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為加強對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的規範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審計條例》《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施行地區:上海市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的規範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審計條例》《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經審計機關審計的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市審計局在安排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四條 市審計局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市級財力建設項目授權區審計局審計。
第五條 市審計局以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檔案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契約中關於工程價款及調整的約定為基礎,對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市審計局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進行分階段、全過程的跟蹤審計。
第七條 市審計局在組織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徵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第八條 市審計局在實施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時,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人員參加審計業務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諮詢、專業鑑定。聘請人員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市審計局根據上級相關要求,可以制定年度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審計目標等。被聘請的專業人員應當根據市審計局制定的審計工作方案(或審計實施方案)等的要求,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計畫
第十條 市審計局在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應當將年度內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工程投資安排和竣工情況及時通報市審計局。
第十一條 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項目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編制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市審計局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並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建設單位向市審計局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時,應當附上已編制完成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第十二條 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制度。市審計局對建設單位已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且具備審計條件的項目,編制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儲備計畫庫,並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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