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全縣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
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縣與鄉鎮(開發區)政府、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財稅政策。
2.負責全縣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擔縣級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
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擬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管理和監督全縣各級財政收支,負責財政資金的調度和撥款。
4.擬訂促進全縣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制定全縣
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5.負責
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
行政事業性收費;編制年度縣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全縣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財政票據;監督全縣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6.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
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草案。
7.負責擬訂政府性債務及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評估、預警和監控各鄉鎮、開發區政府債務風險狀況;編制全縣年度政府債務收支計畫,承擔政府性債務的預算管理和政府融資平台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考核各鄉鎮、開發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
8.負責財政對農業投入的管理工作;負責縣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全縣
農村綜合改革組織協調日常工作。
9.負責制定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編制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預算;負責全縣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
非貿易外匯管理;承擔地方金融
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
政策性金融業務。
10.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審核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國家有關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11.負責全縣政府性投資預算審查工作;負責政府採購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以及項目資金支付的審核監督;負責政府採購、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投訴的調查處理。
12.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13.負責牽頭組織全縣民生工程實施工作,參與擬定全縣民生工程實施方案、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負責民生工程落實情況的考核和評議。
14.負責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15.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和有關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和檔案的起草與修改;負責組織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全縣財政系統宣傳、精神文明創建和新聞發布;承擔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信息網路建設、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機關後勤服務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考評獎懲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配合局領導抓好政風行風建設工作;督辦上級領導和業務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檢查、落實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協助局黨委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制度規定,組織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檢查糾正財政系統職工違紀行為,受理對財政系統職工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揭發、檢舉、控告,參與對財政系統職工違紀違法案件的初核、查處、報批等工作;負責重大政策落實、局內重要工作和局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等督辦工作。
(二)預算股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負責全縣收支預算編制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追減事宜;編制縣本級非稅收入收支計畫和
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承擔全縣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工作;提出城市維護建設費、
教育附加費、罰沒收入、
行政性收費的分配建議;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負責編制全縣財政年度收支決算草案,並報縣人大常委會審查;擬定縣與鄉鎮財政分配政策,承擔縣對鄉鎮的
財政轉移支付工作,負責與省結算及縣鄉財政結算工作,核定國庫資金調度指標;負責鄉鎮財政預算共編工作,指導鄉鎮
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項目庫和基礎信息庫管理工作;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國庫股
負責全縣財政收支預算執行。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全縣國庫管理、
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管理和指導全縣國庫集中收付工作;按照預算核定指標辦理國庫資金的調度和預算資金的劃撥;負責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承擔財政各類專項資金的專戶集中支付和核算工作;負責編制縣級財政決算,匯總編報全縣財政收支總決算;負責匯總編報全縣部門決算;辦理與省、市地方財政的年終結算工作;承擔
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持有和管理財政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預算銀行存款和賬戶;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財務股
承擔行政、政法、宣傳、教育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牽頭擬定行政事業經費
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事業經費(包括外事經費)開支標準;負責全縣
非貿易外匯管理;監管全縣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年度部門決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篩選申報財政支持的項目並提出預算建議;管理行政、政法、教科文、外事、旅遊等財政專項資金,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政府採購股
負責對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進行審核、確認,以及對採購方式的審批工作;負責
政府採購契約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政府採購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資金支付的審核監督;負責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負責政府採購、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活動的行政監督工作;負責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活動投訴的調查處理;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編制;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研究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和執行有關資金(基金)
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縣
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全縣
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的編制、執行、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篩選申報財政支持的項目並提出預算建議;管理財政社會保障性專項資金(基金),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經濟建設股(企業股)
承擔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文化和旅遊、生態環境、科技經濟信息化、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建設、應急、投資促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和項目安排,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篩選申報財政支持的項目並提出預算建議;管理國債轉貸、財政支持經濟建設資金、基本建設等專項資金,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監督執行《
企業財務通則》和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研究提出支持全縣企業和有關行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貫徹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按規定承擔企業快報和企業決算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篩選申報財政支持的項目並提出預算建議;管理財政扶持企業、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等專項資金,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監督管理工作;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扶貧工作辦公室
