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類別:暫行方法
  • 地點:合肥市
  • 類型:審計監督
合肥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市級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政府融資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控股)單位投入資金、國債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概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
發展計畫、財政、稅務、建設、建築業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審計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審計機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時,可根據情況徵求發展計畫、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對未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國家建設項目,財政直接撥款的,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組織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審計機關可進行抽審。
對未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國家建設項目,非財政直接撥款的,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內部審計機構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審核,其審計、審核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可進行抽審。
對內部審計機構、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中反映有違法和重大違紀違規事項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進行複審。
第十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國家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項目特點進行項目前期準備審計或者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審計機關在組織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徵集、管理與使用情況和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傾向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建設項目情況,在對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進行績效審計,重點審查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並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將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有關情況告知發展計畫、財政、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
凡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定期報送反映項目建設各階段實施情況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的內容:
(一)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開工(年度計畫)、竣工等手續的合法性以及概算調整、追加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二)項目法人制度、工程契約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以及其它有關建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包括資金籌集與融資渠道的合法性、建設資金到位的真實性和項目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征地拆遷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資產購置的真實性、合法性;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等;
(四)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控制的有效性;
(五)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財產總表、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等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根據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境指標,檢查建設項目各項計畫指標完成情況,評價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分析影響投資效益的因素;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凡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國家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並簽定承發包契約。契約中應當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結價款,待審計機關結算審計後結清,並明確契約價款以外調整變動的資金部分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
第十四條 凡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國家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後,審計機關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審計按照規定程式進行。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6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完整的竣工決算資料。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需要延長的理由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在接到報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答覆,對具備審計條件的審計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組織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通知書後應當予以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按照要求向審計機關提供審計工作所需要的有關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