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

《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是廣州市應急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通知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檔案全文

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綜合防災減災能力,規範和加強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避護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護場所,是指為應對地震、颱風、暴雨、洪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為主,兼顧其他突發事件的應對,按照規劃和相關規範標準建設,可用於居民應急防災避險、臨時安置並可供政府組織開展救災工作的安全場所。
第四條 應急避護場所根據其應急功能配置、避護規模、使用時效可分為中心應急避護場所、固定應急避護場所、緊急應急避護場所。
第五條 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行業指導、平災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責任分工將相關應急避護場所建設、日常維護及安全性評估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應急避護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七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籌本行政區域應急避護場所預案體系建設;指導同級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組織做好本行業領域應急避護場所的預案編修和演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區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會同本級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組織編制市、區級應急避護場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其主要內容要納入詳細規劃並推動建設。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統籌安排應急避護場所所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應急避護場所規劃選址所在地塊、場所(館)和房屋運維(產權)單位應主動配合應急避護場所建設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應急避護場所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程式報批,應急避護場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鼓勵採用推薦性標準。
第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護場所建設工作。
(一)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避護場所規劃,推動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應急管理部門制定應急避護場所建設規範。
(三)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調各承建單位做好中心應急避護場所、固定應急避護場所、緊急應急避護場所疏散通道及周邊相關交通標識、標誌牌設立涉及公路方面的審批工作。
(四)市教育部門配合做好學校內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五)市體育部門配合做好公共體育場(館)應急避護場所設施建設。
(六)市林業和園林部門配合做好公園、綠地、廣場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指導相關單位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疏散通道及周邊相關交通標識、標誌的設定。
(八)市水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供水企業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應急避護場所供水設施的建設。
(九)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做好應急避護場所內醫療衛生設施建設。
(十)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應急避護場所外公共區域的環衛設施的建設。
(十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落實單建式人防工程與應急避護場所建設的結合工作。
(十二)供電單位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電源側供電設施建設,指導應急避護場所運維(產權)單位做好受電側供電設施建設。
(十三)相關移動通信運營商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通信設施建設,指導應急避護場所運維(產權)單位完善場所內通信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應急避護場所的規劃建設資金按照財政分級負擔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中心應急避護場所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資金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擬定年度建設計畫,各責任主體根據年度建設計畫及實施條件按程式申報部門預算或市對區轉移支付預算,其中責任主體為非市本級預算單位的,所需建設資金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審核,納入該部門預算。固定應急避護場所、緊急應急避護場所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資金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落實預算資金。
第十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
(一)市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全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指導各單位落實有關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災時應急避護場所應急物資的調撥和緊急配送;擬定年度建設計畫,根據年度建設計畫、實施條件,審核非市本級預算單位、各區申報的中心應急避護場所相關設施規劃建設、專業安全評估和設施維護修繕的資金需求,按照預算編制要求申報部門預算及轉移支付預算。
(二)市教育部門指導學校做好校內應急避護場所日常維護等管理工作;向學生普及應急避護知識,組織學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三)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設定在市屬福利設施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民政部門開展區屬福利設施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護場所信息。
(四)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設定在市屬文博場館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相關部門開展區屬文化館(站)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護場所信息。
(五)市體育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設定在市屬體育場館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相關部門開展區屬體育設施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護場所信息。
(六)市林業和園林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設定在市屬公園和綠地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林業和園林部門開展區屬公園和綠地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護場所信息。
(七)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依照市應急管理部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指導各區發展改革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導各區城市管理部門開展應急避護場所的環境衛生工作;各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和協助運維(產權)單位對應急避護場所應急廁所、環衛設施設定及維護管理,並組織場所內生活垃圾及應急廁所糞便的及時清理和轉運。
(九)市公安機關負責指揮和協調安全保衛力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避護場所開放啟用後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市應急管理等部門申報的中心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專業安全評估和設施維護修繕等相關經費預算;各區財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固定、緊急應急避護場所相關經費保障工作。
(十一)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運力,做好避護人員、應急物資的緊急運輸工作。
(十二)市水務部門負責協調供排水企業指導應急避護場所運維(產權)單位完善場所內的供水、排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十三)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應急避護場所啟用後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十四)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應急避護場所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避護場所通信保障、電力供應工作。
(十六)供電單位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供電保障工作。
(十七)供水單位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供水保障工作。
(十八)相關移動通信運營商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應急通訊保障工作。
(十九)其他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避險安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管理有關工作。
(二十)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本轄區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本條第(三)、(四)、(五)、(六)項所述的應急避護場所除外;制定本轄區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規定等配套檔案,明確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職責。
第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領域應急避護場所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確保應急避護場所相關設施設備日常有效、安全,滿足應急啟用、開放功能。