承擔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農村財政管理局
指導全縣農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制訂鄉鎮財政分局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負責鄉鎮財政分局建設和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全縣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統一打卡發放工作,並進行監督和檢查;管理有關涉農資金;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縣級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依法對全縣國有資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國有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組織對國有資產價值的評估、確認、處置;負責縣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監督和基礎管理工作;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對縣級國有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承辦通過法定程式對縣級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工作,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負責縣級參控股企業國有股權代表、董事、監事的考核、評價;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工作,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辦法,審核和匯總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草案;組織監繳縣級
國有資產收益和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規定監管地方金融類
企業國有資產,負責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職責;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財政監督評價局(稅政法規股、會計股)
擬定和執行有關財政監督的政策和規定;監督全縣財稅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和財政財務管理情況;監督全縣行政、企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財務收支,並對查出的問題依法處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財政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監督縣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管理有關工作,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財政專項監督以及財政績效監督工作;負責對本級預算編制和執行以及銀行賬戶實施監控;組織實施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情況進行核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各類違反財經紀律、財稅政策和
財務會計制度的檢查處理及違紀款項的收繳入庫工作;辦理國家政策統一規定的稅收減免事項,受理對違反財政稅收法令、政策、制度的重大舉報事宜,查處重點違紀、打擊報復案件;監督地方性金融機構財務管理情況;監督財政局各股室、局屬事業單位及財政分局財政、財務收支管理情況;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辦理國家賠償及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財政系統的稅政法制工作,承辦稅收政策和財稅協調事項;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制度;監督和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全縣會計從業資格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實施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和
會計信息化標準;指導和監督全縣會計電算化信息化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預算績效評價有關工作;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與相關部門共同擬訂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綜合改革財政體制改革方面的有關工作;承擔全縣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試點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和專項檢查,提出完善試點政策的措施建議;受理涉及農業保險方面的舉報,對反映和檢查發現的問題,轉請並督促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組織好本級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按時到位;監管審核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資金業務支出情況;根據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的資金額度及時劃款,切實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政府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林業草原、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定全縣財政支農政策、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篩選申報財政支持的項目並提出預算建議;管理支農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等專項資金,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金融工作辦公室(綜合股)
研究分析國家、省、市金融政策、巨觀金融形勢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縣金融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起草地方金融法規規章草案。聯繫駐青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和銀行業、保險業協會。聯繫
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業協會,承擔地方證券業金融機構有關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聯繫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組織政府、企業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負責地方金融行業數據統計相關工作。推進全縣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重組、兼併、再融資工作,培育上市後備企業。承擔協調推進縣級
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業績評價等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協調建立地方金融風險預測預警體系,協調建立中央駐青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和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非法交易場所、非法網際網路金融活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配合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金融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訪、維穩工作。承擔
小額貸款公司、
融資擔保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行、
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相應的風險處置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管開展信用互助的
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負責全縣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全縣
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管理
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承擔全縣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補貼的相關工作。
(十四)民生工程工作辦公室
負責牽頭組織全縣民生工程實施工作;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資金測算,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民生工程項目和相關政策建議方案;參與研究擬定全縣民生工程實施方案、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與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落實民生工程的資金籌集、分配方案;組織對民生工程資金籌措、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民生工程各牽頭負責部門,落實工程實施主體責任,協調推進全縣民生工程的組織實施;負責收集、整理、分析民生工程相關信息資料,建立覆蓋全縣的信息網路系統,及時了解掌握全縣民生工程進展情況;加強與鄉鎮及有關縣直部門的聯繫和溝通,明確責任,推進民生工程實施;負責全縣民生工程政策、實施情況、成效、典型經驗的宣傳工作;牽頭組織全縣民生工程綜合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的民生工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辦理省、市、縣民生工程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擬訂政府性債務及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評估、預警和監控各鄉鎮、開發區政府債務風險狀況;編制全縣年度政府債務收支計畫,承擔政府性債務的預算管理和政府融資平台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考核各鄉鎮、開發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做好上級業務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