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文化廣電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廣電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廣電、旅遊、文物保護等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文化、廣電、旅遊、文物保護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三)統籌規劃全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推進文化、廣電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四)研究擬訂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
(五)負責重點文化、廣電和旅遊設施建設,管理和組織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負責廣州旅遊整體形象打造及宣傳推廣,促進文化、廣電和旅遊業對外合作交流和市場推廣,制定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廣電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
(六)負責推動全市文藝事業發展,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促進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的發展。
(七)負責公共文化、廣電和旅遊事業發展,推進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業信息化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旅遊便民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旅遊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數位化。
(八)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九)負責全市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實施,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建設。負責全市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申報及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管理工作。協同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統籌規劃文化、廣電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推進文化、廣電產品、旅遊產品的培育開發和推廣利用,組織實施文化、廣電和旅遊統計,促進文化、廣電和旅遊產業發展。
(十一)對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旅行社、旅遊飯店和旅遊景區的規劃發展,依法規範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
(十二)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以及在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十三)推進全域旅遊發展,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化工作,負責推進旅遊景區、星級飯店、旅行社資質和等級評定工作。
(十四)負責文化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市級文化旅遊緊急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督促、指導文化旅遊應急救援,協調節假日文化旅遊工作。
(十五)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市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體育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六)深入推進文化、廣電和旅遊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負責文化、廣電、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信用體系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黨建和業務工作。完善文化、廣電、旅遊行業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服務水平,提高辦事效率。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設立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辦、機要、檔案、保密、應急值班、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安全工作。統籌全局性工作、體制改革工作、調研活動。承擔全行業宣傳工作,負責政務信息采編報送工作、對外新聞發布活動。承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工作。承擔統籌文化、廣電、旅遊類社會組織管理和全市節慶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審批管理處)。擬訂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政策措施,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和契約等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監督有關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承擔人大、政協的意見、建議、議案、提案等辦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統籌、組織辦理文化、廣電、旅遊、文物保護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
(三)規劃發展處。組織擬訂文化、廣電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文化、廣電和旅遊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安排重大文化旅遊項目,提出文化、廣電和旅遊發展的基本思路。組織、協調重點文化旅遊設施項目的規劃、立項、投資和建設工作。提出文化旅遊設施項目規劃發展計畫及經費配置建議。參與有關部門編制與文化旅遊發展有密切關係的各種專項規劃研究論證工作。
(四)財務處。負責部門預決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
(五)藝術處。擬訂全市戲曲、戲劇、舞蹈、音樂、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國家、省、市水準及嶺南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市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市屬專業藝術場館及旅遊場所演藝工作,推動藝術資源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六)公共服務處。擬訂全市文化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擬訂全市文化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眾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全市旅遊集散中心、問詢點、旅遊標識標牌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和推動文化惠民工程、旅遊便民惠民和志願服務。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能力建設和保護工作隊伍培訓。協調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協調、指導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場所、傳習所、工作站等的建設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
(八)文物保護與考古處。擬訂文物保護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文物保護利用、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承擔全國、全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工作,依法承擔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相關審核報批工作,配合做好文物保護與考古有關審批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和分配。負責全市國家級、省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文物管理處(文化遺產管理處)。負責組織編制文博事業發展規劃、全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負責制定全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文物安全防護方面的指導和督導,並協助執法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定文物安全防範領域技術標準及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管理和保護。承擔海上絲綢之路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牽頭城市日常工作。
(十)博物館處。擬訂全市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博物館、紀念館工作;聯繫和管理市屬博物館工作,督導市屬博物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和業務工作開展。推動、落實全市博物館科技、信息化建設;組織全市博物館評估、定級工作;組織開展可移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合作,扶持行業、非國有博物館建設;指導珍貴文物搶救和文物徵集工作。配合管理全市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工作。
(十一)交流合作處。擬訂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業交流合作政策。負責文化、廣電交流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本市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文化、廣電合作相關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廣電的國際國內交流活動。統籌、協調對外文化旅遊聯絡工作和文化旅遊項目的協作安排。負責局外事工作和因公出國(境)事項。組織協調對口幫扶、機關和直屬單位扶貧工作。
(十二)市場推廣處。負責廣州旅遊整體形象打造及宣傳推廣,擬訂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交流合作工作,協調粵港澳大灣區內各城市整體旅遊形象宣傳推廣,負責粵港澳大灣區旅遊一體化工作,企業文化旅遊形象重點宣傳活動。承擔文化和旅遊市場開發工作,指導、協調旅遊市場整體促銷及推廣業務。推進文化旅遊宣傳網點建設。引導休閒度假,協調和推動國民旅遊休閒計畫實施。
(十三)廣播電視處。負責廣播電視行業管理,監管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以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負責廣播電視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指導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監測工作。組織和管理全市廣播電視無線覆蓋及網路規劃建設、技術維護和開發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負責網際網路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組織審查在廣播電視中播出的電視劇及其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整體建設。
(十四)資源開發處。承擔全市文化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規劃和鄉村旅遊、濱海旅遊、生態旅遊、郵輪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推進文化遺產資源合理利用。推動文化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旅遊景區開發利用、質量提升工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指導、推進鄉村民宿發展。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推進建設旅遊文化特色村和旅遊廁所革命。
(十五)旅行社與旅遊飯店管理處。負責旅行社、旅遊飯店和導遊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指導實施旅行社、星級飯店設施標準、管理標準和行業服務標準。監督檢查旅行社、旅遊飯店的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按許可權組織星級飯店、誠信旅行社、研學游旅行社等的資質和等級評定工作。指導旅行社打造相關旅遊產品。推進粵菜師傅工程。督促旅行社、旅遊飯店經營者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協調旅遊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負責我市推廣套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工作。
(十六)產業發展處。擬訂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及旅遊產業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全市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全市區域、特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指導文化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培育文化旅遊骨幹企業,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指導、促進品牌建設發展。推動文化旅遊產業對外投資和貿易工作,指導文化旅遊裝備技術提升。組織開展文化旅遊產業重大會展活動。負責文化廣電旅遊統計分析和大數據建設利用工作,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
(十七)市場管理與安全處。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文化娛樂市場經營、服務質量進行行業監督管理,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文化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指導規範演出、藝術品、文化娛樂、網路文化、上網服務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指導局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統籌綜治維穩和信訪工作,統籌文化、廣電、旅遊和文物行業安全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市級緊急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八)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處。擬訂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體育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市性、跨區域案件及大案要案。協調督辦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體育市場舉報投訴。指導、推動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處。擬訂文化、廣電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政務公開以及機關和直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統籌推進文化、廣電和旅遊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負責局網站及新媒體日常管理、維護和信息內容的審核、網路安全工作。統籌培訓工作。統籌局系統意識形態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十)人事處。擬訂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幹部培訓、勞動工資、幹部選拔、幹部考核、評先評優、社會保障、公費醫療、人事檔案、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承擔機關績效考核工作。負責統戰、僑務、對台、武裝和民族宗教工作。企業文化藝術、廣電工程系列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