第十七條 應急避護場所的運維(產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場所建築主體結構安全和應急避護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和管理,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二)按照標準要求保障場所供水、供電、照明、通信、廁所、宿住(休息)、洗漱等基礎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完善通風與空氣調節、物資儲備、應急醫療救護、應急廣播、安全監控等設施。
(三)負責對應急避護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管養和年檢自查,並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村)為單位,繪製轄區內應急避護場所分布、服務範圍和周邊民眾應急疏散路線圖。
第十九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掌握轄區內災害危險區域人口情況,明確轉移責任,預設應急避護人員疏散引導線路和轉移安置的應急避護場所。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和公布應急避護場所名稱、類型、具體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並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應當依託應急避護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啟用與關閉
第二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根據突發事件預警預報和實際應對工作需要,作出轄區內的應急避護場所啟用決定。
第二十三條 緊急情況下,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依法統一協調全市應急避護場所的開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應急避護場所啟用決定作出後,區應急管理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實際和相關應急預案,做好場所開放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已經確定啟用開放的應急避護場所,其運維(產權)單位應無償對應急避護人員開放。
第二十六條 應急避護場所啟用開放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或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應急避護人員登記、物資調撥與發放、安全保衛、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水、供電、通信等場所運行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根據緊急避險和轉移安置工作實際需要,各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本轄區協調指定或向社會徵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護場所。
第二十八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受突發事件影響情況,依法作出關閉應急避護場所的決定,有序組織避護人員撤離和關閉工作,恢復場所原有功能,並及時返還被徵用財產。單位、個人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公眾及時發布應急避護場所啟用和關閉公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本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避護場所的日常監督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管理制度、協調機制與職責分工;
(二)設施設備完善保障;
(三)災害救助應急物資保障;
(四)資金保障與使用;
(五)應急預案與演練;
(六)與應急避護場所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定期對應急避護場所進行動態檢查維護及安全性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更好適應應急管理機構改革以來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進一步規範全市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經深入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各方的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了《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管理辦法》的目的
  應急避護場所是重要的應急資源,在防範應對自然災害工作中發揮著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2018年以來,國家、省、市相繼實施了應急管理機構改革,自然災害防範應對工作職責在相關部門之間作出了調整。制定《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目的在於更好地適應應急管理機構改革以來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進一步規範全市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提高應急避護場所在臨災及災時的應急服務效能,強化應急準備及救災救助保障能力。
  二、編制《管理辦法》的主要過程
  為較好地完成《管理辦法》編制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專項工作組,對全市應急避護場所開展現狀調查和隨機抽樣現場踏勘,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應急避難場所的相關規定,分析全市應急避護場所工作的制度需求,充分吸收應急管理機構改革前我市開展應急避護場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成果,學習借鑑國內相關城市的實踐做法,起草形成《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二是採取了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組織專家論證評審等方式廣泛聽取各區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及社會公眾等有關方面的意見,依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辦法》(送審稿)。三是提請市應急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審查後,經市政府同意予以印發。
  三、《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管理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避護場所(中心應急避護場所、固定應急避護場所、緊急應急避護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所稱應急避護場所,是指為應對地震、颱風、暴雨、洪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為主,兼顧其他突發事件的應對,按照規劃和相關規範標準建設,可用於居民應急防災避險、臨時安置並可供政府組織開展救災工作的安全場所。
  四、應急避護場所管理遵循的原則
  《管理辦法》明確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遵循的原則是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行業指導、平災結合。
  五、《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六章,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建設、維護與管理、啟用與關閉、監督檢查、附則,共32條。
  六、《管理辦法》對應急避護場所規劃與建設的要求
  《管理辦法》對應急避護場所規劃與建設明確了七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市、區應急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應急避護場所專項規劃,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其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並推動建設。二是明確市、區政府統籌安排應急避護場所所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三是要求應急避護場所規劃選址所在地塊、場所(館)和房屋運維(產權)單位主動配合應急避護場所建設有關事項。四是明確應急避護場所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程式報批。五是要求市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護場所建設工作。六是明確應急避護場所的規劃建設資金按照財政分級負擔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七是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七、《管理辦法》對應急避護場所維護與管理的要求
  《管理辦法》對應急避護場所的維護與管理明確了七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各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二是明確各區政府、市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領域應急避護場所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三是明確應急避護場所的運維(產權)單位應當履行的三項職責。四是要求各街(鎮)以社區(村)為單位,繪製轄區內應急避護場所分布、服務範圍和周邊民眾應急疏散路線圖。五是要求各街(鎮)定期掌握轄區內災害危險區域人口情況,明確轉移責任,預設應急避護人員疏散引導線路和轉移安置的應急避護場所。六是要求各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時更新和公布應急避護場所名稱、類型、具體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七是要求各區政府、市各有關單位依託應急避護場所開展應急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及提高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管理辦法》對應急避護場所啟用與關閉的要求
  《管理辦法》對應急避護場所的啟用與關閉明確了八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確各區政府根據突發事件預警預報和實際應對工作需要,對轄區內的應急避護場所作出啟用決定。二是明確緊急情況下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依法統一協調全市應急避護場所的開放使用和管理。三是明確應急避護場所啟用決定作出後,區應急管理及相關部門、街(鎮)應當做好場所開放的各項準備工作。四是明確已經確定啟用的應急避護場所無償對應急避護人員開放。五是明確應急避護場所啟用開放後,有關單位要按照相關應急預案或政府決定、命令,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場所運行保障工作。六是明確各區政府根據緊急避險和轉移安置工作實際需要,可依照有關規定在本轄區協調指定或向社會徵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護場所。七是明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各區政府根據本轄區受突發事件影響情況依法作出關閉應急避護場所的決定。八是要求各區政府通過適當方式向公眾及時發布應急避護場所啟用和關閉公告。
  九、《管理辦法》對應急避護場監督檢查的要求
  《管理辦法》對應急避護場所的監督檢查明確了兩方面要求。一是要求各區政府、市各有關單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本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避護場所的日常監督和檢查。二是明確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定期對應急避護場所進行動態檢查維護及安全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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