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最佳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6日,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13部門印發《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該辦法包括總則、組織管理、平台建設運行與服務管理、數據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共6章37條。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0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13部門
  • 發文字號:粵政數〔2023〕2號
  • 有效期:3年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出台背景,主要內容,出台意義,政策解讀,

通過過程

2023年1月6日,《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經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同意,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商務廳、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等13部門予以印發。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最佳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是指由政府推動設立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通過資源整合共享方式,為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統一規範、開放透明、公平競爭、利企便民原則。
禁止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強制要求在當地投資、人員業績考核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限制性條件實行地方保護或行業壟斷。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與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協調、密切配合,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實現協同監管。
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動態管理。納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勵未納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六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充分依託數字政府公共支撐能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數位化轉型,加強數據匯聚融合、共享套用,強化數據治理,為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能力、提升公共資源配置效益、強化行政監管賦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是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研究公共資源交易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委員會議定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牽頭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並實行動態管理,監督檢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規範運行情況,受理對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服務行為的投訴。
省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為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市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國有資產、醫保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實施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完善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業務規則;督促交易目錄內的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指導推動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受理交易主體、社會公眾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違法違規情形的投訴。
第十一條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信息、場所、專家抽取、見證、檔案等服務。
第三章 平台建設、運行與服務管理
第十二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省電子服務系統)為樞紐,縱向聯通國家、省內各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橫向接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電子交易系統,以及對接省內各行業電子監管系統。
第十三條省電子服務系統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提供統一服務門戶、統一身份認證、統一電子證照、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數據共享、統一信用核查、統一交易服務“好差評”、統一場地音視頻管理等服務。
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平台建設。各地級以上市已經建成確需保留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與省電子服務系統對接,實現互聯互通。省、市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依託省電子服務系統提供服務的,可在省電子服務系統基礎上擴展建設,提供個性化服務。
電子服務系統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條件的各類系統對接。
第十四條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電子交易系統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規範對接省電子服務系統,為交易市場主體提供線上服務。
第十五條省電子服務系統應當與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招標投標監管網、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電子監管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交易項目審批信息、監管信息和信用信息等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平台運行服務管理、網路信息安全、應急處置等制度,保障平台平穩運行。
第十七條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省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諮詢和監督渠道等,精簡辦事環節,最佳化平台服務。
第十八條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交易規則組織實施。鼓勵優先採用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清理完善。
第十九條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
項目發起方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在法定媒介發布的交易信息和共享到省電子服務系統發布的交易信息應保持一致。項目發起方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以及項目回響方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遵守相關規定和承諾約定。
鼓勵項目發起方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通過省電子服務系統公開契約信息、履約信息等。
第二十條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場所設施和服務標準要求,為交易項目提供必要的場所設施服務。
第二十一條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及專家庫管理相關要求,為依法需要進行評標評審的交易項目提供專家抽取服務,為評標評審專家提供現場服務。
第二十二條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為交易項目提供見證服務,維護交易秩序,記錄交易行為。發現交易市場主體存在不良行為的,應當立即提醒或告知相關交易主體;發現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並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和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交易項目檔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予以歸檔。鼓勵採用電子檔案。
第二十四條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行使任何審批、核准、備案、檢查、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管職能,限制交易市場主體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利;
(二)排斥和限制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對接電子服務系統;
(三)與項目發起方、項目回響方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資料信息;
(五)隱匿、銷毀或因保存不當丟失應當保存的交易過程產生和獲取的資料或者偽造、變造交易過程產生和獲取的資料;
(六)違反規定收取服務費用或保證金;
(七)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與交易相關的中介服務;
(九)干預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數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依託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台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申請、審核和反饋機制。各類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應當按照省統一數據規範,及時、準確、全面、安全地向省電子服務系統共享數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共資源交易數據視為私有財產,或者擅自增設條件,影響其共享、開放、利用。
第二十六條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質量監測,通報數據質量監測情況。
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治理,及時對數據質量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分類整理和數據分析,挖掘數據價值,通過信息共享和數據套用,為紀檢監察、審計、稅務、行政監督管理等部門提供數據支撐。
第二十八條堅持“誰建設、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原則,公共資源交易各類系統應當符合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有關檢測認證要求,健全監測、預警、通報和應急處置等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確保交易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監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發現涉嫌違反行政紀律問題線索的及時移交同級監察部門。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複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檔案、資料和數據。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三十條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情況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套用等工作,協助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監管。
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務,並依法依規公開、共享公共資源交易中產生的信用信息,推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監管,將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作為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資質資格審核等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二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測分析,對交易異常行為進行監測預警,對發現的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加強重點監管,並記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交易服務“好差評”機制,鼓勵交易主體對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的服務進行評價,評價結果通過省電子服務系統公開。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暢通公共資源交易社會監督渠道。
交易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可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省電子服務系統公布的諮詢和監督渠道進行諮詢、投訴。
第三十四條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能力第三方評價,評價結果通過省電子服務系統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會同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公共資源交易作為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連線黨委、政府和企業民眾的重要紐帶之一,事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涉及利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有著直接、廣泛的重要影響。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質量發展,不斷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的重要舉措。自2015年起,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後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號令)、《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等一系列政策檔案,要求各地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強化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全鏈條監管,探索推進監管體制創新。
廣東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住經濟大盤、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將深化平台整合共享列入歷年省政府重點工作,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構建統一開放、公平競爭、規範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為目標,引領公共資源交易數位化高質量發展。經過近年來的實踐,廣東持續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強化平台集約建設、統籌數據匯聚共享、健全制度規則體系,不斷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一委一辦一中心”組織管理架構,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管辦分離改革,以“制度+技術”的雙輪創新驅動實現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體制機制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數字政府在數據資源、政務服務、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統籌支撐作用,集約建設上線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粵公平),打造全省公共資源的交易服務“總門戶”、數據共享“總樞紐”、協同聯動“總監察”,全省均衡化、規範化、法治化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不斷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配置效率和效益不斷提升,為全面開啟公共資源交易高質量發展新征程奠定了充足的實踐基礎。
廣東作為全國經濟發展最活躍、開放程度最高、創新能力最強的區域,公共資源交易體量大,商事主體多,交易活躍。隨著信息化、數位化進程的持續加快,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縱深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立體化協同的管理機制逐步完善,數位化賦能的平台體系日益成熟,與此同時,規範化保障的制度體系也需要不斷健全。但目前,省級層面尚未出台對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統一規範性檔案,對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監管缺乏統一的規範和指引。特別是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與行業監管部門之間職責需要進一步釐清、部分領域交易尚未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智慧化監管水平不高等問題亟待解決。
為進一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質量發展,強化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全鏈條監管,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廣泛的意見收集、反覆的修改完善和規範的司法審查,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會同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研究編制出台了《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組織管理、平台建設運行與服務管理、數據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共6章37條。
(一)內容概述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一至六條,明確《辦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強調實行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分離的協同工作機制,明確交易目錄動態管理,依託數字政府公共支撐能力,為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能力、提升公共資源配置效益、強化行政監管賦能。
第二章組織管理,包括第七至十一條,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組織架構和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的公共服務職能定位,釐清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及辦公室、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行業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
第三章平台建設、運行與服務管理,包括第十二至二十四條,明確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一平台三系統”建設架構,提出電子服務系統、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建設要求,以及平台運行、信息公開、交易規則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確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提供信息、場所、專家抽取、見證、檔案等服務要求及禁止行為。
第四章數據管理,包括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條,明確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數據管理措施,提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歸集共享、數據質量監測、數據套用和數據安全的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包括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條,從行業監管、平台監管、信用監管、智慧監管、社會監督、第三方評價等六個方面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要求。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的行業監管、智慧監管和信用監管;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平台規範運行情況並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能力第三方評價;交易主體、社會公眾通過“好差評”、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渠道實行社會監督。
第六章附則,包括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條,明確指引條款、辦法解釋主體和實施日期。
(二)特色亮點
《辦法》充分吸收全國各地先進經驗,結合廣東實踐,立足發展實際,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確管辦分離,釐清職責分工。《辦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建設統一大市場和平台整合共享部署要求,結合省機構改革和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實際,進一步釐清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行業監管等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確立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組織管理模式。
二是強化協同配合,構建立體監管。公共資源交易各領域行業監管大多有不同上位法規定,《辦法》立足廣東實際,在夯實行業監管基礎上,創新平台監管模式,明確由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開展平台監管,配合構建信用監管協同機制,強化線上監管方式,加強社會監督,建立部門聯動、科學高效、齊抓共治的立體化監管體系。
三是突出數字賦能,推動智慧監管。依託數字政府公共支撐能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數位化轉型,明確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一平台三系統”建設架構,推動數據匯聚共享,推進數據分析套用,充分發揮數據價值,全力保障對紀檢監察、審計、稅務以及行業監管工作的數據支撐服務,提升行政監管效能。

