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屬於一份暫行辦法,內容共有三十九條,出於上海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上海市
  • 類別:暫行辦法
  • 內容:三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市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以下稱“市級建設財力”)安排的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投資安排原則)
市級建設財力安排要服務國家戰略,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於經濟社會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有利於經濟結構的最佳化,有利於統籌各類政府性資金,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原則,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投資領域)
市級建設財力主要用於關係公共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
第五條 (投資方式)
市級建設財力投資根據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
第六條 (職能分工)
市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審計、規劃土地、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二章項目審批程式
第七條 (發展規劃)
市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需要和條件,編制重要領域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經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並報市政府批准的專項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是市級建設財力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項目儲備庫)
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發展建設規劃等,研究提出規劃期內需安排市級建設財力,以及需由市級建設財力平衡的投資項目,列入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儲備庫,並深化項目前期工作,進行動態調整。其中,對項目總投資大且工程複雜、社會涉及面廣的項目,應當開展預可行性研究,有關前期費用可由市級建設財力預安排。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點,對列入儲備庫的投資項目,按照重要性、迫切性以及前期工作深度,進行年度統籌平衡,優先考慮項目審批。
第九條 (審批程式)
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基本審批程式,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竣工驗收等。
對以投資補助、貼息等投資方式投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項目報送)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機構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上報或轉報。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審批)
申請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項目,應當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單位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並提出使用市級建設財力規模的需求,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並按照有關要求提供相關檔案。
如有需要,市發展改革委可徵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通過直接委託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資格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須由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編制,在進行多方案比選的基礎上,提出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合理需求,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節能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單位的許可、承諾、證明或評估意見。
市發展改革委通過直接委託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未通過諮詢評估的項目不予審批。如有必要,市發展改革委可徵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或進行專家評議。
對規劃、土地、環保等許可手續完備的項目,可簡化相關程式。
第十三條 (資金安排)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市發展改革委可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明確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和市級建設財力投資額度。其中,重要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市政府同意。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
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法人)單位應當通過直接委託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檔案。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和有關批覆要求,以及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規程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通過直接委託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進行評估後,除另有規定外,初步設計由市建設交通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投資概算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核定,委託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時一併受理和批覆。
第十五條 (審批條件的一般規定)
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環保、節能、安全生產、技術法規等規定的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法人)單位、建設內容、建設地點等發生重要變化的,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及時辦理項目調整手續。
第十六條 (概算及實施方案等調整)
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式審批,在未經批准前嚴禁變更項目(法人)單位、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
(一)由市級建設財力全額投資的項目,投資發生變化的;
(二)由市級建設財力部分投資或安排資本金的項目,投資發生變化且需要調整市級建設財力投資的;
(三)由市級建設財力部分投資或安排資本金的項目,投資變化超過10%及以上的;
(四)由市級建設財力補助的項目,項目(法人)單位發生變化的或投資變化超過10%及以上的;
(五)由市級建設財力補助的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地點發生變化,致使原定項目目標、效果等無法完成的。第三章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安排
第十七條 (編制年度計畫)
每年三季度,由各項目(法人)單位通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向市發展改革委上報或轉報下一年度續建項目、申請新開項目市級建設財力資金需求總量。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政府當年確定的工作重點,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市級建設財力年度計畫的安排建議,商市財政局後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計畫下達)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市級建設財力年度計畫安排建議,結合項目進度,分期下達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原則上每年10月底前下達。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方可下達市級建設財力投資計畫。
第十九條 (年度計畫執行)
項目年度計畫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如確需調整的,需及時申報調整。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不得擅自開工。第四章項目的建設實施
第二十條 (招投標制)
除保密工程外,使用市級建設財力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保密工程由市保密局出具相關檔案後,按照本市保密工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財務、工程監理)
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項目實行財務(投資)監理制,進行全過程財務管理和投資控制。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項目進一步完善和改革工程監理制,加強項目安全質量監督和投資控制。具體辦法,由市建設交通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其他建設制度)
市級建設財力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有關項目建設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項目“代建制”)
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非經營性項目逐步推行“代建制”,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使用單位。
市級建設財力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的有關試點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五章項目財務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財務管理)
項目(法人)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建設財務制度,設定基本建設賬戶,實行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加強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市財政局對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資金管理)
市級建設財力必須專款專用,項目(法人)單位不得拆借,不得滯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資金申領)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根據下達的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工程建設進度,按照程式向市財政局申領建設資金。屬於政府採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申請辦理政府採購。
第二十七條 (資金撥付)
市財政局根據“按預算、按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按進度、按契約”原則及有關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第六章竣工驗收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程價款結算)
項目完工報備後,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市財政局可自行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竣工結算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審計)
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項目結算完成後,向市審計局提出審計申請,並將申請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市審計局按照審計管理許可權,並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對項目組織審計。審計結束後,由市審計局出具書面審計報告,並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原則上由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審計結束後,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要求,也可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組織審計。
有關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的具體辦法,由市審計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若有必要,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審計結論,調整批覆項目投資概算。
第三十條 (綜合竣工驗收)
項目各單項驗收完成後,由市發展改革委或委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綜合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竣工財務決算)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市財政局要及時審查批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法人)單位依此辦理核銷撥款、固定資產移交手續,並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成項目轉讓)
對已建成的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者經營權,回收的資金,繼續用於市級建設財力其他項目的再投資。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法人)單位的責任)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根據項目批覆的要求,組織實施項目,要嚴格依法合規建設。
項目(法人)單位在首次申報投資計畫時,應當簽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責任承諾書》。項目(法人)單位要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報告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建設進度、概算控制、資金使用等情況。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市發展改革委可對項目(法人)單位作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安排年度計畫和停止審批其他項目等決定;市財政局可對項目(法人)單位作出停止撥款等決定;市審計局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法人)單位及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機構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要加強對項目(法人)單位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的責任)
諮詢評估、監理、審價、審計、招標代理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其諮詢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不按照批覆要求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方案的相關諮詢、設計單位,由市發展改革委視情況給予勸誡或限制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任務,並建議有關資質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對項目(法人)單位未經市發展改革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方案的行為,財務(投資)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法人)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審計局報告。對未及時制止和報告上述行為的財務(投資)監理單位,由市財政局視情況給予勸誡或限制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投資)監理任務,並給予相應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質量監督和投資控制的工程監理單位,由市建設交通委會視情況給予勸誡或限制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監理任務,並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管理部門的責任)
項目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稽察制度)
市重大項目稽察辦根據《上海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暫行辦法》,負責市級建設財力重點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稽察,並按照相關規定作出稽察處理。對市級建設財力超投資項目,稽察後方可調整投資概算及實施方案。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
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除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執行國家黨政機關辦公樓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參照執行)
其他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辦法的解釋)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據自身職能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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