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是國家頒布的指導性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國家指導標準。
項目與內容,標準實施,
項目與內容
項目 內容 標準
基本服務項目
讀書看報
1.公共圖書館(室)、文化館(站)和村(社區)(村指行政村,下同)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含農家書屋)等配備圖書、報刊和電子書刊,並免費提供借閱服務。
2.在城鎮主要街道、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流密集地點設定閱報欄或電子閱報屏,提供時政、“三農”、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收聽廣播
3.為全民提供突發事件應急廣播服務。
4.通過直播衛星提供不少於17套廣播節目,通過無線模擬提供不少於6套廣播節目,通過數字音頻提供不少於15套廣播節目。
觀看電視
5.通過直播衛星提供25套電視節目,通過地面數位電視提供不少於15套電視節目,未完成無線數位化轉換的地區,提供不少於5套電視節目。
觀賞電影
6.為農村民眾提供數字電影放映服務,其中每年國產新片(院線上映不超過2年)比例不少於1/3。
7.為中小學生每學期提供2部愛國主義教育影片。
送地方戲
8.根據民眾實際需求,採取政府採購等方式,為農村鄉鎮每年送戲曲等文藝演出。
設施開放
9.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公共博物館(非文物建築及遺址)、公共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基本服務項目健全。
10.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參觀文物建築及遺址博物館實行門票減免,文化遺產日免費參觀。
文體活動
11.城鄉居民依託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文體廣場、公園、健身路徑等公共設施就近方便參加各類文體活動。
12.各級文化館(站)等開展文化藝術知識普及和培訓,培養民眾健康向上的文藝愛好。
硬體設施
文化設施
13.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在轄區內設立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鄉鎮(街道)設定綜合文化站,按照國家頒布的建設標準等進行規劃建設。
14.公共博物館、公共美術館依據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規劃建設。
15.結合基層公共服務綜合設施建設,整合閒置中國小校等資源,在村(社區)統籌建設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因地制宜配置文體器材。
廣電設施
16.縣級以上設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廣播電視發射(監測)台,按照廣播電視工程建設標準等進行建設。
體育設施
17.縣級以上設立公共體育場;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配置民眾體育活動器材設備,或納入基層綜合文化設施整合設定。
流動設施
18.根據基層實際,為每個縣配備用於圖書借閱、文藝演出、電影放映等服務的流動文化車,開展流動文化服務。
輔助設施
19.各級公共文化設施為殘疾人配備無障礙設施,有條件的配備安全檢查設備。
人員配備
人員編制
20.縣級以上公共文化機構按照職能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辦等部門核准的編制數配齊工作人員。
21.鄉鎮綜合文化站每站配備有編制人員1-2人,規模較大的鄉鎮適當增加;村(社區)公共服務中心設有由政府購買的公益文化崗位。
業務培訓
22.縣級以上公共文化機構從業人員每年參加脫產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文化專兼職人員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5天。
標準實施
(一)本標準是國家頒布的指導性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國家指導標準,結合當地民眾需求、政府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實施標準,建立國家指導標準與地方實施標準相銜接的標準體系。
(二)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從2015年起開始實施,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和任務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地根據國家指導標準以及本地制定的實施標準,明確具體的落實措施、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確保標準實施工作科學、規範、有序開展。標準以縣為基本單位推進落實。
(三)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按照標準科學測算所需經費,將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落實保障當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老少邊窮地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資金予以補助,同時,對績效評價結果優良的地區予以獎勵。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安排資金,面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
(四)文化部、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標準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機制和績效評價機制,加強督促檢查。積極引入社會第三方開展公眾滿意度測評,對公眾滿意度較差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對好的做法和經驗及時總結、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