出台意義

《辦法》作為廣東省首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綜合規範性檔案,是規範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的現實需要,是廣東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試點改革和數字政府改革建設的生動實踐,是落實國家建立統一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有力舉措,從制度層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系列決策部署,明確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組織架構,釐清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提出具體要求,同時充分運用數據賦能交易監管,明確廣東省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數據管理措施,提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歸集共享、數據質量監測、數據套用和數據安全的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並從行業監管、平台監管、信用監管、智慧監管、社會監督、第三方評價等六個方面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要求。
《辦法》的出台有利於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構建以數字政府為支撐的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一張網”,實現公共資源交易數據信息互聯共享,進一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行為,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提升公共資源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政策解讀

《辦法》作為廣東首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綜合規範性檔案,將從制度層面有效解決部門職責邊界不清、監管方式手段滯後、信用監管激勵約束機制套用不足等問題,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數位化、規範化。
《辦法》提出,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統一規範、開放透明、公平競爭、利企便民原則。同時,公共資源交易實行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平台整合共享牽頭部門與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協調、密切配合,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實現協同監管。
《辦法》明確,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省電子服務系統)為樞紐,縱向聯通國家、省內各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橫向接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電子交易系統,以及對接省內各行業電子監管系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平台建設。
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為交易項目提供見證服務,維護交易秩序,記錄交易行為。發現交易市場主體存在不良行為的,應當立即提醒或告知相關交易主體;發現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並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和違法違規行為。
在數據管理方面,《辦法》提出,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依託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台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申請、審核和反饋機制。各類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應當按照省統一數據規範,及時、準確、全面、安全地向省電子服務系統共享數據。
《辦法》還指出,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交易服務“好差評”機制,鼓勵交易主體對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的服務進行評價,評價結果通過省電子服務系統公開。交易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可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省電子服務系統公布的諮詢和監督渠道進行諮詢、投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