無異味,無蚊蟲孳生,藍藻、水生外來物種(如水浮蓮)得到有效控制。禁止各種污水、廢水排入公園湖泊、水池、溪澗、河涌等水域。對具有防洪排澇功能的園內湖泊、河涌的水面漂浮雜物進行及時打撈;
(三)公園內無垃圾雜物堆放,無衛生死角。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及作業規範》(DB4401/T 144)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收集容器。園內分類收集容器的垃圾不能外溢,做到垃圾分類,無異味,日產日清。提倡公園枯枝、落葉就地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和科學循環利用;
(四)座椅(坐凳)、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健身器材、遊船等設施應當每日清潔,定期消毒;園內小品雕塑、花架、汀步、欄桿、標牌、景門、景牆等設施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清潔美觀;
(五)颱風暴雨後應當及時清掃主園路以及主要活動場地,清疏路面、排水管道、花盆以及容器內的積水;
(六)公共廁所應當按照《公共廁所建設與管理規範》(DB4401/T 15)和《廣州市公共廁所建設與管理提升工作指引》等進行建設與管理。落實光亮工程,設定公廁“七小件”。保潔有專人負責,進行精細化作業,每天全面清洗不少於二次,使用時間隨時保潔。做到“四淨三無兩通一明”和“十潔十無”保潔質量標準。廁所內外不得堆放雜物和垃圾;
(七)園內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廣州市建設工程綠色施工圍蔽指導圖集》標準執行,做到規範圍蔽,文明施工。工程竣工後十五天內完成清場,恢復原貌;
(八)衛生保潔操作應當文明規範,清掃中注意防止揚塵,保潔後衛生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響公園整體景觀。
第二十條 公園應當做好除“四害”以及衛生防疫工作,做好蚊媒孳生地的日常巡查和清理,及時殺滅成蚊,定期開展消殺工作,預防登革熱等病媒生物傳播疾病。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廣州市公園條例》等關於噪聲管理的規定,根據公園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結合公園主要功能和遊人需求,在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憩、健身、娛樂等區域,引導遊人在公園內相應的區域開展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據《廣州市控制吸菸條例》,公園室內場所禁止吸菸。公園內宜設立無煙區域。鼓勵創建無煙公園。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封閉管理的公園應當每日定時開放,每日開放時間一般不得少於十小時。綜合公園開放時間為每日六時至二十二時;其餘公園具體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季節確定,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公園的開、閉園時間應當在公園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告示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出入口處設定公園簡介、遊園示意圖、遊園須知、功能分區示意圖、聲環境功能區劃、環境噪聲限值公布等,在公園明顯位置設定各類引導標識、動植物科普知識簡介牌等,在開放草坪區設定標識牌,明確草坪開放時間,方便遊人遊覽。在假山、陡坡和水體等危險區域應當設定警示標牌,在防火區、禁菸區以及禁止游泳、攀爬、釣魚等區域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標誌。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管理機制,明確遊人投訴接待部門和負責人,在出入口公示投訴建議電話、網站等信息渠道,設定投訴記錄本、公開意見箱等,及時妥善解決遊人投訴建議。
第二十六條 公園應當有固定的便民服務點並備有日常便民設施(輪椅、便民傘、藥箱等)。
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應當設立遊客服務中心、母嬰室,提供便民服務。其他公園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利用新型媒介進行公園形象宣傳,可以通過電子信息屏、官方網際網路平台、官方新媒體賬號等信息化手段向遊人提供服務電話、景點導覽、服務設施位置、活動資訊等信息。有條件的公園可以與網路運營商聯合向遊人提供免費無線網路。
第二十八條 綜合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應當建立講解員隊伍,其他公園可以參照執行。講解員應當具有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熟悉講解技巧和業務知識。有條件的公園,可以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提供智慧型講解服務。公園視窗服務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戴服務標誌上崗,語言舉止文明規範。
第二十九條 收費公園門票、免費公園臨時門票以及園內觀光車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按照本市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票務管理,制定票務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收費項目、票價和種類、優惠政策以及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
第三十條 展館(展室)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展館(展室)的設立應當與公園整體文化內涵相協調。展室環境清新整潔、空氣流通,陳設和展品整齊完好;
(二)建立維護檔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記制度。展館(展室)工作人員應當熟知本展室陳列展品情況。開閉館前應當認真檢查展品、門窗等,發現有展品損壞或丟失的,應當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
(三)展館(展室)內應當保持良好的參觀秩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實行預約制度,限定最高人員容量。做好日常防火、防盜、防塵、防暴恐等工作。在出現人流驟增時,管理人員應當做好疏導遊人工作,採取引導、疏散、分批參觀等措施,減少遊人滯留帶來的擁堵壓力,情況嚴重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遊船、遊樂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園內開展遊船、遊樂服務應當以方便遊人為目的,按照“安全第一、服務民眾、保護景觀”的原則進行。遊船部、遊樂場的設定應當符合公園總體規劃,並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所用遊船、遊樂設施應當經過海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批准;
