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文化館、站(室)服務規範

為規範我市文化館、站(室)服務,保障人民民眾基本公共文化權益,滿足人民民眾的文化需求,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進一步推動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資源整合和機制創新,構建標準化、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文化館、站(室)服務規範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文化館、站(室)要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自覺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創新服務機制,提升服務效能,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第三條 文化館、站(室)應當遵守“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管理、服務創新,提升效能、促進均等”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市、區文化館,鄉鎮(街道)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所開展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五條 文化館、站(室)發展目標是:建成服務創新、網路健全、優質高效、共建共享、深入基層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第二章 層級職責
  第六條 市文化館職責為:
  (一)編制全市文化館、站(室)發展整體規劃,確定全市文化館、站(室)年度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制定全市文化館、站(室)的規範、目錄和管理制度。
  (三)編制並公布全市文化館、站(室)發展年度報告,對全市文化館、站(室)發展狀況開展動態評估。
  (四)開展文化館、站(室)理論研究,定期組織開展相關學術研討活動。
  (五)建設廣州數字文化館,搭建互聯互通的全市文化館、站(室)資源共享和項目預約平台,開展數字公共文化服務。
  (六)開展場館免費開放和公益性培訓服務。
  (七)創作具有廣州特色的民眾文化精品。
  (八)打造有影響力的大型民眾文化活動品牌,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營造良好民眾文化氛圍。
  (九)指導和評估各區文化館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並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第七條 區文化館職責為:
  (一)編制本地區文化館、站(室)發展整體規劃,確定本地區文化館、站(室)年度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制定本地區文化館、站(室)的規範、目錄和管理制度。
  (三)編制並公布本地區文化館、站(室)發展的半年度報告,對本地區文化館、站(室)發展狀況開展動態評估。
  (四)依託廣州數字文化館,建設本地區文化館、站(室)資源共享和項目預約平台,開展數字公共文化服務。
  (五)開展場館免費開放和公益性培訓服務。
  (六)創作具有區域特色的民眾文化精品。
  (七)組織開展具有區域特色的民眾文化活動,打造區域性民眾文化活動品牌。
  (八)負責本地區文化館、站(室)服務體系建設,建立並完善相應當的宣傳、實施、管理、保障和評估機制。
  (九)指導和評估各鄉鎮(街道)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工作,並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第八條 文化站職責為:
  (一)編制本地區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發展規劃,確定本地區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年度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制定本地區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規範、目錄和管理制度。
  (三)編制本地區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發展季度報告,對本地區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發展狀況開展動態評估。
  (四)依託市、區文化館資源共享和項目預約平台,建設與其互聯共通的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數字資源庫,開展數字公共文化服務。
  (五)開展場館免費開放和公益性培訓服務。
  (六)組織開展具有區域特色的民眾文化活動,打造區域性民眾文化活動品牌。
  (七)負責本地區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建立並完善相應當的宣傳、實施、管理、保障和評估機制。
  (八)指導和評估各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工作,並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第九條 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職責為:
  (一)制定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計畫。
  (二)制定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規範、目錄和管理制度。
  (三)編制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發展月度報告,對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發展狀況開展自我評估。
  (四)依託市、區文化館和鄉鎮(街道)文化站資源共享和項目預約平台,開展數字公共文化服務。
  (五)開展場館免費開放服務。
  (六)組織開展本地區民眾文化活動。
  (七)負責本地區文體活動、圖書借閱等綜合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建立並完善相應當的實施和管理機制。
  (八)指導和評估各民眾文化服務隊工作,並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第三章 服務內容和標準
  第十條 免費開放文化館、站(室)設施。文化館、站(室)向全體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展覽廳、多功能廳、培訓教室、排練廳、公共閱覽室、數字文化平台、圖書室等公共設施,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障人士和流動人口等特殊群體應當予以關照。
  第十一條 文化館、站(室)應當實施免費開放。
  (一)市文化館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於56小時;區文化館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於56小時;鄉鎮(街道)文化站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於42小時;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於35小時。
