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縣縣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暫行規定

《金湖縣縣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暫行規定》是金湖縣國資管理中心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規範並加強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湖縣縣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暫行規定
  • 制定單位:金湖縣國資管理中心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規範並加強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縣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國家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企業。金湖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代表國家作為縣屬國有企業出資人,享有出資人權益;金湖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國資管理中心)根據縣政府授權,代表縣政府對授權監管的縣屬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所作的或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對國有資產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為和事件。
第三條 重大事項分為審批、備案事項兩種。審批事項須報縣政府審批後,送縣國資管理中心備案;備案事項為報送縣國資管理中心的事項。
第二章 重大事項範圍
第四條 以下事項為審批事項:
(一)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二)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三)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
(四)企業合併、分立、改制、變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申請破產、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債券;
(五)企業購買股票、債券、基金、期貨或以實物、現金、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
(六)企業項目投資。
(七)企業轉讓國有股權;
(八)企業及其子企業股權轉讓、資產評估、產權變動(包括合併、分立、改制等);
(九)企業及其子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或處置賬面價值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有形資產;
(十)企業項目融資(不含0.5億元及以下流動資金貸款)、對外借款、對外擔保(不含縣屬國有企業之間融資性擔保);
(十一)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薪酬方案;
(十二)企業員額編制、職工工資總額或工效掛鈎方案;
(十三)其他按規定需報縣政府審批的事項。
第五條 以下事項為備案事項:
(一)企業財務年度預算和決算;
(二)企業融資。0.5億元以下流動資金貸款
(三)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的資產評估;
(四)企業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報告;
(五)企業許可權內的重要人事任免(企業中層,子企業主要負責人);
(六)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重大訴訟仲裁、重大經濟損失、重大安全生產等影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事件;
(七)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的股權及其變動情況;
(八)其他按規定應向縣國資管理中心備案的事項。
第三章 審批、備案程式
第六條 審批事項須在企業董事會(或決策層)作出決議後五個工作日內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報縣政府批准。
備案事項須在企業董事會(或決策層)作出決議或事項發生後十個工作日內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報送縣國資管理中心備案。
審批事項須以正式書面檔案形式上報。上報檔案主要包括:
一事項的請示或報告;
董事會決議或決策層會議紀要;
三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 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重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企業董事會(或決策層)依法負責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企業上報的審批事項,申報資料齊全的,企業主管部門原則上自受理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予批覆。對於確需延長審核時間的,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
第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的審批事項,按出資人職責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或合理性審查。
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企業重大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是否符合我縣的產業政策,是否符合我縣國有資產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規劃,是否符合本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是否符合本企業年度經營計畫,其決策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審查即在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基礎上,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可行性審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對於不按本辦法報告重大事項的,或故意漏報、瞞報重大事項的企業,將按規定追究企業有關責任人的領導責任;對於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企業有關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審批、備案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按一、二級管理的國有企業,其他國有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縣國資管理中心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並納入企業年度考核目標。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縣國資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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