(二)遊船、遊樂設施操作人員、維修人員應當熟悉遊船和設備情況,遵守操作規程,嚴守檢修制度,確保遊船和設備良好。服務人員應當及時提醒疏導遊人,保持良好秩序。收售票人員應當嚴守物價和票務制度,準確計時,耐心解答遊人詢問;
(三)遊船部、遊樂場人員應當及時觀察天氣變化情況,雷雨或者暴風天氣遊船不得外出,停止開放室外遊樂設施。開船後遇上大風大雨應當立即組織收船避險。設立巡邏艇、救生艇或其他救生搶險設備,設救生員不少於1個。遊船行駛期間應當巡邏值守。
第三十二條 商業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園內配套服務的商業設施布局和規模應當符合公園總體規劃以及有關標準規範要求,不得隨意增設臨時商業網點和亂擺亂賣。商業設施的形式、規模、體量、位置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二)各商業經營點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營,保障食品質量和食品安全;
(三)商業服務人員應當做到文明經營、禮貌待客,主動介紹商品。經營餐飲食品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定期體檢,工作服保持整潔乾淨。
第三十三條 公園停車場應當主要為遊人提供服務。收費停車場應當具備經營所需的相關證照以及收費許可。
第六章 活動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園舉辦文化、科普活動,應當以服務遊人,豐富公園文化內容,提高文化品位為目的。鼓勵公園管理機構結合公園特色,聯合社會力量,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突出公園歷史、文化、生態特色。
第三十五條 公園內舉辦大型文化、科普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明確活動主辦方。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活動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和評估,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
利用公園場地或者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宣傳、演出、影視劇拍攝、商業攝影等活動的,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許可等有關規定,並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正式協定,在協定書中明確合作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公園舉辦文化、科普活動期間,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維護良好景觀環境,防止噪聲超標,採取安全措施保護園林綠化和園內設施不遭破壞,垃圾隨產隨清,活動結束後及時恢復場地原狀;
(二)制定服務接待方案,落實崗位責任,規範工作人員行為,確保服務質量;
(三)確定最大遊人容量,注意遊人的疏散安全;
(四)編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在公園狹窄或易堵地段設立單行線或派專人疏導,確保正常的遊覽秩序;
(五)加強值班工作,嚴格信息報送和請示報告制度,值班人員熟悉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遇有緊急突發事件應當立即上報,及時妥善處理,不得延誤。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園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安全工作責任人,設定安全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有關部門指出的事故隱患和提出的改進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對暫時難以解決的事故隱患,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園內保全制度,公園出入口、主要景點等重要崗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保全人員,人員數量符合公園實際需要和有關標準,防暴恐、通訊、交通等裝備配置符合規範要求。
第三十八條 公園應當注重防暴恐、防火、防風、防雷、防澇、防遊樂機船事故、防擁擠踩傷、防溺水、防觸電、防食物中毒等工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安全督查機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制定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使有關人員能熟練掌握預案內容,順利履行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
第三十九條 公園應當根據《反恐怖防範管理 第10部分:園林公園》(DB4401/T 10.10-2019),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各層面,落實反恐怖防範管理工作,加強園內重點部位的反恐怖防範管理;規範農藥、汽油等危險品的使用和儲存安全。
第四十條 公園內的遊船、碼頭、電瓶車、遊樂項目等設施設備,應當經有關部門質量和安全檢驗合格。各類交通遊覽遊樂設施應當公示安全須知,定期維護檢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重大活動和重要節假日大型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規範》(DB4401/T 107)落實大型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工作,建立健全大型遊樂設施、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定期檢驗。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的,不得投入運行。園內各種機電設備以及遊樂設施的操作人員按照規定應當經過培訓,持證上崗,並做好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一條 加強公園水面安全管理,沿岸每100米間距內設立警示標牌、救生設施,加強巡視,禁止遊人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
第四十二條 加強開放草坪的安全管理,草坪開放時段應當加大檢查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妥善處置。
第四十三條 動物園應當重點做好動物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的安全操作規範,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修繕設施,防止發生動物、遊人、工作人員的安全事故。