  (二)文化館、站(室)應當結合本地區民眾需求執行錯時開放機制,文化館、站(室)錯時開放時間不低於總開放時間的三分之一,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各功能區開放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文化館、站(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開放時間。因故閉館,應當提前一周發布公告。如需臨時閉館或暫時關閉某些區域、暫停部分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公眾。
  第十二條 開展公益性講座和培訓服務。文化館、站(室)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開展公益性民眾文化講座和培訓服務,保證數量和質量。
  (一)市文化館每年舉辦各類公益性講座和培訓服務人次不少於4000人次,公益類講座每次不少於60人,培訓類每次不少於20人;指導民眾文藝團隊數量不少於30個,每年組織區文化館人員培訓輔導活動不少於2次。
  (二)區文化館每年舉辦各類公益性講座和培訓服務人次不少於3000人次,其中公益類講座每次不少於60人,培訓類每次不少於20人;指導民眾文藝團隊數量不少於25個,每年組織鄉鎮(街道)文化站人員培訓輔導活動不少於2次。
  (三)鄉鎮(街道)文化站每年舉辦各類公益性講座和培訓不少於6期,每次不少於20人;創辦或指導文藝團隊不少於8個。每年組織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人員培訓輔導活動不少於2次。
  (四)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每年舉辦各類公益性講座和培訓不少於3期,每次不少於20人;創辦或指導文藝團隊不少於1個。
  第十三條 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活動。文化館、站(室)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演出、展覽、傳統節日等民眾性文化活動,建設特色民眾文化活動品牌,引導、活躍民眾文化生活。
  (一)市文化館每年組織開展大型文化活動不少於10次,大型展覽不少於8次,傳統節日活動不少於8次,民眾業餘文藝創作作品推廣活動5次,擁有3個以上品牌活動或創新特色服務項目。
  (二)區文化館每年組織開展大型文化活動不少於6次,大型展覽不少於5次,傳統節日活動不少於7次,民眾業餘文藝創作作品推廣活動4次,民眾文藝團隊下基層演出不少於50場次。擁有3個以上品牌活動或創新特色服務項目。
  (三)鄉鎮(街道)文化站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性大型文體活動不少於4次,傳統節日活動不少於3次,民眾業餘文藝創作作品推廣活動4次,民眾文藝團隊下基層演出不少於5場次。擁有1個以上品牌活動或創新特色服務項目。
  (四)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每年組織開展各類文體活動不少於3次。
  第十四條 承擔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具體工作。文化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在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記錄、建檔、研究、保存、保護、培訓、宣傳、展示、學術交流等工作,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鼓勵公民、社會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文化站(室)在文化主管部門指導和支持下,組織開展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傳承、宣傳、展示等活動。
  第十五條 組織開展數字文化服務。文化館、站(室)應當根據各自職權範圍,加快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位化建設,建設互聯互通的文化資源信息共享平台,開展“選單式”“定製式”線上服務,提高資源供給能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第十六條 大力推進文化志願服務。文化館、站(室)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招募、培訓、評估文化志願者,提高文化志願服務效能。
  第十七條 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鼓勵文化館、站(室)擴展服務項目,與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等深入合作,共建共享,提升服務效能。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文化室等根據自身職能特點,在自願原則下成為區級文化館分館。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依規有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引入社會專業機構,採取委託管理或連鎖運營的方式,通過專業化服務、科學化管理,做好公共文化服務日常管理運行。大力推進文化志願服務,動員社會專業人士參與文化館、站(室)服務規範管理運行。
  第十八條 實行便利、規範、文明的公共文化服務。文化館、站(室)應當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人員須著裝整潔得體,舉止端莊,說話文明,服務熱情,業務熟練。
第四章 服務設施
  第十九條 文化館、站(室)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其館舍用於公益性文化服務,不得以拍賣、租賃等任何形式改變其場地和設施用途。
  第二十條 文化館、站(室)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 文化館、站(室)應當有醒目的館(站)名標牌,門廳內有樓層設施分布圖,通道有明確的指引牌。免費項目、開放時間、便民措施等各類服務信息應當在館內醒目位置予以公告,文字和標識符合規範。
  第二十二條 文化館、站(室)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實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二十三條 文化館、站(室)應當設立宣傳櫥窗、專欄或宣傳屏,展示文化館、站(室)工作職責或工作內容,每月至少更換一次。公共文化服務區域應當定期消毒,保持衛生清潔。應當在館內醒目位置設立禁菸標識。
  第二十四條 文化館、站(室)館舍面積應當達到文化館建設標準和全國文化館評估定級標準,功能室安排合理,設備實施齊全。
  (一)市文化館館舍面積不少於7000平方米,應當設大型排練廳(400-600座)、多功能廳(小型排練、報告)、展覽廳(陳列廳)、宣傳廊、大教室(80人/班)、小教室(40人/班)、計算機與網路教室、多媒體視聽教室、舞蹈(綜合)排練室、獨立學習室(音樂、書法、美術、曲藝等,≤30人/班)、閱覽室、資料檔案室、書報儲存室、兒童活動室、老人活動室等。
  (二)區文化館館舍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應當設大型排練廳(400-600座)、多功能廳(小型排練、報告)、展覽廳(陳列廳)、宣傳廊、大教室(80人/班)、小教室(40人/班)、計算機與網路教室、多媒體視聽教室、舞蹈(綜合)排練室、獨立學習室(音樂、書法、美術、曲藝等,≤30人/班)、閱覽室、資料檔案室、書報儲存室、兒童活動室、老人活動室等。
  (三)鄉鎮文化站館舍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街道文化站不少於1000平方米,應當設多功能廳(小型排演、報告)、展覽廳(陳列廳)、宣傳廊、小教室(40人/班為宜)、計算機與網路教室、舞蹈(綜合)排練室、獨立學習室(音樂、書法、美術、曲藝等,≤20人/班)、資料檔案室、書報儲存室、老人活動室等。
