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縣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

《青陽縣縣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是青陽縣為規範縣屬國有企業經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青陽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縣屬國有企業經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縣屬國有企業和縣屬國有企業所出資的企業。縣屬國有企業是指青陽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縣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縣屬國有企業所出資的企業(下稱子企業)是指縣屬國有企業法人直接或間接出資成立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公司章程的制訂及修訂,國有資產轉讓,與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等。
第四條 企業以下重大事項,需縣國資委審核並報經青陽縣人民政府審批:
(一)企業(不含國有參股公司)設立、重組、合併、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配利潤。
(二)增加、減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
(三)涉及股權轉讓事項。
(四)調整主營業務。
(五)年度融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
(六)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且單項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包括固定資產、股權投資。
(七)1000萬元以上股東權益核減,單項評估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項目,單筆300萬元以上企業資產減值準備核銷、資產提前報廢等事項。
(八)年度對外捐贈和贊助超過50萬元。
(九)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及薪酬分配建議方案。
(十)管理人員出國出境。
(十一)其他需要縣政府批准的事項。
第五條企業以下重大事項,需報縣國資委核准(批准)並書面批覆: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二)清產核資立項申請以及清產核資的資金核實結果。
(三)經縣政府批准的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評估事項。
(四)與關聯方交易。
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與關聯方交易包括: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定;為關聯方提供擔保;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關聯方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等。
(五)除主營業務以外的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
(六)縣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每年6月底前)。
(七)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且單項投資2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投資項目,包括固定資產、股權投資。
(八)1000萬元以下股東權益核減,單項評估價值2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資產處置項目,單筆200萬元以上不足300萬元的企業資產減值準備核銷、資產提前報廢等事項。
(九)縣屬國有企業及所屬企業單筆5萬元(含5萬元)、年累計3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捐贈和贊助。
(十)年度員工招錄計畫,企業重要人事(包括中層幹部和子公司主要負責人)任免、獎懲、辭退,以及中層以上負責人退休後返聘留用。
(十一)企業全員績效考核結果及薪酬兌現方案。
(十二)其他需經縣國資委核准的事項。
第六條 以下重大事項報縣國資委備案:
(一)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年度工作總結、年度財務報告、年度投資計畫完成情況(次年3月底前)。
(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親屬在本企業就業或崗位、職務變動情況。
(四)企業內控制度建設情況。
(五)企業採用會計政策、核算方法發生重大變更的。
(六)在縣區以外的金融機構存款的。
(七)經縣國資委核准(批准)的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價值50萬元以上不足200萬元資產處置項目。
(八)其他對出資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七條 企業以下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縣國資委報告:
(一)影響生產經營、安全環境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問題和隱患(包括事故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損害國有企業形象的)。
(二)縣屬國有企業黨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縣屬國有企業及所屬企業涉訴案件及縣屬國有企業中層副職以上人員發生重大違紀、違規事件。
第八條 本辦法第四、五、六、七所列以外的重大事項,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批覆的意見,在本企業決策程式中提出提案、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縣國資委。
縣屬國有企業應當自作出決策或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國資委報告。
第九條 縣屬國有企業(含子企業)實施的政府工程、符合主業定位的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及非主業範圍投資額500萬元以上或超過註冊資本30%的項目,由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按照企業制定的投資管理制度研究決定,並在項目實施前,同時向縣政府、縣國資委提交投資項目報告表及相關附屬檔案資料,涉及工程變更參照執行《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第十條 縣屬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得為自然人和縣外企業提供借款和擔保,確因工作需要對外提供借款和擔保的,須報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同時反擔保措施必須健全,被擔保企業主管單位必須有明確的擔保函,簽訂反擔保協定。
縣屬國有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原則上僅限於縣屬國有企業及本企業全資(控股)子企業之間,且原則上單筆擔保不超過淨資產的10%,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50%,應堅持同股同權、同股同責的原則,以出資(持股)比例為限。確需超出比例的,必須採取防範自身利益受損的措施,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或由董事會決定。縣屬國有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企業之間擔保要適度控制,逐步過渡到與擔保餘額及淨資產掛鈎管理。擔保類的縣屬國有企業應依據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制度,不適用於此條款。
第十一條 報縣政府、縣國資委審批或核准的重大事項,應提供以下材料(備案僅報送結果檔案):
(一)書面請示或報告(重大事項內容概述);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與重大事項相關的書面報告或情況說明;
(三)企業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
(四)縣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縣國資委對上報的重大事項材料進行審核,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予以補齊。由縣國資委核准(批准)事項,原則上自完善資料後十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第十三條 縣國資委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據情況納入企業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企業決策機構依法負責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對重大事項決策承擔決策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在重大事項管理中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存在虛報、漏報、瞞報重大事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扣減年薪等,或通過法定程式降職、免職或解聘。若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辦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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