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築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9月30日訊息,為加強北京市嚴重失信建築市場主體管理,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使建築市場主體提高誠信意識,依法經營和執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北京市建築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建築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檔案內容,內容解讀,

檔案內容

北京市建築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嚴重失信建築市場主體管理,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使建築市場主體提高誠信意識,依法經營和執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主體,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建材供應等企業,以及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是指市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工程建設活動中嚴重失信的建築市場主體,實施重點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制度。
第四條 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按照“誰監管、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按照本辦法所列認定情形和依據、列入程式,將嚴重失信的建築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其中,註冊執業人員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事前告知。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一)違反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的;
(二)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申請行政許可的;
(三)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四)串通投標、以弄虛作假方式參與投標的;
(五)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在同一施工周期內,因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砂漿類施工揚塵違法行為被處罰4次及以上、惡意製造揚塵污染、拒不整改的;
(八)經法院判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或勞務費,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條 建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行為分為可修復失信行為和不可修復失信行為。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八)項所列情形屬於可修復失信行為,公示期為6-12個月;其他所列情形屬於不可修復失信行為,公示期為12個月。
第七條 建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行為認定依據如下: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三)責令改正通知書;
(四)存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項情形被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實的文書。
第八條 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採集和查實符合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建築市場主體失信行為信息,並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二)登錄“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信用服務監管平台”,提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申請,並列明企業的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部門等相關信息,並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將《北京市建築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列入(移出)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及相關證據資料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四)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核對後,將建築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按以下程式進行:
屬於不可修復失信行為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在公示期內未發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在公示期滿後,自動從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移出。
屬於可修復失信行為的,建築市場主體在公示期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提交守信承諾,向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提出移出申請。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確認後,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程式,將建築市場主體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但公示期不得少於6個月。
第十條 建築市場主體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及時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當將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動態進行全面核查;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重點核查;
(三)在安排行政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四)不得將其作為評選表彰對象,已獲得的表彰不再納入市場行為信用評價。
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按照相關規定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報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紀檢、監察、司法、銀行等有關部門,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為激發失信主體的守信意願,鼓勵信用修復,將8種嚴重失信行為明確區分為可修復與不可修復行為。政策解讀全文如下:
問:出台《北京市建築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答:隨著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加快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與服務體制顯得尤為迫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黑名單”制度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築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建立建築市場“黑名單”制度,是加強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創新監管方式的有力舉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途徑,有利於解決以往單純依靠行政處罰而監管乏力的問題。本辦法正是從信用管理角度出發,加強我市嚴重失信建築市場主體管理,建立失信懲戒機制,促使建築市場主體提高誠信意識、依法經營和執業,從而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問:《北京市建築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有何特點?
答:本辦法共13條,分別從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列入原則、列入情形、列入期限、認定依據、列入程式、移出程式、異議處理、重點監管、聯合懲戒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本辦法具有如下特點:
一是適用建築市場主體廣泛。建立了涵蓋建設、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建材供應等企業,以及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各類註冊執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的“黑名單”管理體系。
二是列入情形具體、規範。住房城鄉建設部明確將存在下列4種情形的建築市場主體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二)發生轉包、出藉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我委在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4種嚴重失信行為的基礎上,根據本市有關檔案精神和建築市場實際,聚焦安全、質量、環保等監管重點,對住房城鄉建設部所列情形進行了適度擴展,並增加了3種情形,即“違反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的”、“串通投標、以弄虛作假方式參與投標的”、“在同一施工周期內,因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砂漿類施工揚塵違法行為被處罰4次及以上、惡意製造揚塵污染、拒不整改的”。
三是為激發失信主體的守信意願,鼓勵信用修復,本辦法將8種嚴重失信行為明確區分為可修復與不可修復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程度相對較輕或者可以通過整改消除的行為為可修復失信行為,其他為不可修復失信行為。前者公示期為6-12個月,經修復且公示滿6個月並作出守信承諾後,可以提前移出。後者公示期為12個月,不可以提前移出。
四是明確了認定依據、列入和移出程式。為提高可操作性,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4類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作為認定依據。按照“認定-申請-報送-核對”的程式,將建築市場主體列入和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製作了“北京市建築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列入(移出)申請表”作為附屬檔案。
五是實施重點監管和聯合懲戒。市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將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一)對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動態進行全面核查;(二)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重點核查;(三)在安排行政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四)不得將其作為評選表彰對象,已獲得的表彰不再納入市場行為信用評價。同時,我委通報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紀檢、監察、司法、銀行等有關部門,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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