  (四)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應當設圖書室、排練室、培訓室等。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文化館、站(室)應當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吸納相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各界民眾組建理事會,健全服務決策、執行和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 文化館、站(室)應當進一步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建立培訓上崗制度,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著力培養一批具有現代意識、創新意識的公共文化管理者和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
  第二十七條 文化館、站(室)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設施完好,消防通道暢通,標識明顯;各類設備要定期檢修,保證運行安全;舉辦各項活動要有應當急預案和措施,確保全全有序。
  第二十八條 文化館、站(室)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眾意見箱(簿),公開監督電話,開設網路投訴通道,組建社會督導隊伍,每年定期委託第三方開展民眾滿意率測評活動和民眾文化服務需求問卷調查,建立民眾對文化館、站(室)主辦展、演、培等活動的反饋機制。
  徵求意見調查表和問卷調查表發放量,市文化館、區文化館、鄉鎮(街道)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分別不少於1500份、1000份、500份、100份,回收率不低於80%。
  文化館、站(室)要認真研究、及時回復民眾的意見,自收到意見或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覆意見或者處理情況向提出意見的人員或者投訴人反饋。
  文化館、站(室)應當根據民眾意見與需求,完善服務體制與方式,提高服務質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印發的通知

穗文廣旅規字〔2020〕1號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印發廣州市文化館、站(室)服務規範的通知
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
  為規範我市文化館、站(室)服務,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滿足人民民眾的文化需求,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文化館、站(室)服務規範》,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0年7月17日

解讀

為進一步做好《廣州市文化館、站(室)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的政策解讀工作,根據《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政策解讀方案如下:
  一、解讀內容
  (一)《服務規範》屬於什麼類型的檔案
  答:本《服務規範》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起草,報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提請政府審議後公布實施,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第二條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定義和分類,《服務規範》屬於部門規範性檔案。
  (二)《服務規範》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本次制定工作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廣州市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均等化、標準化、多樣化和社會化,推進廣州世界文化名城建設和文化綜合實力的重要契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文化館服務標準》和《文化館建設標準》已經實施,廣東省、廣州市亦已出台配套的辦法和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為本《服務規範》的制定提供了支撐和基礎。近年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推進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總分館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等一系列檔案,為《服務規範》的制定指導作用。
  廣州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和國家中心城市,廣州應該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發揮重要的引領和示範作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仍有部分單位法律意識淡薄,供給不力的地方,亟需通過建立相應的法規制度來保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此,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在充分研究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起草本《服務規範》。
  (三)《服務規範》的立法依據主要有哪些
  答:《服務規範》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文化館服務標準》、《文化館建設標準》等法律、標準為依據,並根據《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的通知》等檔案的精神,同時借鑑了上海、浙江、重慶等兄弟省市有關文化館(站)服務規範的立法經驗,結合廣州本地實際情況和特色而制定。
  (四)《服務規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服務規範》共六章二十九條:第一章總則,明確規範制定目的和依據、原則、適用範圍和建設目標;第二章層級職責,明確責架構體系並分別規定文化館(站)的主要職責;第三章服務內容和標準,明確文化館(站)的服務對象、開放時間以及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和方式,包括服務人群、服務時間、各類展演、培訓、指導、數字文化建設以及總分館協調等(包括服務目錄);第四章服務設施,包括場館面積、標誌、環境等規定;第五章服務管理,包括文化館(站)健全服務、決策、執行和管理機制,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各級文化館(站)安全工作,工作人員要求、民眾意見反饋機制等內容;第六章附則。
  此外,為了滿足對文化館(站)實際工作具體可操作的目標和要求,本《服務規範》的附屬檔案1《服務目錄》,分為四個部分共五十九條,分別對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四個層級的服務內容,包括協調規劃、免費開放、民眾文化活動、流動文化服務、數字文化服務、文藝創作、理論研究、文化志願服務、非遺保護、效能評估、隊伍建設和人才培訓的服務標準做了詳細的規定。
  (五)《服務規範》制定目的是什麼
