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暫行辦法

2014年8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4〕25號印發《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安徽省審計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4〕2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8月5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5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4〕2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8月5日

暫行辦法

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和推進審計結果公開工作,提高審計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促進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發揮審計在深化改革和完善國家治理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公開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專題報告、綜合報告、工作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審計(調查)單位基本情況;
(二)審計(調查)評價意見;
(三)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四)處理處罰決定及審計(調查)建議;
(五)被審計(調查)單位的整改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開,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不定期向社會公開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事項的結果。
第五條 審計結果公開,應當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的原則,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務公開的要求,公開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
(二)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
(三)有關行業或者專項資金、基金的審計結果;
(四)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
(五)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審計結果;
(六)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七)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應當積極探索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制度。根據審計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在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單位以外的一定範圍內通報審計情況;經批准,可以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七條 公開的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審計結果內容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
(二)反映審計結果內容的文書已生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提請裁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公開審計結果應當在裁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結束後按照規定進行。
第八條 在公開審計結果時,審計機關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事項;
(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審計機關認為不公布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九條 審計機關公開審計結果,應當按照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審計報告出具前徵求被審計對象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告知將以適當方式公開審計結果。審計機關公開時一般不再徵求意見,但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再次徵求意見。
審計結果公開的內容涉及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的審計項目的,相關事實內容應當由下級審計機關覆核確認。
需要公開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或者經濟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事項情況的,應當與受理移送部門協商一致。
第十條 審計結果公開應當履行下列審批程式:
(一)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需要公開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本級人民政府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以及其他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授權審計或者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經過授權審計或者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批准;
(四)黨政領導機關交辦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報經交辦單位同意;
(五)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由審計機關決定,並提前7日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涉及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領域、關鍵環節改革以及社會保障、公務支出、公款消費等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涉及國家和我省重大經濟政策實施、公共服務、資源環保以及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審計結果,經批准,審計機關應及時向社會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公開審計結果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單項公告,即對單個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公告;
(二)分類公告,即對同類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公告;
(三)綜合公告,即對多個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綜合性公告;
(四)結果通報,即對單個、同類、多個審計事項審計結果向政府、部門或單位通報。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項目內容、範圍、影響程度,合理確定審計結果公開的具體方式。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可以選擇以下形式公開審計結果:
(一)通過印發書面的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向社會公開;
(二)通過本級政府公報、政府入口網站或者審計機關網站發布;
(三)通過新聞發布會公布;
(四)通過當地主流媒體發布;
(五)其他適當的形式。
公開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整改情況報告的,應當同時採用前款第(一)、(二)、(四)項形式。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公開審計結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統一辦理,嚴格履行審核、審查、批准程式。
審計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社會公布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
公開審計結果形成的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公開審計結果的;
(二)審計結果公開後,發現有重大事實差錯並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阻礙審計結果公開,影響審計機關正常工作的。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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