第四十四條 公園內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合理設定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相應的消防演習,並按照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應當登記造冊,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十五條 公園建築物、高大遊樂設施、空曠場地等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安裝防雷裝置,並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第四十六條 公園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用氣制度,保證用電、用氣安全,不得違章使用。充電設備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範要求,電瓶車規範停放充電,不得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
第四十七條 公園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科學放生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棲息地進行保護,禁止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注重防治外來入侵生物、有害生物,做好防蛇、防蟻、防蜂等工作,保障生態安全與遊客安全。
第四十八條 公園應當提升智慧型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園區視頻監控系統。公園內出入口、主園路、廣場、遊樂場、開放草坪等安全敏感區域應當設視頻監控設備,監控室設專人值班。根據安全管理需要,有條件的公園可以設定進園人數自動統計系統、接入公安機關視頻監控聯網共享平台等。
第四十九條 公園應當建立嚴格的進園車輛管理制度,對施工作業、貨品配送、大型活動、駐園單位等準許進園的車輛,控制發放車輛進園證,限定車速、行駛路線、停放地點和進出時間,避開人流高峰,確保遊人安全。
第五十條 公園應當加強巡視,嚴格管理。及時勸阻遊人的不文明行為、制止破壞公園財物和景觀的行為,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建立義務監督員、文明勸導員隊伍或志願者服務隊伍,倡導文明遊園。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本公園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五十二條 公園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園業務檔案,主要包括公園產權檔案、規劃檔案、基礎設施檔案、建設工程檔案、人事檔案、樹木檔案和公園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技術檔案等,並應當根據上一年度公園建設情況及時更新年度現狀平面圖。
第五十四條 公園的各種計畫管理、資金管理、項目招標(採購)、建設工程管理、維護與修繕管理、契約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公園綠化養護、園建設施維護工程年度費用計畫依據《廣州市城市綠地常規養護工程年度費用估算指標》編制;公園衛生保潔年度費用計畫參照《廣州市環衛作業年度預算指標》編制;公園安保人員配置年度費用計畫參照《廣州市保全服務最低成本價標準》編制。
第五十六條 實施社會化養護的公園,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化養護項目履約考核機制,根據契約約定對本園綠化、衛生、保全、後勤服務、經營服務等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和獎罰。定期檢查服務情況和養護質量,做好現場考核和處理記錄,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範所引用的管理條例、設計規範、技術規範、質量標準、估算指標等檔案,除特別註明外,均指最新版本。
第五十八條 本規範未盡事宜,遵從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園管理,根據《廣州市公園條例》,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對《廣州市公園管理規範》進行了修訂完善,於2023年2月16日正式印發實施(穗林業園林規字〔2023〕1號)。
  修訂規範的必要性:《廣州市公園管理規範》於2017年開始施行。五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市民民眾對公園服務品質提出更高要求,原規範中部分內容也存在與實際管理需求不相符的情況。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需對原規範進行更加科學、規範的修訂完善,以進一步規範各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行為,加強各級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及社會公眾對公園管理工作的監督,促進本市公園管理水平提升。
  本次修訂重點圍繞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滿足時代發展與人民對高品質公園的需求,增加適應新形勢新階段新要求的內容,結合本市實際,與時俱進,新增有關歷史名園與重要景觀保護、開放草坪管理等多方面內容;二是健全和完善公園管理措施,修改與新形勢新要求不符的規定,提高市民遊客的遊園舒適感。例如嚴格樹木保護,加強保潔要求,完善便民服務等等。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順應公園管理工作的顯示需要,針對管理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進行修改,使規範更加科學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規範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規範的目的、依據,主管部門、公園管理機構職責,適用範圍以及公園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性。
  第二章綠化養護管理,規定了公園綠地養護所套用的技術規範、養護等級養護人員配備標準;明確了公園綠化養護具體要求和樹木保護相關規定。
  第三章房屋和設施管理,規定了公園土地及房屋確權、房屋和各類設施維護等工作要求;明確了公園房屋使用功能和服務範圍;規範了公園經營用房管理;明確了公園內文物古蹟、藝術品和重要景觀保護要求。
  第四章園容衛生管理,規定了公園衛生保潔人員配備標準、衛生質量標準和衛生保潔要求;對有害生物防治、噪聲管理、園內控煙等進行規範。
  第五章服務管理,明確了公園開放、設定標識牌、投訴處理、配備便民設施、宣傳和講解等工作要求;對公園票務管理、展館服務、遊船和遊樂服務、商業服務及停車場管理等進行規範。
  第六章活動管理,明確了公園舉辦活動相關規定及舉辦活動期間環境衛生、服務接待、應急處置等工作要求。
  第七章安全管理,明確了公園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和公園水面、開放草坪、動物、消防、特種設備、用電用氣等安全管理要求;規範視頻監控和車輛管理,鼓勵建立義務監督員和志願者服務隊伍。
  第八章其他管理,明確了公園規劃建設、資金計畫、國有資產、業務檔案等管理要求;明確了公園綠化養護、設施維護、衛生保潔和安保工作年度費用計畫編制依據,提出建立社會化養護監管制度等管理要求。
  第九章附則,明確了本規範的實施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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