  答: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是現階段國家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和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而提出來的一種新型的公共文化治理模式。公共文化服務發展水平是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綜合過來的重要衡量標準,公共文化服務的發展依託於公共文化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我國各級政府通過多年努力,公共文化設施網路不斷健全,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順利實施,社會文化活動更加豐富多彩,同時也存在相關政策法規存在空白、投入低、公共資源供給城鄉及區域結構失衡、資源未得到有效整合利用、服務水平不高、社會力量參與不夠等問題,這在廣州市公共文化服務管理過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體現,並都將成為制約廣州市建設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大瓶頸。2016年10月,廣州市委市政府正式印發《廣州市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國家重要的中心城市地位、文化強市目標、市民文化需求相匹配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這就要求廣州瞄準世界先進水平打造品質優良、供給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本《服務規範》制定目的在於:通過制定符合廣州市情的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規範,可以有效整合廣州市文化資源,促進機制創新,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最大程度地滿足人民民眾基本的文化需求。
  (六)《服務規範》有哪些創新點
  答:本《服務規範》有以下創新點:首先,對文化館(站)體系層級職責作出規定,清晰明確的責任劃分,是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建設的關鍵內容,也是進一步完善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建設的堅實保障;明確了社會利用參與文化館(站)的途徑,提出利用多種舉措和創新手段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工作;提出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管理的方式,是廣州市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針對廣州特色總結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的重點領域,以及根據本市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的現狀和特點制定科學具體的《服務目錄》。
  (七)《服務規範》如何劃分文化館(站)層級職責
  答: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豐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服務,是各級政府的基本責任和重要義務。廣州市、區文化館、站(室)服務的運營發展和服務保障,首要的關鍵點在於政府主體責任的落實。本《服務規範》在第二章分別對市文化館、區文化館、文化站、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職責作出了規定。首先,市文化館的職責包括編制全市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發展整體規劃,制定全市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的規範、目錄和管理制度,編制並公布全市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發展年度報告,開展文化館(站)公共文化服務理論研究,建設廣州數字文化館,開展場館免費開放和公益性培訓服務,創作具有廣州特色的民眾文化精品,指導和評估各區文化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等內容。另外,分別規定了區文化館、文化站、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在其行政範圍內編制文化服務規劃、計畫,對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發展狀況開展自我評估,開展數字公共文化服務,開展場館免費開放服務,組織開展本地區民眾文化活動等主要職責。
  (八)《服務規範》如何發動社會力量,創新公共文化服務的多方供給模式
  答:首先,本《服務規範》第十六條提出,要大力推進文化志願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招募、培訓、評估文化志願者,提高文化志願服務效能。
  另外,《服務規範》第十七條明確提出,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通過加強與社會力量的合作、創新資金募集形式、持續開闢公共文化投入渠道等方式創新公共文化服務的多方供給模式。具體包括鼓勵文化館(站)擴展服務項目,與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等深入合作;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文化室等根據自身職能特點,在自願原則下成為區級文化館分館;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依規有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引入社會專業機構,採取委託管理或連鎖運營的方式。
  (九)《服務規範》如何突出廣州特色
  答:經過通過調查和分析,認為廣州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和國家中心城市,廣州應該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發揮重要的引領和示範作用。當前廣州市致力於建設國際歷史文化名城,公共文化服務水平是一個城市文明程度的標誌,也是衡量其能否成為國際歷史文化名城的必備條件。廣州市文化館(站)服務水平參差,因此制定文化館(站)服務規範和目錄是提高文化館(站)服務水平的基本要求。為此,本《服務規範》採取以下對策:明確各級文化館(站)主體職責,制定符合廣州實際的公共(站)公共文化服務的服務標準,合理規定廣州市各地區文化館(站)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設定與布局,規範文化館(站)服務管理。《服務目錄》根據廣州實際對文化館(站)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細化,確保《服務規範》的實施。另外,在層級職責的規定中,規定文化館(站)要創作具有區域特色的民眾文化精品、組織開展具有區域特色的民眾文化活動、打造區域性民眾文化活動品牌。以上均體現出了廣州特色。
  、解讀路徑和時間
  本《服務規範》經司法局審核後,將在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入口網站對外公布解讀材料。
  三、解釋部門
  本《服務規範》的解釋部門為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詳細內容請閱讀法規原文: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印發廣州市文化館、站(室)服務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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