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肥西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是肥西縣為加強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促進項目建設規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77號)、《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合政〔2022〕11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肥西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8日 
  • 發布單位:肥西縣人民政府 
  • 文號:肥政〔2022〕22號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促進項目建設規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77號)、《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合政〔2022〕11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縣級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縣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縣審計局對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授權(或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依照法定程式,縣審計局可以對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縣審計局在對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縣大建辦等部門應當將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計畫安排、預算安排、資金支付等情況(含電子數據)通報縣審計局。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教育體育局、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中心、縣林業和園林建設服務中心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報建、竣工驗收備案等情況(含電子數據)通報縣審計局。
第六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並接受縣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縣審計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縣委、縣政府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報經縣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執行。審計計畫執行過程中,需要追加或調減項目,應按原審批程式調整。
建設單位應在當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需要開展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報縣審計局。
第八條 縣審計局應當統籌審計力量,突出重點,積極推進新技術新方法運用,加強審計監督。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對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公共工程項目開展跟蹤審計;對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開展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巨觀性、普遍性、政策性的事項,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二)對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的竣工價款結算價在400萬元以上單項工程竣工價款結算進行全面核查;400萬元(含)以下單項工程竣工價款結算,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抽查。
第九條 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二)基本建設程式履行情況;
(三)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和項目財務核算情況;
(四)物資採購、招標投標及契約管理情況;
(五)項目質量、安全、進度管理情況;
(六)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七)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情況;
(八)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九)預算執行和投資績效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局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含電子數據)、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實施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服務。委託和聘請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財政預算。審計機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採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參與被審計單位工程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價款結算審核的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迴避該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受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和被聘請的專業人員應當根據縣審計局制定的審計方案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
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受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並對其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縣審計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除跟蹤審計項目外,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縣審計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四條 縣審計局應當按照規定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縣審計局,同時向縣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報告。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檢查工作,督促被審計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 對依法應當給予處理的違規行為,縣審計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縣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或者核查社會中介機構報告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重大問題,縣審計局應當以審計信息或專報的形式報告縣委、縣政府。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依法配合縣審計局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縣審計局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並責令交出、改正。經縣審計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封存被審計單位涉及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賬冊資料。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審計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縣審計局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8月14日印發的《肥西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政辦﹝2020﹞1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